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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记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3-03-06孙晓红陈娜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权公权力权益

■孙晓红 陈娜

刍议记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孙晓红 陈娜

记者是新闻采访活动的主体,分析记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探讨记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记者权益的保护,对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将对记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粗浅分析。

关于新闻记者的权益,学术界有多种说法,笔者比较认同以下说法:将新闻记者的权益划分为两种:一为公权益,一为私权益。①公权益是指以其职业角色,代表公众行使的新闻采访、舆论监督等权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建议权以及秘匿权等;私权益是指记者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个人权益,主要有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

记者权益受侵害现象分析

记者权益受侵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中国记协的阚敬侠对一份来自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 “1998年-2007年受理投诉统计表”进行数据分析后,认为可以说明以下问题:一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与企业、政府机关等法人之间的冲突渐趋加剧,2003年以来频繁出现企业、政府机关等单位和个人阻挠采访、暴力袭击记者等现象;二是新闻媒体忽视记者劳动权利问题,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记者提供记者证等必要的采访保障以及随意解雇等;三是公民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开始显现,2006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短信、网络等方式的诽谤案,都是公民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与政府管理权力及官员人格利益、企业商业利益等之间的冲突;四是记者的采访报道职权与政府官员权力之间的冲突初现。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公权力染指报复记者呈走高态势。③2008年 1月 4日, 《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一篇批评报道而遭辽宁铁岭市西丰警察进京拘传;2010年7月,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从记者采访需相关部门批准的 “高门槛采访”或采访时被 “全程陪同”实施 “软暴力”,升级到威胁、殴打、毁坏记者采访器材等暴力阻挠,再到利用手中公权力对记者罗织罪名构罪陷害进行司法迫害等等,侵害记者权益的手段不断升级且愈演愈烈。曾为众多记者做过代理律师的周泽发表过一份 《2008年-2009年记者权益观察报告》,报告指出一些官员对记者的打击已不屑于用新闻侵权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更愿意利用手中的公权力,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打击记者。因此在当下记者权益被侵害主要表现为抓记者和打记者。

(一)侵权类型分析

如果将侵害记者权益的情形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暴力式侵权、软暴力式侵权和 “公权私用”式侵权三种类型。

第一,暴力式侵权。暴力,泛指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的强暴行为。以此类推,暴力式侵权,主要是采用殴打、砸抢采访器材、推拉阻挠、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侵犯记者采访权、健康权、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暴力式侵权的特点有以下三方面:1.侵权主体广泛,可以是包括村民、保安、物业、煤矿老板、企业工人、事故当事人等从事各种职业、分布在各个层次的个人,通常情况下属于个人行为;2.侵权方式主要使用恶劣的暴力、强制手段,不仅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职业权益,还严重侵害了记者的健康权、财产权等私权益,记者的身体多受严重伤害;3.从表现形式上看,暴力式侵权是显而易见、容易裁定的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权益受侵害的记者可以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依法追求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软暴力式侵权。为阻挠记者采访,一些部门和人暗地采用一些非暴力手段,如全程陪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跟踪、疏通关系、无故辞退等方式,侵害记者采访权、劳动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近年来,通过这种软暴力阻挠记者采访、报道或事后报复记者的事件越来越多,软暴力侵权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多样化,通过软暴力侵害记者权益的主体有村民、企业主、事故当事人、物业等个人行为,也有官员、政府部门等利用公权力的行为;2.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跟踪、全程陪同、相互推诿、疏通关系等,是典型的“笑面虎”,表面上笑脸接待,积极配合采访,但暗地里却多方阻挠。对于这种软暴力侵权,记者往往不好应对;3.由于此种侵权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记者维权有一定的难度。

第三, “公权私用” 式侵权。 宪法、法律授予公安机关管理社会的职权的公权力,授予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私权利,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④立法、司法、行政、治安等均属于公权力范畴。公权为维护私权而使用,需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只有当私权被侵害、违法、冲突时,才有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 如果不遵循此原则, 使用公权“无限制干预”、维护私人或者狭隘的部门权益,这就是 “公权滥用”和 “公权私用”。

所谓 “公权私用”式侵权,是指权力部门或掌握权力的个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动用公检法力量,披着法律的合法外衣侵害记者权益的行为。自2008年1月发生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将 “公权私用”式侵权带入公众视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近年来此类事件不仅没有被遏制反而颇有愈演愈烈的势头。通过分析此类案例,笔者认为这种公权染指的侵害、报复记者行为与打记者、软暴力阻挠记者是有本质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侵权主体有一定的指定性,主要是公权力群体,包括利用职权非法侵害记者权益的各级行政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形式的主要表现是职权部门或者掌权者,利用手中公权力,动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有违公正,实施抓捕记者的行为,甚至对记者进行定罪量刑;3.打记者伤害的可能只是皮肉之苦,而动用公权力的侵权则可能限制记者的自由,对其身心、精神的摧残无法衡量;4.公权力染指对记者进行的侵权,表象上披着法律的外衣,看似合法行为,很难被公众辨清知晓,故追究起责任来就很难。所以公权力群体对记者权益的侵害对记者的杀伤力无疑是最大,且最难依法追究责任的一种。

(二)侵权特点分析

第一,侵权事件的数目急剧上升,殴打记者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在20世纪90年代初,记者的地位相比于采访对象,基本处于强势地位,现实中发生较多的是新闻侵权,涌现出一大批告记者热。但进入2000年以后,记者的地位一落千丈,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被打、被恐吓、被砸抢采访器材,甚至被非法拘押、抓捕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中国记协维权委自 1998年 8月成立以来,到 2003年12月共受理了300多件新闻工作者要求维权的投诉,记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投诉约占1/3。⑤到2004年初再进行统计,维权委受理的投诉就变为369件。⑥中国记协在这短短两个月时间里接到的投诉达到了原来五年总量的1/4左右,可见现实中存在的侵害记者权益的现象已经上演到疯狂的地步,记者被打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见怪不怪。

第二,权益受侵记者的职业身份提高, 诸如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等 “国”字号媒体的记者也不能幸免。所谓记者的职业身份,并不是记者的职称,而是指记者供职新闻媒体的级别。⑦前些年,不法分子慑于中央级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不敢轻易造次,只敢将 “魔爪”伸向那些供职媒体级别较低的记者。但现在,不法分子在计算违法成本后,认为侵害国字号媒体记者的权益和侵害地方级媒体记者权益的违法性质相当,并不需承担更多、更重的惩治,故越发敢于置全国舆论于不顾将黑手伸向了国字号媒体。

第三,动用公权力使用非常规手段侵害记者权益。舆论监督是中国现今最流行的公共话语之一,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功能。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显得更加重要。但有些地方领导却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拒绝舆论监督。因担心记者的采访影响自己的政绩或侵害自己的利益,竟动用公安、警察等执法机构的力量阻挠记者采访。如 2010年 8月 28日,在伊春空难的现场,为阻止媒体采访,就动用了伊春警方扣留了多家媒体记者。还有一些地方领导认为记者采写的负面报道给自己的政治生涯烙上了黑印,于是就 “公权私用”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如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某些地方领导的错误指挥下,却被用来侵害记者的权益。公权力的滥用,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也正在探讨解决之道。

从法律角度保护记者权益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记者权益频频受侵害且愈演愈烈,社会中呼吁出台 《新闻法》的声音也越来越高。我国新闻学界、法学界和媒体业界的专家曾多次对出台《新闻法》的背景和可行性展开研究,他们研究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但是对新闻法治的观点却是相同的。即认为当前情况下,我国的新闻活动并非无法可依,但现行法律体系却有诸多不完善和滞后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时机成熟时可以通过制定 《新闻法》来解决这些新闻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难题。就目前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来看,要出台一部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但是可以针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等五个层面在适用记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有法律条款作出修改和完善,从而使得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具有可行性。

(一)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记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益在宪法中有明确的保障性规定,而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职业权益在宪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能找到法律来源条款。所以,记者的相关权益在宪法中都能得到保障。

我国宪法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方面缺乏相应的细化条款实施,另一方面未实现司法化,大大减弱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效果。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实质上就是使宪法真正得以实施,只有将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具有旺盛的生命力。⑧记者采访权、报道权等职业权益源自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知情权,如果不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这个致命伤是根本的。但是,中国行宪50年来历经曲折,一直都没能步入宪法司法化的轨道。也有学者认为,在宪法层面进行责任认定并不符合法理,建议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⑨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首先要解决如何启动违宪审查、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等此类问题。世界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三种体制:一种是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 “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另一种是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随后被许多国家效仿;还有一种是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处理违宪案件。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宪法 《第一修正案》的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专门的机构进行违宪审查,并制定规范的审查程序。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后,相信一定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善我国频频发生记者权益被随意侵害、甚至被依 “法”剥夺的状况。

(二)明确记者的职业权益,并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性条款

综观法律层面所有与记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严重不对等现象,即授权性规定较少,限制性规定较多;保护性条款较少,约束性规定较多。孙旭培认为,法律中涉及记者的禁止性条款,在宪法、基本法律、专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等各个层面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且已形成完整的体系,足以防范新闻传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有害倾向。关于保护公民、法人人格尊严权利的法律规范,也已具备同样程度的完整性系统性。这些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⑩相比较而言,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授权性规范,不管是数量还是程度上都无法与前者相提并论。笔者认为,出现这种不平衡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职业权益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其二,记者某些权益虽被法律承认,但相关规定却很不完善。如舆论监督虽被写入法律成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针对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当对此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当舆论监督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如何请求法律救助等都还是空白。⑪

若想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修改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记者权益相关的主要法律着手:一方面增加一些细化条款,用于明确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职业权益,并且规定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另一方面增加保护性条款,就是指在明确记者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侵害上述权益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既能够解决记者职业权益受侵后 “无法可依”的难题,又能够依据法律对侵害上述权益者追究法律责任,保证法律对记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救济效果。

(三)加大侵害记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现行的法律体系虽对记者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益有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可保护对象针对的是全体公民,并没有因为记者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而加大保护力度。如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中规定有 “扰乱公共秩序罪”可予惩处;对妨碍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刑法中规定有 “妨碍司法罪”可予惩处。可是对于恶意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刑法却并无明确的说法。就算记者被打得很严重,顶多以 “故意伤害罪”处理,但侵害记者采访权的行为却并未受到追究。这在业界和学界引来一片声讨,很多学者认为,记者权益被侵害,通常发生在记者开展批评报道、进行舆论监督时,不法分子不仅侵害了记者人身权、采访权,还间接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宪法赋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所以,故意侵害正在开展职务行为的记者权益,理应罪加一等。笔者亦同意上述观点,认为记者因职务行为遭遇侵权,加害人的行为明显具备主观故意性,属于加重情节,理应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欲在法律上加大侵害记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有两种实现途径:一种是将侵害记者权益的行为认定为接近于暴力抗拒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性质恶劣,按情节加重判处;另一种是增加专门的条款或罪名对侵害记者权益者进行惩处,如可增加妨害舆论监督罪等。如此一来,故意侵害正在开展职务行为的记者权益,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将会对侵害记者权益者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改变记者权益频频受侵的现状。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法制新闻系主任、河南大河报社珠宝视界主管)

注释:

①张晓远、曾娅妮: 《新闻记者的公权益与自侵害》, 《新闻界》2005年第3期。

②阚敬侠: 《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第148页至149页。

③陈庆贵: 《当公权染指报复记者,纵有 〈新闻法〉又如何》,http:// news.sina.com.cn/o/2010-08-01/010017893381s.shtml。

④ 《中国媒介传播 “维德守法”状况及评价报告》课题组: 《公权力拥有者主张私权利的限制与评价》, 《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2期。

⑤ 《为记者撑起关爱之伞》, 《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12月15日。

⑥ 《记者采访权争论再成热点》,《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年2月1日。

⑦许加彪: 《法制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⑧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⑨周福志: 《试论调查记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第36页。

⑩孙旭培: 《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⑪魏永征: 《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及发展》, 《新闻界》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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