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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化时代作者与学术期刊的共赢策略
——从“一稿多投”现象谈起

2013-02-19郑晓艳

关键词:稿源一稿多投稿费

郑晓艳

(江汉大学 期刊社,湖北 武汉 430056)

数字信息化时代作者与学术期刊的共赢策略
——从“一稿多投”现象谈起

郑晓艳

(江汉大学 期刊社,湖北 武汉 430056)

一稿多投在学术期刊界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数字互联网技术为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契机,通过普及稿件采编系统、建立全国期刊投稿统一管理和稿件双向选择的管理平台系统,推广数字优先出版等方式,不仅可使投稿、审稿、出版的整个周期大大缩短,而且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设计方式,建立作者与期刊之间和谐、健康的关系,实现作者和学术期刊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一稿多投;数字互联网技术;稿件采编系统;数字优先出版

近年来,针对一稿多投行为,期刊界中不乏有肯定一稿多投的合理性及正当性的学者,马建平编辑的《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一文中就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视角对一稿多投给予了解读,他认为,“一稿多投既是作者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是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方式”[1]。林清华编辑则认为编辑应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看待一稿多投的现象,“一稿多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不必指责期刊或作者孰是孰非,需要的是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和信任理解”[2]。她还建议作者即便确实需要一稿多投,最好也要在投稿时与编辑部说明一下“此稿同时也投到某处”,将问题透明化。尽管这些声音在某种程度上对一稿多投现象给予了认同或理解,但是他们最终的目的并不是鼓励或放任一稿多投的行为,而是在于试图找出期刊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使作者与编辑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的良性关系,以期双方达到和谐共赢的状态。因此,他们同时也提出了对一稿多投行为应该加以有效的规制,以免某些作者过分自由地滥用自身的权利界限,从而构成对期刊出版界利益的损害,造成期刊市场秩序的混乱。

究其根本,作者一稿多投,主要目的在于使劳动成果能及时发表,尤其是具有实效性的科技性学术论文;期刊出版界对一稿多投行为的深恶痛绝除了对本期刊相关利益造成的损失外,归根结底在于一稿多投是直接导致一稿多发的根本原因。一稿多发,不仅为期刊出版界所不容,也为学术界所不齿,关于一稿多发的危害性早已得到公认,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既然作者的期望在于发表作品,而期刊的办刊目的也是发表作品,两者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那么,为什么不能通过“发表”来寻求期刊和作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允许作者合理性地局部行使一稿多投的权力,但是又要避免和杜绝作者过分自由地随时“撤稿”或者故意一稿多发的学术不端行为。

本文所谈及的一稿多投行为,仅是从狭隘意义上谈,即作者同时或在稿约期内将同一稿件投向不同的期刊,或作者在期刊未做出明确答复前造成的一稿多投;而作者明知稿件已被录取,还继续向其他期刊投稿,或者将已发表的文章稍作修改后重投则不属于讨论之列。本文的重点不在于重新讨论一稿多投究竟合不合理、正不正当,而着重在于指出在信息网络普及的今天,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高速发展其实已经为我们解决这一困难提供了一种契机。

1 理性对待“一稿多投”现象

对于一稿多投原因的深层分析,在学术界已有诸多论述,总的来看,主要是从3个方面来讨论:一是作者的投稿心理和实际动机;二是社会的客观因素,如著作权法中存在的漏洞,学术评价体系或指标的缺陷等;三是期刊编辑部的管理,如编辑的责任意识、审稿周期过长、出版时滞等。

一稿多投现象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也是期刊编辑必须正视的问题,任何学术期刊都无法回避,也不应该回避它,如何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是找出相应对策的关键所在。本文不想为一稿多投的合法性做过多辩护,只是结合编辑工作的具体实践来反思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期刊编辑应该以理性的心态来接纳这一既定事实,既要考虑期刊自身的发展,也要能换位思考理解作者;既要有利于促成期刊间的良性竞争,也要有利于优秀学术思想的传播和发展。在此,只谈以下两点浅见。

第一,学术期刊总的办刊宗旨都应该遵循传播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学术研究,培养学术理论人才,繁荣科学文化,服务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期刊都采取的是“三审制”与匿名专家审稿制相结合的方式,在编辑自身知识面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都是借助同行专家的智慧来决定稿件的最终取舍。但是专家也不是万能的,尹玉吉的《中西方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曾详细地分析了专家审稿制所存在的弊端,如对审稿人缺少具体要求,机制不够完善,同行竞争造成相互贬低等[3]。暂且不考虑这些客观因素,单从审稿专家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责任意识来看,也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对同一稿件的审稿结果有时往往是完全相反的。其实,专家在审稿过程中也并非没有失误,专家在审稿过程中的错判,不仅造成期刊优质稿源的流失,而且对作者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就一些年轻的作者而言,对于自己的作品能否达到期刊的出版要求并不一定能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天女散花”般的投稿方式则是现有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从宏观的维度来说,优质的稿件不能及时发表,得到应有的认可,对整个学术界也不失为一种损失。

第二,虽然我们常说把好稿件的质量关是期刊的生命线,但是由于受各期刊的办刊条件所限,对稿件的取舍层次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核心期刊来说,稿源充足,对于稿件质量自然有着较高的要求,而对于一般的期刊,确实存在有稿源不足的情况,问题在于,遭遇核心期刊退稿的稿件,是否就真的一无是处,毫无学术价值可言呢?道理很明显,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作者既想“一试核刊”,又怕最终落空,延误时机,实行“阶梯性”一稿多投方式就不足为怪了。而这对于稿源相对不足的期刊来说,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试想一下,如果大量的稿源都涌向核心期刊,那核心期刊的审稿周期时滞性将会更长,而其他一般性期刊却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所以作者有选择地一稿多投,对期刊也并非是百害而无一利。

2 治标不治本:“一稿多投”解决之困境

学术期刊界反对一稿多投,真正所担心的是其造成一稿多发的后果。相比之下,后者的危害程度更甚于前者。实际上,大多数作者还是具有一定的著作权意识和自律意识的,也明白一稿多发对自身的学术绝对是百害而无一利,在这种情况下,一稿多投只是为了发表,而不是为了多发。相当多的作者在一稿多投后,会在收到用稿通知后,将其情况告知其他的编辑部,以免重发。还有的一稿多发是由于某些期刊与作者缺乏沟通,未能及时告知作者稿件录用情况,致使作者一稿多投后造成重复发表。当然,也有些作者为了发核心期刊而对时间优先的“用稿通知”采取“撤稿”,尽管没有造成一稿多发的严重后果,但也给期刊编辑工作造成极大的损害。正因为如此,一稿多投仍然是期刊界强烈反对的。不少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但是从目前看来这些对策收效甚微,一稿多投并没有削弱的趋势。

2.1 收取审稿费

该对策是想通过增加作者一稿多投的经济成本来遏制一稿多投的行为,同时,审稿费也可适当补偿因作者临时撤稿给期刊编辑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审稿费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遏制一稿多投或者遏制作者撤稿呢?首先,审稿费不同于版面费,所以收取的金额并不高,作者可以在自己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稿多投后也交纳相应的审稿费。其次,现在学术期刊界对于审稿费的收缴并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国家也没有相关必须交纳审稿费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是所有的期刊都会收取审稿费。作者完全可以有选择性地一稿多投,其中可能有一两家会收,而其他不收,当作者优先接到不收审稿费期刊的录用通知后,自然不会再向其他期刊交纳审稿费。而且各个期刊的审稿周期都不尽相同,有的稿约中注明是一个月,有的则是三个月甚至更长,作者可以通过时间差的对策来减少审稿费的成本。最后,审稿费也不能遏制作者的临时撤稿。由于“核心期刊”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高校科研管理政策中都倍受重视,对于高校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来说,不惜花重金或者等待更长的发表周期来期待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旦得到核心期刊的用稿通知,多数作者仍会做出“撤稿”的决定。由此可见,审稿费并不能完全杜绝作者一稿多投或临时撤稿的现象。

2.2 采用契约式投稿方式

要求作者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将稿件的专有发表权或首发权授予所投期刊。这种方式是在作者和期刊之间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性意义上的约束关系,通过对违约作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来降低其一稿多投的概率,但是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时却过于复杂。

大多数期刊会在稿约中发表禁止一稿多投的声明,实际上对于作者是否“多投”了并不能及时察觉。就算发觉后,期刊虽然有权追究责任,但是这个追究过程却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暂不说追究过程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人力和财力,先看看一稿多投现象如此普遍,真要一个个都追究起来,试问一下,又有哪家期刊愿意将精力消耗在这些纠纷中?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来杜绝一稿多投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2.3 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包括退稿,将作者列入本刊的“黑名单”,向作者单位通报,联合同类期刊封杀作者等。这些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这些措施对一稿多投的作者只具有相对性的警示作用,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就拿其中将作者列入“黑名单”来说,期刊在将其拉入“黑名单”的同时,也丧失了该作者以后的稿件,其中或许会包括质量较高的稿件。向作者单位通报,其结果最多也是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番,或者将其本年度的科研分不计,对于那些仅仅是一稿多投,而不是一稿多发的作者,多数单位一般是理解性地不予深究。至于联合同类期刊“封杀”作者,在实施中更为困难,因为同类期刊本身都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要想真正达成联盟,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如果碰到确实优秀的稿件,同类期刊之间恐怕就是去争取而不是封杀了。另外,既然期刊可以有权将作者打入“冷宫”,反过来想,作者也可以将期刊列入黑名单,当某期刊将一个作者列入黑名单后,其代价可能是失去一群潜在的作者群或潜在的优质稿源。

总的来说,这些措施在操作起来确有难度,其实是因为这些措施真要实施起来,对作者和期刊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造成作者与期刊之间关系的僵化,对期刊的长远发展也不利。

3 数字互联网技术下应对“一稿多投”的策略

“在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群众向善向美的要求增强了,追求实践形式和实践内容创新的诉求更强烈了。”[4]在科学技术普遍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的普及为真正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带来了曙光,其中很多新的技术已经被期刊编辑部所采用,如何使这些技术充分发挥出最大的优势,同时满足作者和期刊双方的利益和需求,促进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良性竞争,是值得我们大家共同深思的问题。

3.1 普及稿件采编系统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稿件采编系统是近年软件开发的新成果,实际上目前已经有不少的期刊编辑部已经在采用这项技术,或者正在尝试引进这项技术。稿件采编系统最大的优势是使得作者、编者、审稿专家能够随时查看相关稿件的进展情况,并可以及时沟通。它克服了传统审稿中的审稿时间过长,编辑未能及时回复作者,作者无法获悉稿件处理的进展等缺点。稿件采编系统可以使作者、编者和审稿专家每一环节的进展都相对明晰化,及时发现问题滞留在哪个环节。编辑可以督促审稿专家尽快审理,也可以提醒作者修改稿的提交时间,作者对稿件能否录用,是否需要修改等也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对编辑来说,这也是一个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稿件积压的好方法。而且目前的采编系统中都带有查重功能,即凡是共同采用该系统的期刊,可以查到同一稿件是否有一稿多投的现象,即使对于那些改头换面,其核心成果雷同,变相的“一稿多投”行为,系统也能自动识别出来,使编辑们能及时察觉,予以关注。

3.2 建立全国投稿统一管理系统和双向选择的管理平台

由于各个期刊的办刊条件所限,还有相当的期刊没有引用采编系统,这就给作者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笔者认为,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期刊投稿统一管理和稿件双向选择的管理平台系统,可以弥补这个不足。这个平台可以覆盖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所有正式期刊。作者只能通过注册、登录后才能在该平台进行投稿,期刊编辑部也只接收从该平台签发有电子许可证的投稿。在国家《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个月内,相同或核心思想相近的稿件只允许上传一次,但是可以同时分别投向不同的期刊,暂且以3家期刊为例。比如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同一时间或在以第一次投稿时间为准的一个月内里将稿件投向平台中3家不同的期刊,系统不允许多投,投完后这个平台会将稿件二次分发向这3家期刊,期刊收到后同样要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回复。如果3家期刊都录用,也需要通过该平台向作者回复,但是系统以时间优先录用为准,当稿件被其中一家优先录用后,其他两家的录用则自动失效。这里还有一种情况,两家期刊发出的录用时间一致,那么系统则自动以作者的第一投稿志愿为主。如果3家期刊都未录用该稿件,那么系统会自动保存该稿,作者可以在一个月后重新另选3家期刊再次投稿。

这种方式既节省了作者的时间,同时也可促进期刊编辑们优化审稿流程,强化服务意识。系统中还可设定,稿件一经录用,作者不得无故撤稿,如真要撤稿,必须得到该期刊的授权同意,对所撤的稿件同样需等一个月后才能再次重投。这也要求作者在选择投稿的期刊时要更为谨慎,更不要轻易撤稿。

除此之外,在平台中还可以建立一个稿源双向选择管理系统。作者写好论文后,还未决定正式投稿前,可以先将稿件上传到该系统中。上传稿件后,系统中只会显示文章的标题、摘要和关键词。各个期刊需用新闻出版总署颁给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才可以在该系统中查看文章的标题、作者简介、摘要和关键词。如果有意向查看全文,则需要得到作者本人的授权。同一稿件,作者一次只能同时给3家不同的期刊传送全文内容,也就相当于只能投稿给3家期刊。如果3家期刊都决定录用,那么由作者来选择与其中一家达成发表意向。在系统中,期刊可以查询作者的授权情况,当授权记录已满时,则无法再要求查看全文。3家期刊相互之间也可以查看稿件是否已有被录用的记载。一旦作者与期刊达成意向,该稿件便被锁定,作者无权临时撤稿,其他期刊也不得再要求查看全文,该稿件也会在一段时间后被系统自动屏敝掉。但如果期刊在得到授权查看全文后,决定不录用,那么要及时在系统中通知作者退稿。退稿后,只要授权未到3次,系统可以恢复作者的权限,作者可继续向其他要求查看全文的期刊授权。

这种双向选择的方式有利于稿源的资源共享,使稿源不足的期刊能有更多的选择,也可改变核心期刊总以绝对优势独占优质稿源,其他期刊只能被动等待的不平衡局面。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过“稿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让作者和期刊双向选择,尤其是让优秀的稿子可以实行竞标的办法。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作者的劳动价值,而且可以促进期刊加速自身的建设”[2]。笔者认为,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平台体系,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作者一稿多投,同时又保障其对期刊的利益不造成损害。通过现有的互联网DRM管理技术,这是在技术层面上完全可行的。

3.3 在学术期刊中推广优先数字出版

全世界的数字出版业正呈现出多样化和快速发展的趋势,学术期刊要打造品牌和提升影响力,走向数字化优先出版是大势所趋。“加入优先数字出版的学术期刊,其论文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平台一经出版,国内外用户和读者即可同步在中国知网的学术文献总库、学术期刊网等获取最新的文献。”[5]优先数字出版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大幅度提高出版时效,尤其对那些具有一定时效性的稿件来说,采用优先数字出版的期刊肯定更受欢迎。

综上所述,数字互联网技术不仅使投稿、审稿、出版的整个周期大大缩短,而且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设计方式,建立作者与期刊之间和谐、健康的关系,使作者和学术期刊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作者与期刊的共赢局面。“人生幸福的创造固然离不开个人自己的努力,但也绝对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6]当然,要完全实现这一理想,在国家政策、法律、管理机制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但是至少单从技术层面来说,这也算是为学术期刊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路。

[1]马建平.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J].现代出版,2012(3):18-21.

[2]林清华,王薇,徐用吉.编辑应换位思考一稿多投的现象[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7,9(1):82-85.

[3]尹玉吉.中西方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2(4):201-214.

[4]李新布.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维审美意蕴[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31(6):83-87.

[5]吕赛英,王维朗,张苹,等.学术期刊推进优先数字出版的问题及对策[J].编辑学报,2012,24(1):74-76.

[6]朱妙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视域下的“生活化”研究[J].江汉学术,2013,32(1):50-56.

(责任编辑:曾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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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郑晓艳(1978—),女,编辑,硕士,研究方向:西方哲学、编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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