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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餐饮服务食品送样要求及注意事项

2013-03-21王震红杨永刚张仔志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沈阳110023

中国药事 2013年1期
关键词:规范

王震红,杨永刚,张 伏,张仔志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沈阳 110023)

随着检验职能的调整[1],从2010年起,各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开始承担大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调查与评价等国家级任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省级专项检验工作[2]。餐饮服务食品与药品相比具有易腐性、样品无定型包装、品种复杂多样等特点,对其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包装、保存条件、送样时间等要求较为严格。因此,明确送样要求,规范送样行为,既可提升受理工作效率,又可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最终保障整个工作任务顺利、圆满的完成。

1 送样要求

1.1 人员

熟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无菌采样等必要的现场采样专业知识;熟悉并全面掌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各类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送样人员应为在 “样品采样记录单”上签名的现场采样人员,便于样品交接过程中对采样过程相关内容的了解及出现问题后的快速解决,全面提升送样效率。

1.2 样品

1.2.1 包装要求。需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用无菌袋包装,封口处按要求包装,达到运输过程无菌状态,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只进行理化指标检验的样品采用结实、洁净的食用级别的适宜容器包装,保证样品无渗漏、无相互污染[3]。

1.2.2 数量要求。包括送样样品的总批数、每批样品的份数及每份样品的数量。应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4],保证其数量满足检验、复试及留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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