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连环诈骗,刑民交叠如何处理——马某某合同诈骗案分析
2013-01-30李洪欣
中国检察官 2013年6期
文◎李洪欣
汽车租赁连环诈骗,刑民交叠如何处理
——马某某合同诈骗案分析
文◎李洪欣*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101101]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33岁,京郊某村农民。2010年4月,马某某从A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尼桑风度轿车(评估价值126700元),月租金7千元,租期1个月,抵交押金5千元。5月,又从 B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别克商务轿车 (评估价值16.34万元),月租金9千元,租期6个月,抵交押金1万元。6月,再从 C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帕萨特轿车(评估价值22.55万元),月租金9千元,租期3个月,抵交押金2万元。上述三辆汽车,马某某在租车时都按租赁协议规定交了押金和预付了1个月的租金。同年6月和7月间,马某某先后将上述三辆汽车质押给河南个体老板韩某。分别获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9万元、10万元。
2010年8月,三家汽车租赁公司车主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发现车辆在河南某村,赶至河南追索车辆,车辆持有人拒绝还车。三名车主回京寻找马某某不获,遂向马某某之妻冯某讨要,冯某央告三人不要报案,答应续交租金和筹款赎车。延至2011年4月,三名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除预付租金、押金外,至报案前,马某某及其妻冯某分别向三家租赁公司偿还租金4.9万元、3.1万元、2.4万元。2012年3月,马某某之妻冯某用向亲友筹借的39万元赎回车辆交给公安机关,2012年4月发还。报案后至赎回车辆前,马某某及其亲属又向三家公司偿还租金12.1665万元。至赎回车辆前,根据合同约定,三家公司应收租金54.8万元,扣除已还租金和押金,马某某尚欠三家公司36.6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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