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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2013-01-30伦碧琪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文◎伦碧琪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文◎伦碧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被确立为一个明确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使审判程序更加合法、正当,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更接近客观真实以增强诉讼判决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和实体意义上完整的人权保障;还有助于协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然而,由于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才刚刚起步,目前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诉讼规则》)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仍然较为零散和抽象。于此,笔者拟参考域外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文本的规定及有关学者的研究,探讨具有我国特色且切实可行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域外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定》第601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本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不受限制。实践中,美国警察对于出庭作证往往持积极态度,因为“侦查活动的警察如果不接受法院的通知出庭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话,那么侦查过程中记录着控方证据与结论的书面材料,将会因为未经过陪审团的直接审理而被排除在事实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警察在此之前进行的所有证据收集工作都会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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