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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

2013-01-30常建党梁艳华

中国检察官 2013年8期

文◎常建党梁艳华

主题: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

文◎常建党*梁艳华**

案名:魏某贪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系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的工作人员。2004年9月,在第三届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大会上魏某被选举为常务副秘书长,2009年11月第四届协会又被选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该协会为社会团体,主要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研讨等活动,其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及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赞助等。2008年9月,该协会举办物业岗位人员培训,每位学员需交1160元,其中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取培训费880元,协会收教材费280元。培训结束后,魏某提前撕下有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山西省2008行政事业收费票据》NO.0092118第二联填写为“收到长治市房协物业培训费71280元,岗位证补失90元”,时间是“2008年9月16日”,收款人“任小龙”,然后又填写了一支经费报领证,以支付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培训费为由经理事长李某签字批准,到协会财务报销71370元并占为己有。另,查明魏某在平时买书时,累计向图书经销商索要空白发票9张,亲自或安排他人填写共计201330元,并经协会理事长李某签字后,在财务报销,为公支出7900元,将剩余的193430元占为己有。

[诉讼过程]

2011年8月该案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屯检刑诉(2011)第89号起诉书指控魏某犯贪污罪向屯留县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30日,屯留县法院以(2011)屯刑初字第114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退还长治房协26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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