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
2013-03-21司马俊莲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司马俊莲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 恩施445000)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精神,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1]。少数民族文化权利除了普通公民的这些文化权利以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是指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特有的文化传统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它既包括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也包括产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人权层面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自决权、文化认同权和文化发展权等内容;产权层面的文化权利,指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而享有的利益,包括物质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始终注重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但在国际社会对文化的多元价值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价值理念上的单一性,保护内容上的狭窄性 ,保护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权利主体缺乏自觉性等方面。为此,应当从立法宗旨、法条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着手,全面完善现行的相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切实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从而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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