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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国空间特性的新历史法学透视

2013-02-01张世明

中州学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大国法律空间

张世明

时空问题往往不为人们所关注。按照列伏斐尔(Henri Lefebvr)等人的观点,社会现实不是偶然成为空间的,不是存在于空间的,它在先决条件上和本体论上就是空间的,不存在没有空间化的社会现实,也不存在非空间的社会过程。学界在研究中国的法律、经济等问题时,对中国“大国”的空间性往往忽视,对其在社会各层面的深刻影响也未有深入论述。本文拟对中国作为大国的特殊空间性作一论述,以此来洞察中国问题的复杂性,从而鉴古知今。

一、中国大国空间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机制

美国人类学家、语言学家萨皮尔(Edward Sapir)认为,语言与我们的思维习惯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一起,“强有力地规定了我们一切有关社会问题和过程的思考。人类并非只是生活在一个客观的思想中,也不只是生活在通常所理解的社会活动世界之中。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已成为他的社会的表达媒体的语言的支配。事实上,所谓‘真实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不自觉地建筑在这一群人的语言习惯上的。不同的社会所生存于其中的世界,其实是不同的世界,而不是同一个世界贴上了不同的标签。”①这个观点后来对他的学生沃尔夫(Benjamin Lee Whorf)影响甚巨。沃尔夫在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对乃师的观点加以扩展,最终形成著名的“萨皮尔——沃尔夫假设”(Sapir—Whorf hypothesis)。②按照这种观点,每种语言的背景系统(即语法)都是一种表达思想的再生产工具,其本身就是思想的塑造者。语言结构制约着思维模式,因而也决定着对外部世界的认知。思想的形成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而是某种特殊的语法的一部分。在各种不同的语法中,思想的形成会多少有所不同。萨皮尔等人的观点虽然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其存在过分夸大语言作用的倾向,但他们指出语言影响到人们对世界的看法,影响到人们的范畴分类和思想方法等等,还是有道理的。这种理论可以追溯到德国的洪堡。笔者认为,德国法学之所以发达,就与其语言文字的严密性密切相关。因为德语的严谨影响到德国人的民族性格、思维观念、立法以及法学研究。应该说,中国的文字与中国大国空间的形成有重要关联性。长期以来,尽管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中国既存在吴侬软语,也有所谓南蛮鴃舌,纵然各地方方言多有差异,但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便一直“书同文”,所以中国的象形文字与中国历史上大一统格局密切相关,而不像欧洲的拉丁文那样由于发音不同而拼写随之大相径庭,沟壑渐深,而最终在民族国家建构时期完全分道扬镳。欧洲政治上百衲布般支离破碎的格局与拼音文字的这种特征密不可分。

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其幅员关系的论述可谓滔滔成章。他认为,狭小的国土,少量的人口容易形成共和政体,幅员广大的国家容易形成专制政体,幅员居中的则可能形成君主政体。他在分析大国与专制制度的关系时指出:“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这样才能弥补这些决定所要送达的地区的遥远距离。必须使遥远的总督或官吏有所恐惧,以防止他们的怠忽。法律必须出自单独的个人,又必须按照所发生的偶然事件,不断地变更。国家越大,偶然事件便越多。”③因此,孟德斯鸠的结论是,“如果从自然性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宜于由专制君主治理的话,那么,要维持原有政体的原则,就应该维护原有的疆域,疆域的缩小或扩张都会变更国家的精神”④。孟德斯鸠在谈到“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时,也利用国家幅员大小这一因素加以诠释。他认为,亚洲有一些大帝国,它们出现在幅员辽阔的大平原,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为了防止形成割据的局面,就只能实行专制制度,并且只能实行一种极端严酷的奴役的统治。因此,亚洲的自然环境注定他们在专制暴政下呻吟或沉默的“宿命”。“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过亚洲,在那个地方的一切历史里,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⑤欧洲的情况则不同。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相反,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这就是爱好自由的特性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应该说,孟德斯鸠的观点难免具有独断论的色彩。首先,孟氏对小国、中等国以及大帝国的划分标准语焉不详。现代地理学家H·J·德伯里《人文地理:文化、社会与空间》(Harm J.de Blij,Human Geography:Culture,Society,and Space)一书依据领土的大小曾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1.大尺度国家(面积约9×106km2),包括中国、巴西、美国、加拿大等;2.中尺度国家(面积约3×106km2),包括哈萨克斯坦、阿根廷等;3.小尺度国家,诸如英国(约 2.5×105km2)、荷兰(约4.1 ×104km2)等。⑥但这种分类标准也是很模糊的,况且分类本身也不能说明任何实质性问题,仅告诉人们世界上国家领土的大小差别极其悬殊而已。其次,迄今为止的历史并不能证明孟氏理论的正确性,美国作为一个领土广袤的民主国家便足以证伪孟氏理论。虽然我们不能对孟氏的理论完全深信,不过也应该看到,国家领土的大小确实对其政治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小国寡民和庞然大国的政治运作势必存在显著差异。

因为中国是一个东方大国,孟德斯鸠在力图建立其完整理论体系时,对中国的论述势必不可或缺。在他的著作中,中国形象其实是存在诸多“盲点”,颇为模糊的。正如读过《论法的精神》的法籍入华传教士韩国英(Dierre Martial Cibot,1727—1780年)所言,“那位《论法的精神》的著名作者也许是想把中国的法典纳入他的理论体系,抑或并未进行深入探讨,只是泛泛而论,总之,凡涉及到中国这个大帝国的方方面面,他几乎都是用小说的方式加以表现”⑦。按照其地理环境论的原则,中国地处亚洲且疆域辽阔,所有这些环境特征都符合他的理论体系中的东方专制政体所具备的条件。为了维系其理论原则,孟德斯鸠往往不得不选择牺牲中国素材。借助于《耶稣会士书简集》等材料,孟德斯鸠选取其中的反面证词,断言:“从各方面看,中国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⑧时至今日,研究的发展使西方对中国认知之丰富自较孟德斯鸠的阐述更胜不止一筹,但孟德斯鸠的观点在学术史上仍不失其堪资镜鉴的重要价值。

中国人先辈经过世世代代留下的这种生存空间的遗产是我们当代人的福泽。长期以来,学者和普通民众提及中国传统文化时动辄云儒家文化,但当代中国版图60%以上都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空间上,除儒家文化圈之外,还应该充分认识到藏传佛教文化圈、伊斯兰教文化圈的并存现象。“文化中国”是多元的。尤其在清帝国“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政策支配下,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的多元乃不争的事实。与倡导“中国中心观”的柯文(Paul A.Cohen)等所反对的“欧洲中心观”相仿,中国的法律史学术界过去多受“中原汉族中心论”的影响,所谓“中华法系”往往没有考虑伊斯兰法系在中国的存在,亦不曾将岛田正郎所论述的“蒙古法系”纳入视野。

按照诺思的国家暴力潜能学说,庞大的帝国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是为获取收入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或“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制度。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提供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较诸四分五裂的政治格局具有更大的利益产出潜能。这也是中国百姓“宁为太平犬,不为离乱人”意识牢不可破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中国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在古代世界历史上是超大型国家,与西欧小国林立格局迥异,而治理大国与治理小国存在显著区别。中国古训云:“治大国若烹小鲜。”此最为政之善喻也。由于大国的空间范围大,其政治法律举措的覆盖面和辐射力与小国相比自不相侔,放大效应甚强。尤其在集权体制下,最高统治者的一言一行均举足轻重,上行下效,而且下必甚焉,朝廷当权者任何政策上的松动都会释放出呈n次方的能量。⑩

夫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散。治化清谧,则民晏然受惠;号令反复,则事纷然弗宁。中国古代许多皇帝对此具有深刻的认知。由于躁而多害,静则全真,轻举妄动地更改政令就会容易将烹煮于锅的小鱼弄烂,所以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勤求至治,多主以定静为宜,贵和尚中,其最重要的社会目标即是“天下太平,长治久安”。稳定和谐的社会是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营营孳孳的鸿的,历代君主的贤愚功过均以社会的治乱为准绳加以评判。秦二世而亡、而汉承秦制享国很久这一问题,恰恰与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大国空间与法律、资源的关系密切相关。如前所述,夫持大国者不可以小治,对于赫赫大邦,必须抚绥有道,怀柔有方。秦朝祚终二世正是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历史转型。秦朝奄有天下以后仍然如同疾驰的马车没有羁勒拘束地加速奔驰,筑长城,修直道,不度民力,徭役频发,民不堪命,怨声载道,用小国的治理思维模式治理大国,使本来在完成统一大业过程中就已经竭蹶国力的资源消耗更形短缺,这就是在阿房宫灰飞烟灭后崛起的刘汉王朝在承秦制的基础惩于前车覆辙之鉴而推崇儒术、黄老哲学的缘故。黄老哲学中居敬行简、不务纷纭的思想一直在中国古代许多皇帝的头脑当中绵延不息,原因即在于抚兹大国,其安易持,守中抱一,以柔以静,休休有容。西方学术界所谓“儒教稳定性”可以说与中国的大国政治空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崇尚和谐的传统社会中,理想社会的标志是“刑措”、“无讼”。这种追求和谐稳定的政治价值取向反映在司法行政中就必然要求无讼是求。

大国政治空间的生产和维持固然会产生明显的收益,并可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降低社会成本,但所需要的成本也是可观的,由于可利用的经济资源不充分,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往往表现出塞尔兹尼克(P.Selznick)等所谓的“压制型”特征,泛刑主义普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而两者难以泾渭分明,这就构成了人们通常诟诋的专制或集权的面相;另一方面也同时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对大国体制的维持捉襟见肘,政治因陋就简,不可能深入于广大的民间社会,因此这又往往形成其所谓自由放任的面相。古人云: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中国传统法律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集体责任制(或称连带责任制)的发达。其一表现为连坐制度;其二表现为保甲制度。中国堪称是连带责任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依赖性最强的国家。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亲属和邻里之间朝夕相见,信息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内部和外部的不对称,内部相互之间的沟通多,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包括时间距离微乎其微,而作为外部控制者政府获得信息的能力相对不足。而连坐和保甲制度则成为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型国家的有效手段,其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而将涣散而无系统的民众,以一定的数字与方式精密组织之,居家相察,出入相司,建构一种全民监督的有系统的政治体系,以期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克服由于疆域、政府规模、官员数量所带来的信息成本问题。清朝政府也沿用这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控制网络,极力提倡“一族之长管一族之子弟”,以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

二、中国大国空间特性与近代社会和法律转型

过去学者多谓18世纪康雍乾诸帝不能明了西方现代化浪潮澎湃的国际风云变幻格局,以至鸦片战争期间道光皇帝连英国的具体方位等都惘然不谙,进而指责清朝统治者颟顸瞽聩,不能洞察现代化之先机。费正清在《东亚文明史》(A History of East Asian Civilization)第二卷中有关19世纪中国的论述,其集中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对外国的入侵没有较早地做出更加有力的回应?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时空角度加以解释。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空间中互视的问题。譬如在社会场域中默无声望的芸芸众生知晓社会上大名鼎鼎的知名人,而名人大腕往往不会屈尊对草民百姓主动搭讪结交一样,中国当时在国际上是个疆域广袤的大国,对山海相隔的西方小国自然认知模糊不清。

事实上,当代中国人何尝不是如此。且不论学术界一提起了解国外学术动态,一般人都是将目光盯准美国,连对欧洲的英法德等国都关注不够,更不用提亚非拉的不发达国家,偏食现象极为严重。高校评定职称唯美国的三大论文索引马首是瞻,而德语、法语的文献中优秀的哲学、法学等等研究成果在这里均成了“不入流”的等外品。有一篇文章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某位美籍学者到中国讲学,在一所数一数二的名校问学生:“越南有多少人口?”在场的学生面面相嘘。一个学生鼓起勇气答曰:“五百万。”这位讲学者摇摇头:“太少了。再往多想想!”另一个同学遂连蒙带猜地说:“八百万。”最后,这位讲学者实在忍不住了,大声言:“孩子们,越南是你们最近的邻居,搞的也是你们那一套:发展低端制造业。他们来抢你们的饭碗了。人家的人口,眼看就要超过九千万了。你们怎么还会觉得他们人数少得如同不存在一样呢?”事后,这位学者的中国同事告诉他,中国的这些名牌高校大学生只要经历过高考,历史地理教科书肯定都背得烂熟,一般的国际知识自较美国学生更胜不止一筹。不过,由于沉浸在大国意识之中,只盯着几大强国,中国学生对美国、日本、欧洲的了解比较多,而对于后进国家,最多对印度、巴西略有兴趣,至于周边的穷邻居,则基本上都被视而不见。在这篇文章的作者看来,美国和中国的制造业不是一个水平面上的头碰头的竞争,美国高科技产品的价格起伏与中国服装制品的廉昂关联不大,而越南这些穷邻居却在国际市场上的服装制造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中国人盯着大国去追赶固然无可厚非,但大国意识不应该令人目无余子乃至脱离现实。⑩该文作者像当年林则徐、魏源等人那样呼吁国人“与其到时候临时抱佛脚,现在是否应该睁开眼睛看看周围真实的世界呢?”

正如林岗先生所说,超大规模国家的社会转型有它自己的独特历程,史学界讨论近代史时对这一点并未给予足够的注意。国家的超大规模会带来一连串问题。如果日本近代化的时间表是以年(year)为单位的话,那么,中国近代化的时间表则是以年代(decade)为单位。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船小自然好掉头,近代中国现代化过程由于家大业大的包袱造成了转型的步履蹒跚和旷时费日,以致在鲁迅看来中国简直是“万难破毁的铁屋子”。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Gibert Rozman)、伯恩斯坦(T.P.Bernstein)、布莱克(C.E.Black)等顶尖学者合作编纂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认为,中国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中国文明之具有站在世界发展前沿的能力,辽阔的疆域和众多的人口、统一的和相对集中化的行政的传统等,都将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空间超大化使中国现代化转型所需时间甚多的另一层面。领域空间辽阔的大国实现法律现代化转型的时间与蕞尔小国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正是由于中国领域空间庞大,19世纪40年代以后,中国成为欧美各国远东政策众目睽睽、虎视鹰瞵的主要对象,在西方帝国主义的进攻前首当其冲,各现代化先行国家视中国为见者有份的肥肉,这样领域空间狭小的日本所承受的侵略压力便相对减弱,这给日本以西方学术界所说的“喘息空间”(breathing space);所以许多外交史学者研究结论认为,日本是在印度和中国做出了牺牲的前提下实现了独立和近代化的。日本学者依田熹家曾在《近代日本与中国: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一书中这样写到:日本的领土远远小于中国,而且四周被大海包围,因此处于江户时代中期的交通工具的阶段,就比较容易形成统一市场。而中国由于是一个拥有广大国土的内陆国家,在当时的交通工具阶段就难以形成统一市场,因而也就缺乏实现近代化的重要前提。清王朝中央权力的软弱和割据倾向日趋强化,导致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军阀割据混战的情况。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沿岸和内河的轮船航运以及铁路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方才正式形成了以中国本土为范围的统一市场,完成了近代化的重要前提。尽管费正清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已经被学术界公认具有诸多缺失,但这种理论模式之下产生的所谓“大象与跳蚤学说”(the elephant-flea theory)并非毫无道理。正像谚语所说的大象耳中的跳蚤一样,外国经济入侵可能起某种刺激作用,是局部性破坏根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发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中国的整个经济规模庞大,外国的经济入侵不可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墨菲(Rhoads Murphey)作为大象与跳蚤理论的积极支持者,曾屡次提示道:中国面积太大,为印度的二三倍。和一小撮外国人在沿海边缘的接触,不管后者精力多么充沛,效率多么高,都无法使之挪动一步,更谈不上令其发生转变了。在墨菲看来,躯体庞大不仅容易产生惰性,而且令人难以深入它的内部。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列强在近代要把其全面殖民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职是之故,长蛇封豕般的列强尽管可以有以蛇吞象之心,但都无法单枪匹马完全征服这样庞大的帝国,不得不采取划定租界和势力范围,利用治外法权等手段形成诸多“国中之国”。清王朝在近代的中央司法权力的削弱不仅由于内乱引起的制度变迁所致,还由于列强治外法权问题一直困扰清政府的内政外交,华洋交涉案件主要由总理衙门进行指导,这其实也弱化了刑部的职权。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被西方学术界称为“多国的殖民主义”(multiple colonialism),这虽然较诸完全的殖民地在某些方面境遇要好些,清朝可以利用西方列强在华势力的角逐进行所谓“以夷制夷”的制衡,但是另一方面,正像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自己所强调的那样,这种格局也有明显的不利。由于殖民统治权为列强所分享,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任意践踏的“公共牧地”,中国人民和其他殖民地居民相比,吃的苦头不是更少,而是更多了。近代中国得到殖民主义的一切坏处,却没有得到其任何好处,所以孙中山把中国称为“次殖民地”(hypocolony)。也正是中国幅员广大,河山带砺,虽危若累卵,却屹然未倾。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以空间换时间,进行长达八年的持久战,通过时间的消耗最终拖垮日本而取得了胜利。由此可见,国家所能调动的资源和国家规模成正比。和小国相比,一个大国更能够集中足够的社会和军事资源,有效抵御外部侵略,在国家安全方面本身具有天然的优势。从法学角度来看,国家如同一家保险公司,其空间越大,相当于保险资本就越雄厚,因而能更有效地克服局部地区的天灾人祸。政治地理学创始人拉策尔(Friedrich Ratzel)提出的“生存空间”(Lebensraum)这一重要生物地理学概念,其意即在于此。

三、中国大国空间特性与当代经济法律制度设计

按照康德的说法,所有的知识都有共同的基础:时空、因果等。法律是人有意识地利用时空中的资源达成自己目的的一整套规则。法律是有生命周期的,在时间和空间中获得资源支持下的生命。在这种意义上,一部法律,就是一部时空建构史。(14)法律具有“属地”因素的限制。西谚云: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在西方中世纪,换一个驿站就换一套法律。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1623—1662年)有段非常经典的论述,将这种斑驳陆离的法律图景栩栩如生地笔诸书焉:“人们(看到)”“没有公正和不公不随着气候而改变其本质。接近极点三纬度就把整个法学弄得乱七八糟,一条子午线就决定了真理;几年以后基本的法律就改变其有效性;公正有自己的时代。”“以河为界的滑稽的正义!比利牛斯山这边是真理,而那边是谬误。”(15)

可以说,每个民族均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存在超越时空的理性法。各个民族都有某种空间感(Raumsinn),有着某种构想空间的方式。在美国建国初期,个人的活动空间几乎可以无限扩展,国家领土也可以持续扩张。“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思想自然广有市场,与谋求开辟人生新天地的移民心孚意契。人们在自己的村镇上建立管理机构,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以及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渐得以产生和完善。这种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基于个人权利的建国历程,在当时的欧洲是无法想象的,对于美国法律风格的形成,恰如刘长卿所说的那样“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16),而这种边疆的空间拓展与法律的成长之间曲径通幽的关系即便在特纳边疆学派的研究文献中亦未甚措虑,甚至根本无所问津。正如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一文所说,“如果沉醉于西方当下语境中的‘法的概念分析’,那么现代的人们就很可能感受不到太平洋岛屿‘棕榈树中的风的样式’所透现的法律生活,感受不到中国的‘天命’、‘天志’、‘礼’、‘理’以及印度的‘达摩’(dharma)等等所谓东方的语汇所具有的‘法’的内蕴,甚至感受不到构成西方法律文化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法律概念中所包含的神话和诗歌特性。”(17)

在韩国电影《杀人的回忆》中,宋江浩饰演的喝醉酒的刑警说:“你有没有听说过美国的FBI啊?他们完全靠头脑破案。由于美国的土地很大,如果不动脑筋,根本就无法抓到犯人。但是韩国刑警是靠双脚破案,因为韩国的国土很小,所以多跑几天路,就一定可以抓到犯人。”(18)这反映了美国和韩国领土空间大小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韩国土地很小,经常会碰同一个人,如果一秉法律处理问题,也可能再遇到此人并遭致报复,而按照法律处分过的犯人的亲戚甚至有可能是自己儿子的公司老板。这样,在韩国空间局促的准熟人社会中,友情和人际关系较诸在美国这样领土空间广阔的国家内更为盛行。韩国著名的小说家黄顺元曾经写过一篇叫《学》的短篇小说,其中讲叙了这样的故事:在韩朝战争时期,两个小学同学,一个人在韩国当上了警察,一个则在朝鲜服役。后来,这位服役的人被韩国警察逮捕。按照当时的韩国法律规定,如果参加服役的人被逮捕,将十有八九被判处死刑。在韩国当上了警察的朋友押送参加服役的小学同学到后方。在押送过程中,当警察的朋友不忍心将自己的朋友送上死路,便私自将他释放了。这部小说通过一种超越法律和传统观念心态的友情打动过了无数韩国国民的心弦。美国作家欧·亨利(O·Henry)的作品《二十年后》(After Twenty Years)也描述了相类似的故事。从孩提时候起就亲密无间、情同手足的两个年轻人在成年之初的一个夜晚,在纽约一家小餐馆畅谈人生,然后各奔前程,并约定20年后的同一日期、同一时间在老地方相见。20年后,昔日到西部寻求机会的伙伴变成警方抓捕的目标,在寒风冷雨的夜幕中苦苦等待20年未曾谋面的旧友前来相会。在纽约当了巡警的吉米其实也如约而至,但发现此时眼前20年前的好朋友就是被通缉的罪犯,不忍心亲自实施逮捕,遂不露声色地走开,最后找来便衣警察将自己的旧友绳之以法。欧·亨利的《二十年后》与黄顺元的《学》在结构上都很相似,但是美国小说《二十年后》的结局与韩国小说《学》的结局恰恰大相径庭。在法律与友情孰轻孰重问题上,友情对于韩国人而言似乎更胜一筹。韩国人特别注重人情味,如果亏欠别人的一份情谊,他们宁愿犯法也要报答对方。与此相对,在友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美国人则普遍公私分明,往往不会用感情解决问题,而是依法而为。这中间的差异与领土空间大小不无密切关系。

正是这样,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在研究经济法时反复强调国家幅员大小与法律制度设计相匹配的问题。笔者对此深以为然。费肯杰先生在《经济法》第一卷谈及世界经济规制法时这样指出,越是小的国家,一般也会形成通常增长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反过来,国家越大,越是倾向于以反托拉斯法的手段和其他法律武器的抵抗政策驱动型经济。费肯杰先生讲过这样一个法律现象,即:特别是在大国当中,国家规则经济措施通常不会产生跨国的域外效力。经济联系越紧密和国家越小,国家规制经济的域外效力越是经常不期而至,往往与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意义上包罗甚广的非关税导致的贸易限制的概念发生联系。可见,小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与大国具有很大差异。有些学者在介绍日本经济法时对日本的产业行政指导制度下的政企协商与合作称羡不已,并奉为圭臬,殊不知中国并不能削足适履于费肯杰先生所言的小国模式。我们可以从瑞士、丹麦这些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的情形看出,这些国家不需要像美国、中国这样制定反垄断法并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拱心石,因为所谓“大象婚礼”(Elefantenhochzeiten)的巨型企业之间的结合、并购等在大国固可施以严苛限制,但在小国则由于其本身领土空间狭小,唯恐自己的企业不能做大做强,能够有一家在世界上财雄势壮的大公司,是求之不得的幸事。(19)正是这样,瑞士人最爱讲的一句话就是:“瑞士是一个特例。”吉娜·马莱(Gina Mallet)在《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Last Chance to Eat:The Fate of Taste in a Fast Food World)一书中写道:在英国,超市对食品的垄断现象比北美更甚,因为前者地域狭小。当今整个英国就只有少数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它们几乎占领了所有食品市场,其他小型企业全都被排挤在外。(20)同样,荷兰长期以来也被认为是“卡特尔天堂(cartel paradise)”。直到1998年,竞争法在荷兰才实现从滥用到禁止的制度改变。由于领土空间的原因,这种小型国家不仅可以很方便地实行直接民主体制,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自然不可能与小国的模式相同,前几年中国通过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领土空间广大的事实不仅为中国人民抵御外国侵略者提供了“以空间换时间”的战略回旋余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提供了“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星火燎原机会,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当今的和平建设事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庞大内需市场。由于中国领土空间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所难免。经济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法律形式,依其三类对象被分以为三种类型,即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所谓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之间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生产协作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在行政或财政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以独立的主体身分进行平等的交往,在上级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经济协作,本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对资源有效调整。例如,苏沪津等沿海省市分别与新疆、广西、云南、西藏、宁夏、甘肃、陕西等西部省区的政府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又如,山东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等合资兴建齐鲁钢铁基地,水电部与云南省等合资兴建水电站,等等。这样形成经济协作法律关系,一方面既属于经济范畴,直接受价值规律所制约,并不因政府意志的加入而改变性质,当事人之相互承诺、交易对价、由市场规律决定成交和价格、违约救济和实际补偿等客观要求当贯穿这类关系,不应由行政法调整;另一方面,它又不仅是一种横向的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带有纵向的经济关系,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以政府意志为主导,具有计划管理经济的性质。(23)这些关系往往是不同程度地与国家计划、产业规划、国际竞争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联,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和全局利益安排,具有公私交融性质,应由经济法调整。其他大量的经济往来中的财产关系和一般性的经济协作关系,则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领域内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调整全国性的,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的经济协作关系。在中央协调下,各省之间跨区域经济协作合同绝非简单的民事合同,而是体现了国家干预意志的经济合同。在这种意义上,中国作为大国的领土空间结构决定了其经济法的发展必将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对于空间广大这一难题,其解决之道之一就是实行一种集中的管理,实现某种标准的统一,以此扩大空间容量,降低交易成本。这在许多学者看来,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高度发达就是顺应了这一潮流的因应之策。鉴于国势甚于散沙的累卵危局,为了摆脱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在复杂的政治博弈中,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以苏为师,遵循的是苏联的道路,中国当时的经济法是一种计划经济法。但是,从另一个层面而言,正是由于中国领土面积广大,即便采取计划经济的模式,也不可能不考虑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一种以纯粹计划经济为理想类型的模式在技术条件的限制下对于空间的穿透力是有限的,无法解决巨大空间的异质性问题,所以计划的空间“一致性”不得不大打折扣。中国政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往往强调不搞“一刀切”。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就提出了“地方的权力过小,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思想,指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利,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于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24)这样,空间难题就形成了一个解决方略的悖论:因为大,所以必须集中,以节约制度成本;因为大,所以必须分权,必须给人民以经济自由,要求横向的平等竞争关系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中国计划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的道路之争,就是这种空间难题的解决方略的争论。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经常性面临“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棘手局面。国家对市场管多了就管死了,管少了就管不住。改革开放之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加大行其道。从法律上来看,这两者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问题。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一文指出:中国《反垄断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地方保护主义,即地区间限制竞争行为。这部法律禁止行政垄断,尤其禁止地区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过,其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一方面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但另一方面,相关制裁苍白无力,表明中国仍存在一场尚无统一结论的激烈辩论。(25)显而易见,中国的大国空间使得地区间限制竞争行为成为有经济法拱心石之称的竞争法核心课题;在中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要类型的竞争法律关系与这样一种大国空间结构密切相关。中国的反垄断法未来绝不会仅仅螺蛳壳里做道场,突破条块分割的“诸侯经济”障碍过程需要气势磅礴的大手笔。

四、结论

中国在近代史上尽管如此贫弱,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总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力量。西方列强尽管曾经竭尽全力想肢解中国,把中国彻底变成它们的殖民地,但蚍蜉始终未能撼大树。如今,中国作为大国,其经济不容易被国际上的某种力量所轻而易举地挤垮,也是这个道理。在金融风暴期间,索罗斯等国际金融投机大鳄在东南亚一带小国兴风作浪,但很难在我国得逞,就是因为我国经济的“盘子”毕竟太大了,不能被任意玩弄于股掌之上。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作为大国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不能指望依靠“奇迹”的降临一跃跻身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容易腾飞起舞,但中国“巨龙”就很难超常规发展,难以在短时期内全面并且大幅度地提高全体国民的收入和福利水平。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趋强的今天,中国在以巨大的经济规模和高速的经济增长充当世界经济的引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尤其重大。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其所产生的超越其本国范围的外部性效应举足轻重,备受关注,树大招风在所难免。我们不能只看经济积少成多的总量,迷惑于表面的繁荣,而将法律制度的完善置之度外。经济循条发叶,春华秋实,而枝干健壮尤为重要。中国作为大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加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①Edward Sapir,The Status of Linguistics as a Science,in:Selected Writings of Edward Sapir in Language,Culture and Personality,edited by David G.Mandelbau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p.68-69.②“The Sapir– Whorf hypothesis”,in Hoijer,Harry,ed.,Language in Culture:Conference on the Interrelations of Language and other Aspects of Cultur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92 –105.③④⑤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126、279、129页。⑥德伯里:《人文地理:文化社会与空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95页。⑦艾田蒲:《中国之欧洲》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页。⑨直到目前为止,中国流行这样的民谣:“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温家宝总理多次谈到,看中国的问题,要善于学会做乘法和做除法。看成绩要做除法,即使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的数目;看问题则要做乘法,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⑩薛涌:《中国应睁眼看看周围真实的世界》,《新快报》2011年2月19日。 (13)姚莹:《东溟奏稿》卷三,《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74辑,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1866页。亦载于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第215页。文字上略有不同的记载见于吕思勉《吕著中国近代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页;孙承泽等:《台湾关系文献集零》,《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51辑,文海出版社,1978年,第84页。 (14)关于这一主题的先行研究成果有尼古拉斯·布拉姆莱(Nicholas Blomley)的《法律、空间与权力的地理学》(Law,Space,and the Geographies of Power,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1994);K·A·莫戴尔:《法学版图中的时间与空间:作为一门全球学科的比较法文化》,见于信春鹰主编《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7—24页;劳伦斯·H·却伯:《弯曲的宪法空间:法律人能够从现代物理学中学到什么》(Laurence H.Tribe,“The Curvature of Constitutional Space:What Lawyers Can Learn From Modern Physics,”Harvard Law Review,Vol.103,No.1,1989),此文已有中译本,见于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37页及其以后。 (15)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 页。 (16)储仲君:《刘长卿诗编年笺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126页。 (17)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马抗美主编《守望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4页。 (18)朴赞熹、韩淳九:《无赖竞争理论:改变人生的厚黑竞争法则》,海南出版社,2008年,第85页。 (19)按照斯密定理,分工取决于市场范围。这一定理揭示了市场规模的重要性。在既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规模经济会受到市场容量的约束。市场容量约束对规模经济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总需求对企业产出总量和企业数量的约束,不同的总需求必然对应于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企业数量。国内市场容量大的大国企业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而在国内市场狭小的小国,一个企业纵然具有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但囿于市场容量的约束,也往往难以实现规模扩张。小国企业产品的规模经济大多难以在国内市场上实现。在存在较高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对大国而言,由于国内市场容量大,在内部规模经济条件下,单个企业生产可以充分获益于规模经济,规避边界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假设一种商品能够长期大规模生产,那么,规模经济就可能大幅度提升其经济效率。一般而言,大国经济内部的市场特征不会是均质的,往往会呈现出较大的内部差异性。这尤其为区域分工和区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相反,对于国内市场容量较小的小国而言,在国际市场存在贸易壁垒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市场分割将严重妨碍小国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内的分工深化,难以实现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从而无法利用规模经济涵养和提升竞争力。 (20)吉娜·马莱:《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82页。 (2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54、184 页。 (24)《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25)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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