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探讨
2013-02-01彭霞王沙李美康彭锦绣
中国实用医药 2013年19期
关键词:法律
彭霞 王沙 李美康 彭锦绣
门诊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探讨
彭霞 王沙 李美康 彭锦绣
门诊;患者隐私权;保护
1 侵犯门诊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如何界定
患者在门诊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可避免接触、了解患者部分隐私,这既是患者同意的结果又是医务人员知情权的体现,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符合诊疗规范的一般要求。但是,医务人员接触、了解患者的隐私应当以诊疗疾病需要为限,不得接触、了解与患者诊疗疾病无关的隐私,否则就可能对患者的隐私权构成侵害。何谓侵害患者隐私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作者认为,对“侵害患者隐私权行为”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以收集病史为由,接触、了解患者与诊疗疾病无关的隐私,应认定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其二,接触、了解患者隐私的人,应以直接参与患者疾病诊疗的医务人员为限,如未经患者同意,许可未参与患者疾病诊疗的其他人员接触、了解患者的隐私,应认定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其三,在诊疗中,若患者不愿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的隐私,医务人员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患者透露自己的隐私。否则,亦应认定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3];其四,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在知悉患者的隐私后,应当无条件地为之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进行披露,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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