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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德曼对内在主义的批评

2013-03-18方红庆

关键词:费尔德德曼道义

方红庆

(1.浙江工业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310023;2.厦门大学 知识论与认知科学中心,福建 厦门361005)

一、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模型

博尔格曼说:“非常容易受到外在主义严厉批判的两个最突出的内在主义的理论基础(rationale)就是:(1)确证的概念应该从道义论上来理解和(2)确证是由以其他信念的形式拥有一个理由组成的。”[1]159这是有理由的,内在主义阵营中斯迪帕就是持续支持第一个理论基础的代表,他认为不用道义论术语来分析知识确证必然是要失败的,他说:“知识确证必然地包含着一个道义论的维度。”[2]67戈德曼正是从第一个理论基础出发来批判内在主义的:“我将把确证视为一个道义论概念,并且在规则的体系之中检验它。”[3]25这句话既是对立场的一种表明,同时又是一种构想,而这种构想在其《曝光了的内在主义》一文中得到了清晰的表达[4]。下面本文将详细描述它的建构过程,同时引出相关讨论。

戈德曼在文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应该把焦点转向内在主义及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即揭示在内在主义核心之中的基本问题,质疑它最流行的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主要目标在于内在主义的一般结构,并且企图通过诉诸于构成确证的一个特定概念来确证这个结构。”[4]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以道义论为基础的体系结构,而这个特定的概念就是道义论的指导概念(guidance-deontological,viz.GD)。戈德曼用三个步骤来重构了它:第一,确证的道义论的指导概念是成立的;第二,对确证的决定因素的某种限制来自于GD概念,这就是说,这个限制就是所有确证的决定因素都必须是能够为认知主体所把握(accessible)或知道的;第三,这种可把握性或可知性限制意味着只有内在的条件才具有合法的确证的决定因素的资格,所以确证必须是纯粹内在的事件。

这三重步骤依次完成了以道义论为基础,通过把握(access)或知道概念,从而得出确证只能来自内在条件的内在主义的基本模型,从而这里涉及到了道义论、把握和内在条件三个方面,所以,戈德曼只有完成这三方面的论证才能证明这个他所批判的理论基础是有根据的。

戈德曼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追溯到知识论同指导概念之间的联系,他认为知识论的一个核心的目标就是引导或指导我们理智的行为,而这样一个目标可以追溯到笛卡尔,这个目标反映在笛卡尔于1701年出版的《指导心灵的规则》一书中。而当代学者帕洛克表达了这个理念,他认为知识确证的问题关注的是指导我们决定相信什么的问题,称之为“确证的信念指导或理由指导的意义”,进而得出“确证的指导概念通常是与确证的道义论概念成对的”[5]10的结论。

于是确证的指导概念顺利地转向了确证的道义论概念,并且关于人的认知义务这一观点在知识论当中早已有其一脉相承的历史渊源了。从洛克的“作为一个理性生物的人的义务”开始,这个观点已经为当代许多知识论者所回应,其中齐硕姆是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的一个代表人物,他用“比……更有理由”的关系来定义确证的同类概念,并且一再重申了这一关系:“S在t所处的状况使得他通过p比通过q能更好地履行作为一个理智存在者的要求和责任。”[6]14类似地,费尔德曼认为一个人的认知义务就是去“相信有某一证据支持或确证的东西,并且避免相信那些没有获得证据支持的东西”[7]。

戈德曼从历史角度向我们展示了道义论事实上确实是内在主义的一个由来已久的核心,接着他从指导概念和道义论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来说明从指导概念中分离出道义论概念是可能的。“道义论当其与指导概念相配对时,思考的总是关于一个人的认知义务通过他的证据或在一个给定的时间任何其他决定一个命题的确证状况的因素去指导他的信念态度的问题”[4]。

并且,从这个理论基础的构建的角度出发,只有包含着指导概念,这个论证才能沿着设定的路线到达可把握性限制,进而由此到达内在主义。于是就顺利进入了论证的第二阶段,即对可把握性或可知性限制的讨论。

在具体证明可把握性或可知性限制对以GD概念为基础的确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时候,戈德曼认为就确证者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一个特定的限制:确证者决定了一个命题在一个给定的时间点上是否对一个认知主体来说是确证的。这似乎自然地跟随着确证的GD概念,即一个特定的限制必须放置在能使之具有确证者资格的那类事实或事件状态之上[4]。而这个特定的限制就是可知性或可把握性,因为如果一个人要避免冒犯他的认知义务,那么他就要知道或能够把握他的义务所要求的东西。诚然,确实存在偶然的情况,你不知道你自己的义务是什么,但却履行了义务。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履行处于缺乏确证的情况,因而它已经偏离了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所以戈德曼说:“事实上,在一个规则性的且一致的基础之上履行一个义务却不知道构成这些义务的行动条款是什么,这是行不通的。”[4]所以,道义论概念内在地要求着对认知义务的认识,相应地,以道义论为核心的确证也要求着对确证者的可知性或可把握性。由此,戈德曼给出了确证者的可知性限制(the knowability constraint on epistemic justifiers,KJ)的具体形式。

KJ:使一个主体在t时刻相信p的确证者具有这种资格的惟一事实就是这个主体能够轻易地在时间t知道获得或不获得的事实。

当然,这只是一个最小化版本,它只涉及到那种使主体拥有某种知道方式的事实,而没有具体点明哪一种知道方式。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KJ里面点出了为什么会导向内在主义的关键的一个词,即“轻易地”。因为,外在事实是一个认知主体可能不能知道的事实,而内在事实大概就是那类一个认知主体能够轻易地决定的条件。因而,它正是确证者的典型类型,也最能满足KJ。至此,我们完成了这个理论基础的第三阶段,即对内在条件的讨论,也就完成了内在主义的理论基础的构建工作。

整个构建工作的最核心部分在于第二阶段的工作,即对可知性或可把握性的讨论部分,戈德曼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在KJ的基础之上增加不同的条件,使得成为不同的内在主义的版本,进而引发出不同的内在主义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最终证明内在主义的途径在根本上是不可行的。这些问题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具体讨论。

戈德曼对内在主义的批判同其他许多批评者一样共同认为内在主义的核心论题依赖于知识确证是一个道义论概念的前提之上。然而事实上,许多内在主义者,尤其是自现代以来,内在主义在很多程度上已经摆脱了古典内在主义的这种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模式,而以心灵论和证据主义为其核心,其中以费尔德曼的转向最为突出。正如我们上面已经提到过的费尔德曼曾经在《认知义务》[7]一文中表达了以道义论为核心的内在主义的观点,然而在《信念的伦理学》[8]和《辩护了的内在主义》[9]两篇文章中分别表达了“用一种证据主义的观点为我们应该相信什么辩护”[9]234的观点和把内在主义理解为心灵主义的观点。并且,在第一篇文章中费尔德曼还反驳了威廉·阿尔斯通的确证的GD概念预设了唯意志论的观点,因为戈德曼基本上认同阿尔斯通的这一观点,所以费尔德曼也就回应了戈德曼对GD概念作为内在主义的理论基础的质疑:“我的辩护仅仅在于由阿尔斯通在他的文章中提出的道义论认知要求可能是真的,要求人们能够拥有认知权利、义务、允许等等。他们能够拥有这些,不管信念唯意志论真与否。”[8]虽然,费尔德曼为确证的GD概念提供了辩护,但这并不就表明其支持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事实上他也认同戈德曼的这种观点,即认为义务要依赖于一个人所能知道的东西的前提并不排除它们能够依赖于外在事实的可能性这一观点,而且他也承认很难为道义论的内在主义提供更多的辩护,因而他转向了证据主义,他认为:“内在主义的立场是有着独立支持的。在我们看来,内在主义主要依赖于证据主义的力量。这些力量包括它的解释力,诸如评断在第Ⅱ部分所讨论的例子中的认知差异的能力,并且反驳反对的能力。”[9]241-242

所以,在很多内在主义者看来,对GD概念的反驳并不证明内在主义的失败。正如上面所言,GD概念已经不再是当代内在主义所关注的重点,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外在主义者错误地分析了在哲学上真正感兴趣的认知属性,从而完全丧失了理解其在哲学上的深度的可能性。例如,外在主义过多地强调感性知觉对确证的重要性,从而把确证或知识的关注点导向了对知觉及其可信赖性的探究,然而哲学上真正感兴趣的并不是感性知觉,而是在于知识形成的过程和机制。

从古典内在主义同道义论的内在联系来看,我们可以反对说戈德曼没有完全理解道义论与内在主义之间的联系以及破坏了古典内在主义自身深刻的完整性。道义论中蕴含着内在主义,但是其阐释的方式,或者说它们之间的具体的蕴含关系跟戈德曼的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前者看来,古典内在主义的根源在于道义论的确证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确证地拥有一个信念就是在形成或继续拥有这个信念的时候完成他的认知责任”[10]。而就责任本身是完全取决于我和处于我的能力范围之内而言,我对信念的确证是一个内在事件,而就具体的认知义务或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古典内在主义所不太关注的,而且他们大多数都诉之于直觉性的人的本性,认为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有能力使主观的责任同客观的责任相一致,所以,古典内在主义并不是否定外在客观的责任的存在,而在于我们完成信念的确证的因素取决于人自身的主观责任,然而,戈德曼恰恰抓住了古典主义这一点在论证上的弱点,从而把关注点转向了对具体的认知责任的可知性或可把握性上面来。

就戈德曼抓住了古典内在主义的弱点这一点我们是认同的,但问题在于他的这样一种转变必然会破坏古典内在主义的整体性,从而完全丧失古典内在主义的精髓。“古典的内在主义有一种特定的深刻的完整性。它的核心观念就是我们拥有认知责任或义务;这导致了认知类和非认知类的内在主义之别;并且核心的责任,洛克认为,就是去相信那些仅仅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还不确定的命题”[10]。所以,古典的内在主义强调的是在于知识形成的最后环节必须具有一种“相信”的要素加入其中,而这种“相信”是给知识提供最后的确定性的,而这是古典内在主义的道义论的主旨,因此我们说戈德曼偏离了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的核心是责任本身的主旨,而只把内在主义的关注点引向了责任的可知性或可把握性,这样就把内在主义进一步限制在认知类的内在主义,从而他所攻击的内在主义进一步减少,因而戈德曼对内在主义整体的攻击目标事实上很难完成。

然而,毕竟当代许多接受这个传统的知识论者本身已经破坏了这一传统,他们只是接过了古典内在主义的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因素,例如,费尔德曼和科尼则只接受了确证是拥有充分证据的这一观念,阿尔斯通则用“根据”来替代,完全没有提及责任或义务的概念。更为严重的是,这个传统本身确实蕴含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深刻根源在于伦理学同自然知识,尤其是同经验知识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在此康德比我们看得透彻:“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11]15正是伦理学与经验知识在原则上的根本差异导致了这个传统的内在不和谐,也因此为戈德曼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反驳内在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内在主义的问题及其相关回应

正如上面已经提到过的那样,下面要讨论的问题都是在上述体系结构或理论基础之上遭遇的,而这些问题的解答或多或少也是要依赖于不同体系结构或理论基础的转换,而不是在它们之中解决,因而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结构的问题,而不是知识本身的问题。另外,我之所以把它们单独列出来,还在于这些问题是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的一块战场,其中也可以更清楚地展示结构的问题,同时又能涉及知识确证本身的争论。

第一,存储信念的问题。上述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理论中提出了确证的可知性或可把握性的限制KJ,然而这个KJ只是提出了可知性或可把握性这个事实,具体的把握方式却没有提及,因而戈德曼根据可知性的直接和间接之分来区分强内在主义和弱内在主义。而存储信念问题就是直接可知性这个限制引发出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详细来阐述这个问题。

戈德曼认为,在一个给定的时间一个人的大量信念都存储在记忆中,诸如个人信息、历史事件或某种专业知识在同一时间几乎都是存储的。因而,对这些信息的任何一个信念,一个人的意识状态在此时此刻并不包含确证它的东西。所以,根据强内在主义,这些信念并没有在那个时刻确证。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个严重后果,即几乎所有的信念都不是确证的,我们的知识的数量将急剧减少,从而有可能导致怀疑主义。

费尔德曼也意识到这个不能令人接受的问题,他试图通过区分确证的当前发生的意义和倾向的意义来解决问题。他认为人们对存储信念的确证更多是倾向性的确证,而不是当前发生的确证。戈德曼就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在这个区分的建议中有两个问题:其一,如果拥有一个倾向去产生使之具有作为确证者资格的意识的证据状态,那么为什么这不能从记忆倾向向知觉倾向扩展?其二,一个内在主义者,尤其是强内在主义者,能够忍受把某种倾向看作是确证物的观念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戈德曼举了个例子,假设一个火车乘客从打盹中醒来,却又还没有睁开眼睛,他是否能确证地相信关于附近风景的详细细节的命题?当然不能。然而只要他睁开眼睛就倾向于产生当前地确证这些信念的意识的证据状态。所以倾向的途径太宽泛而不能提供一个确证的可接受的意义。

针对第二个问题,戈德曼认为拥有不拥有一个倾向不是那类能够通过内省知道的事实或条件。因此,从强内在主义的角度看,用确证的倾向的意义来补充它的当前发生的意义的建议是不可行的。

对此批评,费尔德曼提出了反驳。费尔德曼认为戈德曼根本没有反驳他的这种建议,反而采取了这个建议背后的一个普遍观念,即把产生意识的证据状态的一个倾向视为一个确证者。而他就是在这个观念之上举出上述例子的。费尔德曼指出,这个火车乘客并不拥有当他睁开眼睛时就能获得的证据。他只是处于倾向的状态之中,他通过眼睛看到风景的倾向并不是关于风景的命题的存储的证据。他只是潜在地获得证据。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我认为费尔德曼的反驳在此丧失了戈德曼所要求的维度。戈德曼试图通过这个例子表明,确证的倾向的意义并不仅仅同存储的信念相联系,而且也可以扩展到知觉领域,也就是说可以适用于当前发生的领域,从而反对费尔德曼借用这种区分来区别存储信念与当前发生的信念的确证方式的不同的做法。这才是戈德曼认为费尔德曼的倾向的途径太过宽泛的原因所在。事实上,费尔德曼已经部分认同了戈德曼的批评,而他所要维护的仅仅在于有一些非当前发生的状态是存储证据,并且这些存储证据能在倾向上确证一些人们已经拥有的非当前发生的信念这样一个观点,然而,这已经是在很弱的意义上维护确证的倾向的意义与当前发生的意义的区分,因为它已经大大削弱了这种区分最初的目的的意义。

费尔德曼也意识到这种辩护的脆弱性,继而他提出了第二种解决方案。它基本上是在常识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费尔德曼假定我们有许多日常确证的信念,并且不是我们有意识地想到它们,于是,我们就没有理由在存储信念或其他记忆之前排除确证这些信念的东西。这些存储的确证按照心灵主义(M)的标准来说是内在主义的,并且可以合乎情理地把它们视为证据。对心灵主义的解答方案的可信赖程度的评测已经跨出了我们的以道义论为基础的体系结构的范围,它需要对心灵主义的内在主义的评断,而且,就其回答的方式本身来看也是在另一个结构体系之下来做出的。

然而,这便是问题所在。存储信念问题的产生导源于强内在主义的规则体系的结构,是这种体系结构本身必然要包含的一种缺陷,因为强内在主义要求直接可知性,而在其反面恰恰意味着非直接可知的东西不能够成为知识,也就是说记忆的信念不能够称之为知识,因而对它无论用什么样的回答都是脆弱的。而这也是费尔德曼第二个问题无能作出任何回应的根本原因,恰恰是戈德曼本人点出了根本所在,他说:“对确证的当前发生的和倾向的意义的区分恰恰是对强内在主义的弃绝。”[4]

首先,我们要承认戈德曼的这种分析有其合理性,因为他正确地在规则体系之下展现了古典内在主义的缺陷所在,但是,戈德曼过分地依赖于规则,他把确证同规则绑定在一起,并且企图在规则体系下挖掘出古典内在主义的脉络。然而,我们无论从古典内在主义的追溯还是从当代的内在主义理论来看,都没有一个如戈德曼所说的规则体系结构的存在,在戈德曼的这种结构之下似乎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内在主义者;而且,在规则的限定之下总难免丧失许多非规则性的因素,比如内在主义者所关注的知识的意义和根源的问题。从这样意义上来看,我不认为戈德曼的批判有多大的价值。

第二,遗忘证据的问题。对上述以直接可知性为核心的强内在主义的修正就是承认确证者可以间接可知的,而间接可知的具体方式就是承认从记忆中还原的知识作为确证者。戈德曼认为虽然弱内在主义不会有存储信念的确证问题,但是它还是会遭遇以下严重的问题,即遗忘证据的问题[4]。

遗忘证据的问题讲的是许多确证的信念对一个主体来说曾经拥有充分的证据,随后遗忘了。在认知评估的时候,其不再拥有可以由记忆还原的充分的证据。

假设,去年莎莉在《纽约时报》的科学版看到了关于洋白菜的益处的短文。因此,她就确证地形成了洋白菜的有益作用的信念。现在,她仍然保留了这个信念却不再能回想起她最初的证据来源。然而,她的洋白菜的信念仍然是确证的,并且如果它是真的,可以称之为一种知识。

他进一步假设莎莉仍然拥有相同的背景信念,但她实际上获得她的洋白菜的信念是从国家探究而不是从《纽约时报》来的。所以她的洋白菜信念不再能以一种在知识论上正当的方式获得或确证。

费尔德曼承认在这些条件之下莎莉不知道洋白菜是健康的,同时也承认过去所得的信念决定了这个结果。然而他认为这并不表明莎莉的信念就不是确证的。因为根据戈德曼自己所说的确证的“认知化”意义,就表明一个确证的信念就是那个被带得离知识更近一步的真信念。费尔德曼认为这符合知识确证作为知识的必要条件的最初性质。但是,戈德曼在此恰恰以莎莉的信念达不到知识为理由就断定说她的信念没有带得离知识更近一步。费尔德曼认为这种推理是错误的。

事实上,我们发现费尔德曼在此已经弱化了知识的定义,或者说他弱化了真信念同知识之间的差距,同时他也刻意误解了戈德曼所说确证的“认知化”意义。戈德曼其实是在强调过去的所得同现在的信念之间的相关性,即过去的所得对当前的信念的确证是有帮助的,是能够把真信念带向离知识更近的距离。但是,我们抛开误解的因素不谈,其实戈德曼与费尔德曼之间在知识的传统三元定义的观点上发生了分歧,戈德曼的观点似乎偏向于把确证的作用定位在缩小知识同真信念的差距问题,而不认为确证能够完成由真信念向知识的过渡,也就是说确证并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而费尔德曼则满足于确证缩小真信念与知识的差距的作用,而且还认为确证能够完成真信念向知识的过渡。所以他会说:“我们得出结论,内在主义在遗忘证据的情况之下能够毫无困难地寻找到充分的确证。”[9]249言下之意,充分的确证就能够使真信念满足知识的条件。这样一种根本的分歧其实已经超出了戈德曼所设定的弱内在主义的讨论范围,而涉及确证本身的性质问题。

并且,戈德曼的弱内在主义同费尔德曼所认为的完全不一样:“另一种站得住脚的答案对那些认为并非所有的证据都是内在的内在主义者来说是可行的。”[9]247所以,他的这种内在主义承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是内在的,并且企图借用一种常识推理来获得洋白菜是健康的信念的确证。他认为如果莎莉是一个正常的当代的成年人,那么她就很可能拥有许多可以回忆的证据来支持她的洋白菜的信念,例如,蔬菜的健康性肯定是广泛地被报道和讨论的。所以她的洋白菜的信念不一定要来自于《纽约时报》或是国家探究这样的背景信念,她完全可以从蔬菜是健康的,而洋白菜是一种蔬菜,从而获得洋白菜是健康的这样的信念。所以,她能够确证地相信洋白菜的信念,虽然她没有最初的证据支持。

三、结 论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我们发现其实是体系的设定造成了这些问题本身。戈德曼所提出的问题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些问题确实是内在主义的那些版本所要遭遇的无法克服的问题,我们往往在其中发现费尔德曼提出的辩护最终都要转向结构之外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戈德曼在建构以道义论为基础的内在主义的基础版本的时候存在着对古典内在主义的歪曲,它事实上偏离了古典内在主义的核心主旨;但是其建构是有合理性的,即其发现古典内在主义以直觉性的方式说明人的责任和义务在论证上的缺陷。

第二,正是基于上述的歪曲,戈德曼其实把内在主义同可知性和可把握性进行捆绑,从而也产生了内在主义同其所论述的问题的捆绑,这种强加问题的论证方式其实是一种绑架行为,而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我们发现费尔德曼和科尼的反驳往往是无力的,最终我们发现他们不得不突破戈德曼所设定的范围来应对这些问题,但是因为他们自身已经丧失了古典内在主义传统的完整性,使得作为证据主义的内在主义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无能为内在主义提供强力的辩护。

对于知识的确证的因素的内外之争如果仅仅关注于哪一种分量占的比重多一点的话,我认为内外之争的意义就丧失殆尽了。内外之争虽然涉及的确实是知识确证因素的来源的内与外的差别,但是,这种争论的真正意义在于内在的确证因素或外在的确证因素究竟哪一个才能更好地返回到哲学最原初的怀抱之中,哪一个更能体现人的求知的渴望的原初动力。在这一点上,本人站在内在主义的立场之上。

[1]Michael Bergmann.Externalism and skepticism[J].The Philosophical Review,2000,109(2):159-194.[2]Matthias Steup.The deontic conception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M].Philosophy studies: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1998,53(1):257-299.

[3]Alvin Goldman.Epistemology and Cognition[M].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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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lvin Plantinga.Justification in the 20th century[J].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90,50 (Supplement):52-65.

[1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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