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限制”的规范——对我国《宪法》第51 条的研究
2013-01-30石文龙
政治与法律 2013年7期
石文龙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34)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新中国建立后的其他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没有规定这一内容。那么,现行宪法为什么要规定这一条文呢?《宪法》第51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宪法》第51条的内涵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这些都是《宪法》第51条的基础问题,意义重大,本文为此展开分析。
一、《宪法》第51条的形成与发展
(一)《宪法》第51 条的由来
《宪法》第51条的立法背景是对法条进行专门研究的前提条件。《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条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文革”的总结与反思。
1.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
研究《宪法》第51条的由来,需要分析大致上“同一时期”1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二战后,出现了以苏联为首、横跨欧亚大陆、起初由12个社会主义国家组成的社会主义阵营。这一阵营后来扩展到17个国家,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长期对峙,是冷战时期的主要内容。在中苏两国关系方面,“20世纪60、70年代中苏关系的全面激烈对抗,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现象,……20世纪70年代末,促使中苏关系解冻的气候已逐步形成。从1979年开始走出对抗到1989年实现关系正常化,经历了10年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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