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13-01-30廖慧兰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期
文◎廖慧兰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文◎廖慧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10230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实践中,如何进一步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新职权,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香港等地实践经验及我国检察机关的探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以下简称“义工惩教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义工惩教制度的可行性
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1]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
(一)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有观点认为,义工帮助的主要是他人和社会,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义工是为了接受矫治和教育,获益的主要是他自己,即使他做了一些帮助他人的事,也是一种被动接受劳动改造的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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