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头,何不更进一步?——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2013-01-30刘银良
知识产权 2013年2期
刘银良
著作权法,正像它的出台比任何一部知识产权法都要困难,都要付出更多的艰辛一样,它出台后再向前迈进每一步,也都会比任何一部知识产权法(甚至可以说比任何一部其他民商事领域的单行法)都要困难,都要付出更多的艰辛。
—— 郑成思①郑成思:《从“入世”及法学研究角度透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4日第3版。
一、为什么著作权法修改牵动全社会神经?
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制度最为繁杂,涉及多样化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就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而言,激励发明人创新、为社会贡献其聪明才智的专利法主要关注如何代表社会与智力成果创造者订立合理的契约,包括为何种发明授予专利、授予何种权利以及针对侵权行为赋予何种法律救济。在此立法或修法的讨价还价中,潜在的侵权人和一般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没有参与的可能,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可能的合理使用者也被限定在侵权例外的有限情形中。商标法旨在维护诚实经营的商业逻辑,保护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获取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使其商誉在商标中累积,品牌价值得到提升。虽然在理论上说,商标制度越完善,消费者越能够最终受益,但在其立法及修法实践中,消费者并无有效的参与空间,更遑论潜在的商标侵权者。究其原因,无论是专利制度还是商标制度,它们所意图促进的知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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