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合理性辨析
2013-03-21杨宗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付 凤,杨宗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侦查取证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的入口和启动程序,既关系着诉讼活动的成败,也容易与公民权利发生对抗和冲突。为确保警察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警察部门的侦查取证行为存在许多不足而影响诉讼公正与效率,检察机关于2001年在全国着手实行了引导侦查取证的改革探索。历时十年之后,这一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我国立法部门的肯定与关注。2011年8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加入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耐人寻味的是新刑事诉讼法最终却删除了此新增条款。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关引导侦查内容先增后删的反复,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立法对这项改革所采取的审慎态度,也促动笔者检讨和反思此项改革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误区与不足。
一、不同取证引导模式的比较
(一)检察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
随着侦查取证引导机制改革在我国实践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学术界有关取证引导机制的相关表述也日渐丰富,如检察引导侦查、公诉引导侦查、检警一体化、侦诉一体化等。许多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认为这些概念仅仅是侦查取证引导机制的不同称谓而已,在论述时往往将其混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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