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2013-01-30文◎万毅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期
文◎万 毅
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文◎万 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610041]
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手握侦查、追诉大权,位高而权重,但却长期处于有“将”无“兵”的尴尬境地,案多人少、负荷极重。虽说台湾“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度警察协助侦查,但实务上由于多种原因,检察官对于指挥警察办案,常感力不从心。基于这一现实,为办案的“包青天”(检察官)配置“王朝”、“马汉”式的得力助手--检察事务官,以分担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减轻检察官的案件负荷,就成为当时台湾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1999 年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订[1],增设了第66条之2:“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检察事务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组长由检察事务官兼任,不另列等。”该条款明确提出设立检察事务官制度并初步规定了检察事务官的配置原则,因而被民间戏称为“王朝、马汉条款”。2000年5月15日台湾地区“法务部”颁布《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原则》,同年6月第一期检察事务官分配到各地检署服务,由此正式建立起检察事务官制度。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的创设,受到日本检察事务官制度和美国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深刻影响,但在实务运作中又体现出了自身的特色,对于大陆正在进行的、以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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