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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2013-01-30黄晓文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期

文◎黄晓文

虚开发票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文◎黄晓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100872]

随着国家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和税收管理的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一定遏制,而普通发票拥有广泛的需求市场,同时制售假发票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都比较低”,违法犯罪分子开始把注意力转向了普通发票犯罪,导致普通发票犯罪案件近年来逐年递增,且呈现激增态势[1]。为了严密打击普通发票犯罪的法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新规定的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其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如何界定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用虚假的手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2]。根据上述犯罪定义可以得知,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发票的用途,我国刑法对发票的规制进行了三分切割,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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