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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随意公开患者照片构成侵权

2013-03-13廖春梅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3年1期
关键词:医院

廖春梅

王某因患不孕不育症,曾到一家医院医治。不久,王某怀孕,并于10个月后生下了一名男孩。

两个月前,王某应邀参加了该医院组织的与治疗不孕不育相关的专题活动。其间,医院安排王某与其两名主治医师在诊室合影,王某为表示感激,也为留个纪念当即同意。谁知,近日王某发现该合影被悬挂在医院的门口、走廊、大厅,同时还出现在医院拍摄的电视广告上。

王某感到十分困惑和不满,医院如此公开自己照片不是让自己隐私暴露于公众吗?

本案中,尽管王某确已治愈且照片内容属实,但不妨碍医院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方面,医院侵犯王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王某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即接受合影与许可使用不是同一概念,医院若要使用还必须得到王某的同意。同时,医院无论将王某的照片置于院内、院外显眼之处,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都是在向社会直接传达一种信息:医院成功治愈了该患者的不孕不育症,以招徕相关患者前来诊治,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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