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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要案报道中的两个“杜绝”

2013-03-06张有义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杜绝信源贪腐

■张有义

贪腐要案报道中的两个“杜绝”

■张有义

微信群里传播着一张图片,看上去是一位被倒置的金发碧眼美女的头像,图片上的文字同时提示读者 “不要倒着看”。相信,很多见到这张图片的人,都会不顾提示,倒过来看一看。但结果是什么?是一幅翻唇獠牙、面目狰狞的丑女图片。

正与反,只是一个角度的差异,显示出来的效果却不啻天壤之别。贪腐报道亦如此。

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中国反腐力度再升级。据笔者统计,截至2013年9月,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被调查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包括9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公布的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在内,已达9人。其他各级别落马官员更是数不胜数。正所谓 “老虎苍蝇都要打”。

这对于关注时政类新闻的媒体和记者而言,既是机遇期,借此展现自己的观点和精神,提高声誉度;亦是陷阱频发的当口,稍有不慎踏过舆论红线,或出现报道差错,局面难控。

不能客观全面展示被报道对象,不能遵守法律人的精神,就容易使整篇报道偏颇,使被报道对象妖魔化;不能极尽所能还原新闻真相,随意引用非核心人物和机构的语言和材料,就可能侵害被报道对象的权益;不能判别举报者或信源提供者的目的和身份,就可能会被利用;无任何事实基础的放大和联想,就可能使报道成为一篇罔顾事实的俚文。

就像上面所说的那张图片,不能让我们的报道在读者仔细品味后,感觉大相径庭。

笔者从事时政和法制新闻报道多年,其中不乏贪腐类报道,借此谈谈在此类报道操作中的感受,以抛砖引玉。

杜绝妖魔化立意

何谓报道的妖魔化?简言之,就是不依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规律,肆意贬低、丑化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和形象。此类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或整篇文章立意如此,或在题目上刻意放大,或在文中某个段落、某几句话中浓墨重染。笔者亲历了重庆文强案的报道,以此为例。

文强曾经是一名 “打黑英雄”,彼时的报道连篇累牍予以颂扬。至其案发时,有人开始调查,文强的英雄称号是否存在作假嫌疑。有媒体做了这样的结论:文强用脚踩到黑社会老大的头上时,这位黑社会老大已经被制服,文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在记者和镜头前面展示自己的英雄风采。

我们假定,上述结论可能是文强当时的心态。但问题随之而来,踩头的行动,只是重庆彼时打黑的一个细节,以一个细节代替文强在整个行动中的作用和贡献,是否失之偏颇呢?毫无疑问。

随后,有不少记者赶到文强老家,重庆沙坪坝的一个村子。邻居大妈大爷们证实,文强小时不过是一个赶鸭子的,因为在附近一起事故的救援中出了风头,所以扶摇直上。大妈大爷们还说,文强做了高官后,老家的路都没有帮着修一条,老家人有事也没帮助过,他 “做人没什么意思”。

再有 “调查” 显示, 听说, 文强不仅强奸了女大学生,还强奸过女中学生。

至此,文强一个靠作秀起家,没有人性和伦常的形象被刻画出来。

我们还是假定文强确实有过上述背景和恶劣之行为,但冷静下来后,人们不禁要问,赶鸭子是罪吗?赶鸭子的就不能扶摇直上?去积极救援附近的事故,文强就是为了出风头?做了高官就要为老家修路,为老家人办事?强奸女中学生,有对直接证人或当事人的采访吗?

笔者深知,做记者不容易,抢到每一个热点新闻中的细节和独家内容都不容易。但做记者更需要冷静、审慎和理性。因为某一个不负责任的细节一旦被曝光出来,足让读者一叶障目。

笔者这样说,不是为文强翻案,其罪行业已被司法机关证实。笔者的目的只有一个,你可以去描述邻居对文强的看法,也可以描述文强有喜欢作秀的嫌疑,你可以详尽地描述文强的所有罪行,但要记住,不要为了自己文章的 “眼球率”不及其余,不要出发点就是为了“痛打落水狗”。文章立意要正常和理性。

当读者的猎奇欲望和阅读快感消失后,他们要评价这个记者的职业操守和水平。

近期报道中,对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内蒙古自治区原统战部长王素毅的描述也是一样,哪怕是道听途说,也想法把这些高官和他们有多少情人粘连。这是不道德的,记者和所在媒体也是不安全的。

这一类报道不是不能做,相反,诸如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他们都源于情人举报而被免职或落马。只要有所谓 “铁证”,我们都可以挖掘下去、曝光出来。

但要强调的是,记者和媒体不应为了转载率而将被报道对象妖魔化,更不应该从选题立意上就先入为主,将被报道对象妖魔化。

杜绝道听途说

只为了追求眼球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媒体不是好媒体,也注定其生命力有限,只有严肃的媒体和记者,才最终能够在读者心中留名。

除了反对刻意将被报道对象妖魔化以外,媒体和记者应当严格信源,防止道听途说。

笔者曾经报道过一个副部长出事的消息,几百字。

发表之前三天,笔者就听说了这一消息。三天里,笔者只忙着一件事,寻找核心消息源。因为初始信息源告诉我,某副部长被 “双规” 了。 原因是什么?不知道。是否被 “双规”了也不完全确定。但可以确信这位副部长出了点问题。

怎么办?笔者运用了所有正常手段接近了最核心的信息源:两名以上参加小范围通报的人。最终获知,该副部长只是被 “双开”。

一字之差,在中国的现实语境里截然不同。

笔者是在当天晚上将消息发出来的。但第二天,其他媒体跟进的消息铺天盖地,诸多突破性报道也应运而生。

让笔者感到奇怪的是,为了一个三五百字的消息,笔者求证了三天,而且也没能挖掘到被 “双开”的具体原因,其他媒体为什么一夜之间就能突进到如此程度?笔者只能怀疑自己确实能力有限。

但冷静下来发现,其实很多报道信源单一,只在文中提到 “据某接近的人”或者 “据某内部人士”。这些人是否存在,还是出于对爆料人的保护,只有当事媒体和记者知晓。但这是不是道听途说呢?

笔者认为,新闻报道中的道听途说应当有一个分界。其一,信源的可靠性,这需要记者去判断,这个信源是否最大可能地接触到核心事件;其二,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核心信源相互印证,而且对于前一个信源不能对后一个信源做明确的提示。

当然, 最好能拿到书证, 比如被“双开”的决定书。但这对于贪腐报道的记者,属于苛求,或者可遇而不可求。

现在,重提拒绝道听途说,是因为,在新闻界不断演绎着这样的事故,有的媒体和记者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不举例。

一个字的出入,一个信源的不准确,会决定一家媒体的生死存亡,甚至一个记者的自由。不要为了一时所谓的新闻冲动,而冒大风险。这样做,既不尊重被报道的对象,也不尊重自己的职业。严肃的媒体和记者应当杜绝道听途说。

不管是杜绝妖魔化的立意,还是杜绝道听途说,其要义只有一条,那就是做贪腐报道,必须树立法律人的观念,建立法律人的精神。

法律人讲求严谨,讲求逻辑性,讲求证据,讲求平衡和客观,讲求专业素养。只要具备上述五点要求,尤其掌握好采访中证据的运用和保存,就不会出现只求证一方和法律术语错误百出的贪腐报道抑或法制报道了。

利用好司法材料

在贪腐报道中要避免道听途说,能够拿到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才是最安全的。

如何拿到判决书?

随着法院系统判决书的公开上网,这或将变得容易起来。但目前,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实话实讲,这需要人脉关系的积累。在当前环境下,既需要跟法院、检察院搞好关系,也需要跟律师搞好关系,还可能需要说服能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家属。

因为获取判决书的渠道只有上面几条。

律师能否给你判决书,要看他抗击打能力是否强大。如果不能给,也并不是说律师胆小或者不配合,律师也有他们的难处和法律禁忌。但记者至少可以从律师嘴中获取一些判决书中有价值的信息。这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渠道。

从家属手中获取判决书的难度最大。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们觉得判决有问题。

从法院获取判决书,本来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因为贪腐案件,尤其高官贪腐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法院往往不愿意多事而不肯提供。

除了人脉关系的积累让法官信任你之外,最后的办法只有一个:申请公开。申请后还不公开怎么办?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和申请……

相信,随着法院进一步的司法公开,正常拿到判决书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

而一旦获得宝贵的司法材料,我们如何运用好判决书和相关信息,才是关键。

第一,前期,记者要有较为详细的调查和案头工作。这为记者获取判决书或有关信息后,能够迅速甄别和梳理材料打下基础,也为能够迅速占领发稿先机打下基础。

第二,重点看或者询问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部分,那里最容易出彩。但这除了需要事前的准备外,还需要事后进一步的调查。事后的调查,可以补充大量的细节,以避免干巴巴地抄袭判决书。

如此,还会给读者带来司法判决以外的有用信息,甚至是惊喜。

尤其对于财经类媒体的记者,以判决书为基础发现判决书以外的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发现某类产业或企业成长、生存和发展的路径,是必须进行判决书等司法材料以外的调查的,或者可以说,之后的调查才是获取必需信息,找到案件特点的关键。

(作者系第一财经日报社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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