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之发展
2013-03-21康树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施 琦,康树华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00;2.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中国有5千年的历史,在历史上不乏对少年儿童宽宥、爱护、培养与教育的思想与传统,只是到了近代,由于满清王朝统治的腐败,科学发展落后,社会发展迟缓,阻碍了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与传播。
新中国建立后,改革开放以来,迎来了法学发展的春天,大力开展了青少年犯罪研究,进行了青少年立法与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其发展归纳起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为青少年犯罪研究大发展阶段;二为青少年立法快速进展阶段;三为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阶段。
下面按照我国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论述。
一、青少年犯罪研究大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终结、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据统计,1977年我国犯罪总数为54万件,1979年为63.6万件,19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1981年全国人口总数为10亿,以这个数字计算,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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