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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2013-03-15

支点 2013年2期
关键词:财产性征地产权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徐汉明 Xu Hanming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究其根本原因是农民财产性产权制度供给缺失,交易流转机制失灵。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如何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难题?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对于加快农民富裕奔小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学者对1990-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2倍扩大到3.5倍,其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主要原因,还出现了快速而且明显扩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严重受损。一些学者调查发现,1952-2002年,中国农民向工业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约为51535亿元;农民被无偿剥夺了土地财产权价值相当于26万亿,而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8年农村入户调查证实,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增值中获益甚微:被征地农户中,近70%的农民每亩只领到1~2万元补偿款,27.4%的农民领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1万元,实际领到补偿款超过2万元的农民仅占2.9%。

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几乎使农民与土地财产性收入“绝缘”。而农民土地的财产化,恰恰是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和瓶颈因素。农民财产性收入比例较少,是因为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财产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的保障,这使得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死资产”,无法转化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

怎么才能增加农民拥有的资源成为“活资产”呢?可尝试推进农村新一轮改革:国家通过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定年期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禀赋农民一定年期的类似国有民营改革的法人产权相协调的恒定资本产权,使土地要素资本成为农民恒定的资本投入(入股、合作、转包、出租、抵押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多收入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按照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产权主体地位缺失,维护相关产权权益没有发言权,不能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要改变当前这种状况,首先需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主体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谈判、协议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征地谈判时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

其次,法律必须缩小并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为目的盲目征地。探索建立对公共部门用地的冻结制度,纠正和防止与民争地形成的涉地方面的不正之风,调减公益划拨用地的对象与范围,纠正和防止新一轮垄断行业涉地收益初次分配不公、再分配秩序。

再次,要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避免无必要的损失。

如此,通过不断完善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为核心的公有土地产权新的形式,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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