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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华北地区女儿养老研究*

2013-02-01李华丽

中州学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无子赡养父母成文

李华丽

在晚清社会,儿子养老通过法律正式确立下来,女儿养老并非法定养老方式,这与女儿在家庭生活中的附属地位和不继承财产的经济地位是相关联的。中国民间谚语说:“麦不必担负谷税,女儿从不供养母亲。”①又有“儿承家,女吃饭”、“儿子的江山,闺女的吃穿”、“闺女养不了娘,荞麦完不了粮”之说,②表明女儿不继承财产和不赡养父母的风俗。然而在实践中,女儿养老作为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起着重要作用。女儿赡养父母多出于情感,尤其是在老人无子的情况下,女代子职,对父母的生养死葬发挥关键作用。本文拟以地方志、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和清末社会调查为主要史料,对晚清华北地区女儿养老进行细致考察。

一、从妻居婚姻养老

清代因袭前代,承认从妻居这一婚姻习俗:“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③从妻居婚姻养老指父母招赘上门女婿,女婿住到女家,与女方的家庭成员同居共住,并且对女方父母进行养老送终,这就是入赘婚,即俗称“倒插门”者。郭松义认为入赘婚分为未婚室女招赘和寡妇招赘④,本文所谈的从妻居婚姻养老即指招赘养老女婿而言。如河南开封,“汴俗年老无子者,留女赘婿以养老。其赘婿对于岳父母有终身扶养之义务”⑤。河南宜阳县,“有夫家贫,女家招赘者。更有无子,赘婿为子,谓之养老女婿者”⑥。河北霸县,“有女无子者,往往为女招婿以养老,即古之入赘也,俗称为招子养父。但所招之婿,姓氏、身份俱不改,不过永在妻家,将妻之父母养老后承产守业,与普通为人婿者不同”⑦。山西稷山、乡宁等县,“无子而有女者,招婿赘于其家,赘婿即于本姓上冠以女家之姓,俗称改半姓。如张甲人赘李家,即名李张甲氏”⑧。山西新绛县,“以女婿为嗣:无子者有女,得为女招夫同居,即以为嗣,但须得族中同意”⑨。山西灵石县,“青年无力娶奏者,入赘于有女无子之家,孝养女之父母,日后生子,先为女家继嗣,俗名为‘倒踏门’”⑩。山西翼城县,“至山村贫寒之家不能如礼……亦有以男赘女家者,谓之招女婿”[11]。山东嘉祥、临沂等县,“有女无子,同宗又无可立为嗣子者,则为女招婿同居”[12]。其他如聊城、德平、青城等县均有招赘女婿养老的习惯。赘婿要改从女姓,承受女方财产,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有的在女方父母去世后还可以归宗,各地略有不同。

由此可见,从妻居婚姻作为一种社会习俗长期流传下来,与之相对应的从妻居婚姻养老是老人考虑到养老问题而实行的一种赡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从妻居婚姻习俗作为一种民间习俗,长期流传并且在全国都普遍存在,然而它本身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婚姻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一方面,愿意出赘为婿的一般为贫寒人家的子弟,如上述所说,一般为“贫寒人家不能如礼”者、“青年无力娶妻者”,有的地方以出赘为耻甚至禁止招赘养老女婿,如河南襄城县“禁止其招婿养老”[13]。河南南阳“如果不是孤门独户、没有同族人为之继承禋祀,是绝不允许存在的”[14]。山西永和县“查永和招赘情事,昔年多有。近年以来,因严禁之,概不多见”[15]。山西万全县“敦品行,重廉耻,男不出赘,女不作妾”[16]。山西阳城县“内重幽贞,所以男不入赘,女不招婿”[17]。

另一方面,从妻居婚姻养老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变数。如直隶独石口厅张麻子井村民妇田氏,丈夫早年病逝,只有两个女儿,长女已经出嫁,于光绪三十年间五月份将女儿嫁给山西大同府广灵县人刘养,并招赘为养老女婿,后来因刘养好吃懒做而将其赶出家门。[18]河南光州余姓,没有儿子、为养老计而招沈贵入赘,欲“以半子而延一脉也”。不料余氏夫妇结婚十年后沈贵病故,全靠余氏一人日夜操作、维持家庭生计。余氏首先供应老幼,自己则“常每饭不饱”。[19]再者,招赘者一方并非一定为富有之家,也有贫穷之人招赘女婿的。河南商丘县民人金开先把女儿金氏许给霍邱县人张朝卿,将张朝卿招赘在家。但是金开先却因为贫穷逼迫女儿与邻居季瀛洲通奸,以赚取钱物。[20]据此可知,招赘养老女婿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实践中并不稳定,存在着诸多变数。

二、女儿居家养老

女儿居家养老是指女儿住在父母家里由女儿养老,女儿已嫁和未嫁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可以称作居家养老。“女儿居家养老”这个概念,与现代社会学家所提的“居家养老”是不同的,虽然这两种情况下都是老人生活在自己家里、在家里度过晚年,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现代社会学上的“居家养老”是相对于养老院等机构养老而言的,虽然老人也是住在自己家里,但不一定与下代人同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21]本文所说的“女儿居家养老”则是相对于从妻居婚姻养老和从女居养老而言的,老人与女儿共同居住在自己家里,一定是与下代人同居共住,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仍然属于家庭养老的范畴。

女儿居家养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女儿矢志不嫁,在家孝养父母。二是女儿已经订婚但因某种原因而悔婚不嫁,并且不愿他嫁、情愿留家赡养父母。三是女儿已经出嫁,但丈夫去世后又返归母家,对父母进行赡养。第一种情况是未嫁女赡养父母。这一般是由于父母年老无子或者子幼而无人侍奉,女儿甘愿不嫁在家照顾年迈的父母。具体如:

牛孝女,父善德,无子,兼少旁亲。女以父母老无人侍养,乃撤环瑱,以终养自誓。父没,守贞不字,奉香火终身,村人为立孝女祠。[22]

张孝女,瑞符通州人,赋性敏淑,明大义。幼失怙,以母老誓不嫁。待人宽厚,勤女工,以济家用。素多病,病革,犹以亲老未能终事为恨。[23]

赵贞女,褚家滩人,父廷贞久病,贞女因侍奉缺人,矢志守贞不字,现年五十七岁。清宣统元年旌表。[24]

贞女马妙真,西江庄马如林之女也,幼从父读,粗识文字,性至孝,能色养。及笄,父母为择配,女曰:“父母无子,惟儿一身朝夕侍侧,犹恐不足以娱暮年。若复适人,是遗父母忧也。儿何忍焉?”矢不嫁。及父母卒,哀毁尽礼,葬后立石于墓,每逢春秋祭扫,恒流涕终日,彷徨墓侧不忍去。现年四十八岁。[25]

有同胞姐妹均因父母年老无子而甘愿不嫁,在家赡养父母的,如山东恩县“侯氏二孝女,侯广扬女,长名灵空,次名灵虚。广扬年老无子,弃家学道,妻赵氏病瘫,二女痛母无依,矢志不嫁。无何,父母病殁,二女欲以身殉,经邻人救免。今次女犹存,年六十余岁。光绪五年知县陶锡祺详请旌表,并给‘双孝’匾额”[26]。山东齐东县刘氏二孝女,“大圣寺人,系同胞姊妹,因父母无子,俱矢志不嫁,撤环终养”[27]。

孝女在赡养父母的同时,有的还要抚养幼小的兄弟或为父母立嗣子并对其抚养,如:

李孝女,父成丁无子,矢志不嫁,竭力侍养。父没,女年踰三十矣,乃择族人子立为嗣,躬抚之。[28]

孝女张氏,茹各庄人张清女,母卒父年迈,矢志不嫁,以针黹供甘旨,并教弱弟成立,先(现)年七十二岁。[29]

张孝女者,北五里庄人也。父则孟卒,母多病,有弟皆穉幼,女矢志弗嫁,养母尽孝。扇枕温席,敬爱出于至诚。家故贫,生计皆取办十指,篝灯夜绩纺,通旦不寝,二弟资以成立。[30]

第二种情况是女儿已经订婚,但没有成婚礼,情愿留家赡养父母。有的是因为未婚夫去世,女儿甘愿守节在家赡养父母;有的是毁掉婚约,情愿留家赡养父母,如:

单氏,清儒童傅鹤年妻,单可理女。年十七,夫以文战疾殂,屡欲身殉不得。自是守节侍母,昼夜不离。母病,忧劳致痼疾……同治癸酉十月入祀节孝祠。[31]

第一,产品丰富,发展迅速。张家界市共有正式营业的演艺剧场6个,包括剧院类旅游演艺产品、实景类旅游演艺产品与景区综艺类旅游演艺产品。旅游演艺产品丰富,为游客提供观看的选择。张家界将演艺业与旅游业深度结合,旅游演艺在多年的发展中,上座率逐渐稳定,观看人数与日俱增,以《魅力湘西》与《天门狐仙》为代表的旅游演艺产品品牌吸引众多游客。

阎氏,许字李某,未嫁夫殁,急欲自经,因父母苦劝,始收涕毁装,执女红以养二老。及父母殁,延亲族为父母立嗣,且刻石焉。至今乡里犹称之。[32]

李富女,名良玉,幼受张姓聘,及长,痛父母无嗣,恳父辞聘。矢志孝养,至父母相继卒,女以礼葬,刊碑志墓,立侄续祀。[33]

孙孝女者,大益留屯孙绍文女也。幼聪慧,喜读书。稍长,善属文,许字同里施姓子,以有微嫌,遂绝婚。女颇不直之,亦无如何。后复有为女议别字者,女力辞,以亲老、无兄弟侍奉为言,遂立志守贞……民国元年旌表。[34]

第三种情况是已嫁女返归赡养父母。这种情况是女儿已经出嫁,但是由于丈夫死亡、家庭贫穷等原因,返回母家对父母进行赡养。如直隶武清县曹阜泰妻顾氏,“年十九归泰。泰家渐贫,不能具甘旨而舅姑衰老,氏鬻针黹市以进。越十年,舅姑与夫相继殁。三子皆幼,氏毁家营葬,携子就食父母家。父母老而无子,氏代理家政,奉亲极丰,而与诸子啖粗粝。父母殁,罄所有殡葬”[35]。山西太谷县武思龄妻张氏青年寡居,家贫无子,婆婆去世后,张氏因为孤苦无依,寄食母家。“母患瘫痪,朝夕侍左右十余年如一日”,母亲去世不久父亲也卧病在床,“日夕侍奉者又年余”。[36]太谷县南杨家庄阎佩玉妻何氏,丈夫去世后“家贫不能自存,遂寄食母家。事母甚孝,母病,卧床蓐者数年,何氏侍奉汤药,始终不懈。母卒,经纪丧葬尽哀尽礼”[37]。山东临沂县“杨氏,王之才妻,夫殁,遗子三岁。上无舅姑,家赤贫,乃抱孤儿依母家。母乏嗣,养亲教子,俾得成立”[38]。河南光州张东璧妻李氏,丈夫去世,不久其翁姑亦相继去世,李氏因孤苦伶仃,携带其子回归母家,“母氏相依终身”[39]。

三、从女居养老

从女居养老是指老人跟随已出嫁的女儿住到女婿家里,由女儿、女婿对其进行赡养。它与从妻居婚姻养老不同的是:老人不是住在自己家,而是随着女儿住在女婿家,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女家无弟兄、男方也愿意赡养妻父、妻母,这种情况称作“从女居养老”。从妻居婚姻养老和从女居养老从表面上看是居住地点的不同,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婚姻形态下的养老方式,前者从属于特殊的婚姻形式,后者则从属于常态的婚姻形式。

从女居养老方式如河南灵宝县纪家庄崇富之妻纪张氏,“年二十八岁夫亡,姑老而盲,子又幼穉。其母亦贫老无依,氏迎至家,一方事姑,一方事母,死均尽哀”[40]。河南光州“余守正妻王氏,十八岁归于余,家赤贫,藉女红佐甘旨。未几,夫殁,无子,立夫侄为子,未几子又殇。氏以生不如死,拟自尽,赖女婿迎养”[41]。河北昌黎县成马氏,丈夫去世时年仅十九岁,只有一个女儿,“家赤贫,抚女成人,晚年依婿家度日,年八十二卒”[42]。河北大名县钱松龄妻子安氏的母亲孀居度日,孤苦无依,安氏将其母“迎养于家”[43]。再如山西荣河县李薛氏,因“母家寒素,氏迎养之,事葬尽礼”[44]。天津宁河县张文岱妻马氏,丈夫去世时年二十三岁,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老而愈贫,就养女家。现年七十九,同治九年旌表”[45]。直隶大兴县民妇温张氏,年六十岁,儿子去世,只有四个女儿,四女儿出嫁后,跟随四女儿、女婿生活。[46]直隶通州民妇马刘氏,年六十三岁,丈夫马海芳早年病故,因家中无人,跟同女儿女婿生活。[47]良乡县民妇王王氏,年八十岁,早年来京,负苦度日,跟同女儿李王氏和女婿李凤山居住。[48]大兴县民妇李高氏,年六十岁,丈夫李三去世,跟同女儿女婿在朝阳门外将台窪居住。[49]这都是从女居养老的例证。

从以上从女居养老的例证可以看出,老人基本上是在无子、年老无依的情况下才就养于女儿家,依靠女儿进行养老。这对于老人而言,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老人在女儿家居住,用的是“就养”、“寄住”、“寄食”、“浮住”等词,其实表明了老人无奈的心境。《红楼梦》中的刘姥姥是个从女居养老的佐证,其心境最能表现出无子老人的心理。虽然该书是文学作品,且时空范围与本文不同,但可以从中看出孤寡老人的真实心态:“这刘姥姥乃是个积年的老寡妇,膝下又无儿女,只靠两亩薄田度日。今者女婿接来养活,岂不愿意,遂一心一计,帮趁着女儿女婿过活起来。”[50]由上可以看出,老人一般是在没有儿子,年老无依的情况下才就养女家的,刘姥姥的心境正生动体现出广大孤寡老人的真实心态。

四、分居养老

由于中国传统上实行从夫居的婚姻制度,因而出嫁后的女儿在侍奉父母方面有所局限。北京无名氏作竹枝词曰:“几曾生女奉晨昏,到得归宁孝养存。薄浣勿忘冬节事,心知未足报娘恩。”报娘恩是北京地区的一种风俗,“女子出嫁者,于十一月归宁,为母洗衣,曰‘报娘恩’”[56]。这说明女儿在出嫁后对父母进行赡养有很大局限性,父母只能期待女儿归省时报答养育之恩,可知父母对女儿的期待值非常低。

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为养老的基本内容。分居养老相比较同居养老而言,养老的内容则会削减。但在实践中,女儿赡养父母应当更多地表现为分居养老。肖群忠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女子孝道的实践有事常之道和事变之道之分,而对其记载则偏重于事变之道。所谓事常之道,指日常生活中侍奉父母的孝道实践,主要包括奉侍父母、操持家务、教育子女等方面;事变之道,是指家庭发生变故的情况下女子的孝道实践。女子孝行要在历史上留下记载,必须有卓异壮烈之行;而事常之道由于被视为过于平凡和理所当然,因而较少留下记载。[57]正如《确山县志》所言:“采风于一乡一邑,则荆钗裙布有何奇能?蔀屋穷檐,悉所表襮度,惟此养亲抚孤、断臂捐躯、苦辛冰霜之操、慷慨沟渎之地。”[58]《商丘县志》也说:“妇言不出闺门,才行岂易显于世乎?后世之谈阃德者,太(大)抵节烈为多。”[59]因此相比孝子和孝媳而言,关于孝女的记载更少,可以说是百无一二。然而并不能因为孝子和孝媳的记载多就认为其绝对数量多,孝女的记载少而认为其绝对数量少。女儿赡养父母,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分居养老,这种情况下的养老行为正因为其没有奇节异行而容易为人所忽视,因而记载较少。

五、结语

虽然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统治者仍然念念不忘对孝子、孝女进行旌表,其根本目的是要对民众实施教化,从而达到治国安邦的作用,因而方志中记载的孝女无疑起到榜样的作用,“孝女以父母未有子孙终身奉亲不嫁者,照孝子例旌表”[60]。咸同以降,清朝政局内乱外祸,战事频仍,民心随着时局的动荡也惴惴不安,而政府动辄表彰节孝,一方面说明晚清政府在风雨飘摇的年代仍是不忘对封建愚忠愚孝的行为加以旌表,另一个方面也表明越是到了王朝末期政府统治越不稳定的时候,就特别需要宣扬忠孝节义行为,以期笼络民心,加强统治。正是所谓:“积家而成国,家恒男妇半。女顺父母,妇敬舅姑,妻助夫,母长子女,姊妹娣姒,各尽其分。人如是,家和;家如是,国治。”[61]男女各司其职,则家庭和睦,家庭和睦则国家太平,正表现出晚清政府旌表忠孝节义的良苦用心。

历史是现实的镜子。虽然女儿养老在晚清时期不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如今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老龄问题及其相伴而来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问题,而且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因此,如何解决养老问题不但与国家密切相关,也与每个家庭有着密切联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养老在一定时期内都将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计划生育的实行,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因此,女儿养老也必将与儿子养老并驾齐驱,成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由于“养儿防老”观念的根深蒂固,在部分老人和年轻人身上,都存在着女儿不养老的思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观念更加牢固。通过对晚清华北地区女儿养老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其实女儿养老具有悠久的传统,这对于人们摈弃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重新认识“养女也防老”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明恩溥著,陈午晴、唐军译《中国乡村生活》,中华书局,2006年,第257页。②赵质宸:《河南谚语集》,著者书店,1933年,第11页。③《大清律例》卷十,文渊阁影印四库全书影印版,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④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15页。⑤⑧⑨⑩[12][13]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司法行政部,1930年,第1383、1409、1418、1418、480、1391、1380页。⑥谢应起、刘占卿:《宜阳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455—456页。⑦刘廷昌、刘崇本:《霸县新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275页。[11]马继桢、吉廷彦:《翼城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页。[14]王新汤:《赘婚制琐话》,高洪兴、徐锦钧、张强:《妇女风俗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242页。[15]段金成:《永和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第290页。[16]何燊、冯文瑞:《万全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第202页。[17]赖昌期、潭沄、卢廷棻:《阳城县志》,成文出版社,1966年,第218页。[18][20][46][47][48][49][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部婚姻家庭类档案,第806、14766、13513、22373、21172、17353、16718号。[19][39][41]杨修田:《光州志》,成文出版社,1966年,第1476、1496、1571页。[21]姚远:《中国家庭养老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第60页。[22][28]王轩:《山西通志》,中华书局,1990年,第12014、12069页。[23]万青黎、周家楣:《光绪顺天府志》,上海书店,2002年,第304页。[24]陶宗奇、张鹏翱:《昌黎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972页。[25][43][51]程廷恒、洪家禄:《大名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279—1280、1242、1263页。[26]汪鸿孙、刘儒臣:《恩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58页。[27]梁中权、于清泮:《齐东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760页。[29]张上龢、史梦兰:《抚宁县志》,成文出版社,1969年,第725页。[30]姚延福:《光绪临朐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793页。[31]余友林、王照青:《民国高密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121页。[32]沈兆袆、王景佑:《临沂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70页。[33]晏兆平:《光山县志约稿》,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14页。[34]刘钟英、马钟琇:《安次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383页。[35]万青黎、周家楣:《光绪顺天府志》,上海书店,2002年,第304页。[36][37]刘玉玑、仇曾祜、胡万凝:《太谷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937、969页。[38]沈兆袆、王景佑:《临沂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92页。[40]孙椿荣、张象明:《灵宝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782—783页。[42]陶宗奇、张鹏翱:《昌黎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896—897页。[44]马鉴、寻銮炜:《荣河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472页。[45]丁符九、谈松林:《光绪宁河县志》,上海书店,2002年,第382页。[50]曹雪芹:《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11页。[52]刘钟英、马钟琇:《安次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390页。[53]徐家璘:《商水县志》,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1193页。[54]张风纲:《旧京醒世画报》,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年,第343页。[56]佚名:《燕台口号一百首》,《清代北京竹枝词十三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1页。[57]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20—321页。[58]李景堂、张缙璜:《确山县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443页。[59]刘德昌、叶云:《商丘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669页。[60]姚雨芗、胡仰山:《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17页。[61]赵尔巽、柯劭忞:《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第140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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