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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调查分析简况

2013-01-31葛向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中国司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联合国司法问卷

■葛向伟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调查分析简况

■葛向伟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是联合国刑事司法统计系统及其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是采集有关举报的犯罪发生率和刑事司法系统运转情况的信息,以在全球加强这些信息的分析和传播。调查结果提供了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各部门间关系的概况,并促进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进行明智的行政决策。良好的刑事司法统计有助于刑事司法系统内部以及其他社会和全球政策形成与规划中的研究与分析,为各国掌握犯罪态势和努力塑造社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背景。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数据采集活动,积极配合该项调查对于有效发挥我国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完善带来有益的启发与思考。

一、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转情况调查概况

(一)历史背景

由于大规模的社会和经济变革,刑事司法管理与规划问题受到关注,而同时财政紧缩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案件数量、案件特点、案件流程和支出情况的有益信息对绩效监督和战略及业务规划尤其重要。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始于1978年,直接目的是收集关于刑事司法系统主要组成部分的统计数据。联合国在成立初期也断断续续地关注在国际层面发展犯罪统计数据采集的可能性。1948年至1951年,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了有关决议,但实际上采取的行动似乎很少。1984年5月25日,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其第1984/4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通过开展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转情况调查,以维护并发展联合国犯罪相关数据库,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13次调查。调查结果在联合国网站公开。

(二)调查方式

调查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问卷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分发。调查问卷的填写需要每个国家指定一名协调官员,该协调官员按照填写指南,将调查问卷分送给国内相关的警察和执法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监狱管理局以及负责犯罪伤害情况调查的政府机构,然后该官员负责将填写完成并汇总起来的问卷寄回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并需要特别注明每个机关填表人员的详细联系方式。

(三)历次调查及其演变

调查问卷于20世纪80年代设计制作并在美国许多机构的帮助下加以完善,包括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德克萨斯州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中心、华盛顿特区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等。这些机构通过举办专家组会议,审议每一轮调查的结果并为下一轮调查计划改进版本。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 (UNICRI)、荷兰政府,尤其是阿根廷司法部和拉丁美洲犯罪与司法研究所 (IIDEJUAL)等机构也开始通过主办会议并形成专家意见致力于调查问卷的修改工作。

前五次调查基本每五年一次,涵盖了1970年至1994年之间的数据。第四次和第五次调查范围有所缩小。从第六次调查开始,两轮调查之间的时间间隔由五年缩短为三年。第六次调查缩减了65%以方便完成,而第七次调查继续遵循这种模式。从第八次调查开始,两轮调查时间间隔又缩短为两年。从2010年进行的收集2009年数据的第十二次次调查开始,调查改为每年一次。根据专家建议,对从2009年开始所进行的涵盖2007~2008年期间数据的第十一次调查问卷的修订保持了与以往问卷的连续性,但进行了简化,亦包含国际社会特别感兴趣的关键信息,其中注意到进一步改进和澄清定义,收集背景数据和元数据,以及加强与从事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国际数据收集工作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第十一次调查首次采用了Excel格式,以便于答卷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可以说,第十一次调查是利用更现代的方法收集已报案犯罪发生率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数据的首次试验,以改进国际社会中这一资料的分析和传播工作,此次调查是与联合国统计司和欧盟委员会统计局共同开展的。按照经社理事会2009/25号决议,根据2010年2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的提议,从2012年开始,数据的收集更加简化,并注重提高和澄清相关界定,加强与国际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数据收集机构的协作。

二、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历次调查中均涉及刑事司法系统的四个主要组成部门,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刑罚机关,只是调查内容不断有所调整。随着联合国不断加强对特定群体和犯罪领域的关注,近期的调查也陆续增加了三个独立模块,即受害情况调查模块、少年司法模块和环境犯罪模块。对公、检、法机关的调查中,尤其注重对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和其他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数据收集。关于报告数值的范围,不仅要求填写前一年度的数据,而且将特定调查年度之前五年的数据列入“已报告数”一栏,如果这些数据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酌情在“新数据”一栏中更改或者填写,并在相关的备注栏中就所作改动加以说明。如果历史数据正确,还要求在“往年数据是否正确”一栏中标明。这就使调查更为理性,也为各国修正错误记录提供了空间。

(一)警察机关

对警察机关调查的内容包括:元数据;按性别分类的全国警察人员总数;故意杀人罪 (记录在案的犯罪和被害人:全国犯罪案件数目、最大城市的犯罪案件数目、按性别分类的被害人总数);侵犯他人身体、性暴力、儿童色情制品、抢劫和绑架 (全国发生的记录在案的犯罪);盗窃、盗窃机动车辆和入室行窃(记录在案的犯罪);被警察机关和/或刑事司法系统正式查办的人员 (总人数以及按性别、成年/少年、国籍、犯罪类别分类的人数)。近年来取消了以往对警察总预算的调查。

(二)检察机关

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四个主要组成部门中数据收集量最少的一个部分,集中调查包括被起诉人员总数,以及按性别分类、按犯罪类型 (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再按性别分类、按成年/少年再按性别分类的情况。近年来取消了对以往公诉总预算的调查。

(三)法院

对法院调查内容具体包括:元数据;专业法官或治安法官总数,按性别分类;被送交刑事法庭的人员总数;被定罪/宣告无罪的人员总数;被定罪的成年人总数,按性别分类;被定罪的少年总数,按性别分类的基础上再按判决分类 (监禁刑/非监禁刑);被定罪人员的国籍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按犯罪类别分列的被定罪人员:故意杀人罪总人数,按性别分类;故意杀人罪和未遂故意杀人罪总人数,按性别分类;强奸罪总人数,按性别分类。

(四)刑罚机关

对刑罚机关的调查是四个部门中内容比以往简化比较大的一块,目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成人/少年监狱、刑罚机构或教养机构的额定容纳人数;成人/少年监狱、刑罚机构或教养机构的工作人员总数,按性别分类;监狱、监管机构或教养机构的关押人员,按身份分类 (未经审判、已判刑),按成年/少年再按性别分类,按国籍为本国/外国再按成人/少年分类;元数据。相比以往的调查取消了统计起来较为繁杂、数据功能又不算强大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成年犯和青少年犯监狱、刑罚机构和矫正机构数量;监狱总预算;成年未决犯平均拘押时长 (从逮捕到宣告有罪或无罪);成年犯定罪后的平均监狱服刑年限;特定日期被定罪的囚犯人数,特定日期缓刑人数,按成年/青少年分类;特定日期假释的人数,按成年/青少年分类。

(五)受害情况调查

受害情况调查模块与国际犯罪被害人调查的内容有些类似,主要是调查近年来开展的人口中犯罪伤害情况和 (或)腐败情况调查的有关信息,就被害经历、犯罪背景以及对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的态度提供独立信息和比较信息,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和检验犯罪学理论提供机会。具体内容包括:(1)按犯罪类型分类的案件年流行率。包括汽车盗窃案年流行率;入室行窃案年流行率;抢劫案年流行率,按受害人性别分类;性侵犯案年流行率,按受害人性别分类;贿赂案年流行率,按受害人性别分类;流行率数据时间段。(2)按照犯罪类型的调查结果计算的报警率。包括汽车盗窃案报警率;入室行窃案报警率;性侵犯案报警率;贿赂案报警率。(3)说明调查的机构类型,调查类型,是否采用了国际犯罪受害调查标准问卷,填写完成的调查问卷的数目 (实际抽样数),调查所涵盖的地理区域,数据收集方式,调查结果是否为已公开发表的资料 (出版物类型、名称、调查报告副本)等。

(六)环境犯罪模块

该模块将环境犯罪分为三种类型,即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犯罪、处理和运输废物犯罪、处理和买卖受保护的动植物犯罪,按照这三种犯罪类型分别调查警察机关记录在案的刑事犯罪案数、被警察机关和(或)刑事司法机关正式查办的人、被定罪的人。

(七)少年司法模块

该模块主要调查两个部分,一是关押在监狱、刑罚机构或教养机构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情况,具体包括关押儿童总人数;判决前和已判刑的儿童,按性别分类;未完全与成年人分开的儿童总人数,按性别分类;完全与成年人分开的儿童总人数和按性别分类。二是监狱管理机关之外的机构/中心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情况:总人数,按性别分类;判决前人数,按性别分类;已判刑人数,按性别分类。

三、调查情况分析与应对

联合国犯罪趋势与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统计活动,其问卷文件在各国进行类似数据采集时可供参考,还可以使各国了解并促进其参与今后司法相关国际调查活动。我国作为会员国,既有义务积极配合这项调查,也有必要对其认真研究分析并充分利用,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完善和预防犯罪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调查活动由联合国发起开展并具体实施,有助于引起会员国对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关注,促进完善刑事司法信息系统

联合国作为政府间组织,对于政府事务的协调和促进作用具有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由最初的五年一次到现在的每年一次,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对刑事司法统计问题的重视。事实上,自从这项调查活动开始,联合国就逐渐注重并吸引各国关注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对于完善刑事司法系统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指导大会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联合国统计司出版了《刑事司法统计开发手册》第一版,该手册为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开发设立了总体框架,随后出版了《刑事司法信息系统计算机化指南》,2003年又出版了《刑事司法统计系统开发手册》。上述手册出版后的一段时间,犯罪信息收集和传播领域实现了许多进展。刑事司法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发生了变化,使之更加灵活并且范围扩大,涵盖了与了解刑事司法以及刑事司法正常行使职能相关的不同数据源,包括被害情况调查和死因统计等。可见,包括本文调查在内的由联合国开发的上述统计活动,都有利于协助刑事司法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规划、实施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为该系统实现技术更新和完善。

(二)调查数据来自官方权威统计,功能和作用既有利于国际社会,也有利于作出应答的政府

联合国犯罪调查最重要的功能是,采集最官方的统计数据。调查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测量世界上现有犯罪的确切数量,而在于提供与犯罪及政府应对犯罪的措施有关的说明。起初,在高于国家的层面采集和比较犯罪统计数据的理由是寻找犯罪原因。到第二次调查时,在罗格斯大学的专家组会议上确定的关注重点已经从犯罪原因转向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这个重点更符合联合国的总体任务:即协助各国政府管理刑事司法,并且呼吁各国政府就其刑事司法业务向国际社会提供正式说明。调查要求各国制定系统、连贯、可预测的国家犯罪和司法记录系统。采集的数据为《犯罪与司法全球报告》等报告提供信息,对本国和情况类似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的政府可以使用这些数据,还可以用来以技术合作形式确定犯罪趋势和需要干预的问题领域,其功能和作用既有利于国际社会,也有利于作出应答的政府。

(三)调查内容较为全面详尽,数据填报难以统一规范,数据价值的利用需要全面考察相关采集情况

最初的调查非常详细,需要司法系统各级各方面的相关数据。在第二轮和第三轮调查中,问卷变得过于庞大,要求提供过多的细节,结果对会员国负责填写问卷的官员形成了负担。后来又经过了不断的内容删减和恢复,目前的问卷相比最初的调查内容有所简化,但仍然比较全面。虽然有一些国家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政府部门来整理司法统计数据,但往往没有单一的国家政府部门能够获得所需的各种信息。由于一个国家的不同刑事司法机构往往不是同一个组织的组成部分,而且相对独立地运转,因此每个国家内部获取和整理数据的方法可能非常不同。由于不同机关的不同官员填写问卷的方法彼此分立,加之各国对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指控、定罪等广泛使用的术语在定义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此有时会造成特定国家的调查问卷中报告数据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应当指出,尽管在采集有效而可靠的犯罪数据时面临上述问题和其他看似难以克服的困难,国际层面的官方犯罪统计数据作为犯罪本身的衡量标准具有一定价值,只是我们在跨国使用官方统计数据时需要仔细考察不同国家的统计数据来源情况再予以取舍利用。

(四)积极配合联合国数据调查活动,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

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情况调查,对于研究和评估我国犯罪趋势、制定和完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国司法部是这项调查的协调单位,具体调查活动由公检法司的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专门、统一的规范,一般由刑事司法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进行统计,并根据内部保密规定对某些统计数据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从目前情况看,若要更为充分、全面地参与调查,更好地履行会员国义务,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一是确立刑事司法统计的法律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统计部门及其职责,对于提高刑事司法统计的质量非常重要。二是设立统一的刑事司法统计机构。目前世界上关于刑事司法数据进行集中统计的机构有三种组织模式,分别是国家一级独立的刑事司法统计局、司法部的内设机构、国家统计局的内设机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开展工作的便利角度来看,司法部的内设机构具有显著优势,美国就采取了这种模式。司法部恰好是联合国在中国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协调单位并且一直从事这项调查,因此,就我国而言,该机构设在司法部也是顺理成章的。三是明确刑事司法统计的范围。在内容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基础,并参考联合国调查问卷和国际犯罪被害人调查问卷,涵盖犯罪事实、报案、逮捕、受理、控告、审判、定罪与判决、刑罚执行 (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假释和释放等犯罪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在类型上,既包括犯罪统计、罪犯统计,也包括被害统计、刑事司法系统统计等类型。此外还可根据专项需要设定特别统计项目。最后,也是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实现统计信息的共享。目前,少量的统计信息散见于法律年鉴、法治蓝皮书等较权威的出版物和其他一些普通出版资料中。来自不同出处的各种信息难免存在分歧,难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统计的作用。因此,有待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出版制度。毕竟,司法统计的最终目的是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资料依据,同时为公众的知情和学者们的研究提供服务,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乃至刑事司法系统是否完善的重要坐标。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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