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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研究——现状、困境及改进建议

2013-01-30丁铁梅韩复伟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期

文◎丁铁梅 韩复伟

控方履行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研究
——现状、困境及改进建议

文◎丁铁梅*韩复伟**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001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干警[450015]

20 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秀研究成果。《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不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同时,《新刑诉法》又在第2条吸收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第57条规定了“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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