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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2013-03-1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

姚 骞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调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并初步形成了竞争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目前我国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社成立50多年来,历经多次改革目前已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农村信用社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支农作用显著增强。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是最早的支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支农方面,农业银行一直以来主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前提,以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特色资源开发、农户生产、消费性信贷等领域为重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唯一的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近年来农业发展银行还开办了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商业险信贷业务。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986年国务院恢复邮政部门代办储蓄业务,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经过20多年的长足发展,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发展成为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

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农金融组织,由于起步较晚,其支农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趋势,使农村金融机构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

(一)涉农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弊端

1.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方面,2003年以来成立的省级联社具有企业和行业管理机构双重属性,是政企合一的产物,违背了市场经济倡导政企分开的运行规则;从股权与控制权来看,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股权关系是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控制权是信用社之间自上而下的控制,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在产权制度方面,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农民被边缘化,而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在公司治理方面,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宗旨远没有体现出来。

2.中国农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1997年以来,农业银行开始大幅缩减县及县以下机构并上收贷款权限,这与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农民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来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银行在支农方面的发展。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业发展银行是涉农政策性银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导致其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其次农发行在经营过程中对风险防范的问题不够重视,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第三,农发行的业务范围较窄,限制了其政策性支农作用的发挥。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只存不贷的业务模式使邮政银行的银行业务较其他行有较大差距,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的条件,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邮储行支农作用的发挥。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涉农金融组织存在数量不足、结算渠道不畅等问题。目前新型涉农金融组织的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另外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主要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加大了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的难度,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和竞争活力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比较单一,农民就近享受金融服务产品十分有限。有些地区农村金融网点往往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金融机构,导致其金融产品的竞争非常不充分。金融机构产品的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需求;同时,在农业生产链条延伸、资金回流周期拉长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服务产品并未随之发生调整和改变,这种供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优质特色农业的发展。

(三)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的作用有限。商业性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高,多不愿开办涉农保险业务,导致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农业发生灾害时的救济手续繁杂、面窄、承保率低下,导致农民对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下降。

(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民间金融排斥在外,导致其发展困难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功能和影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导致监管当局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打压多于引导,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和服务范围还非常有限,很多非制度性金融活动一直处于隐性状态,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制度性供给不足等问题,进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出现断层或空白,农村资金需求难以完全满足。

(五)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明确、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监管机构的不完善和监管人员办事效率的低下,使得无法对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第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业务的合规性检查的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适合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第三、监管的标准、方式、技术手段落后,无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与农村信贷需求相适应金融体系

首先、继续完善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为主体、民间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次、应该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为“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覆盖面广、选择范围宽的竞争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二)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应转变经营理念,重点围绕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来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逐步改善农村的整体生产、生活环境开展业务。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着重开发一些适合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农民需要的金融产品。要发展和完善适合农村金融特点的担保机制,大力推广和发展农村各类“联保”模式,积极探索如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等的抵押方法,以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缺失的问题,构建起真正贴近“三农”的银行信贷机制。

(三)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功能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信贷、保险和期货在融通资金、经济补偿和稳定农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要调整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适合民间金融市场有效发展的管理法规,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打击高利贷和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和监管现状来看,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事务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通过提供政策导向和检查辅导的方式引导和督促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将风险监管的关口放置到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提高其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农村金融机构要优化和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尽快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研究并制定适合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关闭、撤销和清算等的有关政策,掌握农村金融机构财务运行状况,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保障作用

首先要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商业险保险公司为辅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多方出资,各级政府补贴资金的办法开办农业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其次,逐步扩大农村保险范围和保险对象,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扩大保险覆盖范围。第三要通过出台《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

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对不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文尽快修订完善。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要利用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有效克服农村金融机构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切实保障涉农业务合同的履行和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此外还要加快农村诚信制度建设,在此基础上更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破坏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1]张永波、程晓娟、史保金,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学术论坛》,2010年第3期.

[2]许浩、唐安宝、杜浩,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存问题及对策,《特区经济》,2010年7月刊.

[3]何佳,我国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发展战略及其完善,《商业时代》,2011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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