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形态、根源及发展路径
2013-02-17刘冬梅
教师教育研究 2013年2期
刘冬梅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河南新乡 453007)
教师教学权利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利,它基于教师职业产生,有着长期复杂的演变历程。教育教学作为古老的社会现象,起初只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教育关系,教师的教育教学主要受道德和习惯的制约,主要表现为自然的权利。在法律介入教育之后,教师教学权利从自然权利转化成一种法定的权利。同时教师教学权利也经历了逐步走向专业化权利的发展路径。
一、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教师教学权利的形态
1.自然权利:教师教学权利的初始形态
人类和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一样,必须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并将这种能力代代相传,才能使种族得以延续。“但人和其他生物不同的是,其他生物的生存能力是靠先天遗传而获得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经验、知识和技能则必须通过教育活动予以传授。”[1]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活动,而且是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特征出现的”,[2]是与人类生活共始终的永恒社会现象。远古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人们首要解决的就是生存问题。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首先应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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