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的体制与机制
2013-02-18凌金铸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凌金铸
(上海交通大学 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200240)
美国是为数不多的不设文化部的国家,加之美国政府一向宣称没有官方的文化立场,所以人们对美国的文化体制颇多费解。而处于关注焦点的国家艺术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机构,是联邦政府文化行政职能机构,还是非政府文化组织,它是什么体制构造和运行机制,它在美国文化政策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一直是研究美国文化政策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
一个国家的文化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美国的文化体制。无论是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还是作为他们后裔的美国开国者们,其核心价值理念在《独立宣言》中清晰地表述了出来:“我们坚信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即所有人都是生来平等的,所有人生来即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夺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这一理念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具体阐释:“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因此自建国以来,美国一方面明确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原则,一方面始终不渝地维护着这个原则,谨慎地防范政治对文化艺术的介入。
在时任总统亚当斯在给杰斐逊的信中,清楚地表明了这位开国者对政治与文化艺术关系的态度:“您所衷爱并精妙体验的艺术,是屈从于牧师、国王、贵族、君主、平民、王国与共和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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