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银行制度设计
2013-02-01路运锋
中州学刊 2013年12期
生 蕾 路运锋
关于民营银行,目前学术界主要有4种不同的界定:一是产权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二是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主要应当为民营企业服务(晓亮,2001);三是公司治理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徐滇庆,2002)”;四是经营者身份论,认为根据经营者身份可将银行分为国有国营、民有国营、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而民营银行包括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张吉光、郭凌凌,2002)。我们认为,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完全按照商业化、从市场化原则运作,依据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范设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发展民营银行,不仅能促进形成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格局,打破国有资本的金融垄断,还能倒逼大型银行提高经营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最终形成多层次、高效率、充分竞争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动力。可以说,发展民营银行是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那么,如何发展?制度设计是关键。
一、民营银行顶层制度设计
1.民营银行法律法规建设。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民营银行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在法律条文上对设立多元投资的民营银行并没有明确限制,只对申办个人独资银行有限制。但在具体申请设立银行审批时又设置了一些难以捉摸的条件,比如《商业银行法》第2章第12条,在规定了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和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后,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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