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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2013-01-30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司法 2013年8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制度管理学

■崔永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崔永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管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已成了法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化与完善包括审判管理和检察管理等等在内的司法管理,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司法管理学则是一门新兴学科,旨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司法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司法管理学是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法管理规律的学问。

为了推进国内学界与实务界对司法管理和司法管理学的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于2012年6月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于当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本文根据上述获奖论文的汇编 (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以及学界的相关成果对司法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间出己意,对有关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论。

一、司法管理与司法管理学

一些论文对司法管理的概念、原则、方式及目标等等进行了探讨。有的文章说: “司法管理就是用正确的、规范的方法,科学地管理。换言之就是科学规范地管理工作事宜。司法规范管理是展示公平正义杜绝有瑕疵的案件,让公民或其他组织有怨能伸,有苦能诉,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信赖的地方。①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9页。”

另有文章将司法管理等同于审判管理,称“司法管理又称之为审判管理,对于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制度保障,不论在公共部门系统运转中,还是现代管理学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加强和创新司法管理,不断发挥审判功效,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②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76页。”

应该说,将司法管理等同于审判管理并不全面,司法管理以法院的审判管理为核心,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公安机关的监所管理等多个方面。

所谓“审判管理”,“是指按照司法的规律要求,通过对审判工作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指导等方式,来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特定管理活动”③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64页。。“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④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 “审判管理就是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安排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过程、考评审判绩效、整合审判资源的过程。⑤江必新:《审判管理与审判管理规律抉微》,《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

也有学者将审判管理权分为审判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指导监督权两种,认为审判指导监督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具有纯司法性,不带任何行政色彩,但审判事务管理权具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征,甚至可称为“审判中的行政权”,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主动性——由管理方单方意志作出某种处理决定,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不符合审判权被动性的特征;综合性——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权力,审判事务管理的一些手段如审判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等也与行政管理中的考核监督类似;责任性——是行政权的一般属性,审判主体如果滥用审判权将承担纪律责任,此种追究显然具有行政性;非裁决性——审判权的功能是裁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审判事务管理权不具备此项功能,其关注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审判活动,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一项实体性的裁决权力⑥石晓波:《论审判权中的行政权扩张》,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所谓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⑦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23~226页。⑧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334页。”

所谓“监所管理”的监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是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的刑事羁押及执行处罚的执法管理场所。“监所管理是一门系统的科学,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完善和创新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机制,对于确保公安监所安全文明、服务和保障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⑧”

笔者认为,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司法管理包括法院审判管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公安机关监所管理等等。

司法管理学,顾名思义,是以司法管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学科。司法管理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学科,并且因其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而备受法学界与实务界的瞩目。司法管理学是司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司法学下的一个子学科,也是一门法学新兴学科。司法管理学是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法管理规律的学问。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管理并未被当成一个学科来定位,理论界对司法管理的研究成果也少之又少。在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的今天,关注中国司法管理制度,在对司法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司法管理学,已经迫在眉睫⑨张文静、刘家楠:《司法学论坛暨首届司法管理学会议综述》,《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也有学者指出:“司法管理学是司法学的子学科,作为上位概念的司法学理应涵摄司法管理学并在司法管理学中展现出司法学的基本属性。……正因为司法学自身是法学中的一门学科,司法管理学必然有着法学视界内的理论基础,同时司法管理学又涉及管理,是为管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管理学的相关基础理论形态自然也必须纳入司法管理学之中。⑩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09页。”

另有学者说:“司法管理学必须立足于司法实践,形成有效自洽的司法管理学体系。司法管理学尤其要避免从概念到概念、由逻辑到逻辑的推演,而忽视司法实践的存在。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注重中国的实际,从司法管理的实践当中找到理论的源泉;还要注意探讨如何实现司法管理的三种功能,即惩罚功能、管理功能和激励功能。司法管理学也不能够承载得太多,而应当回归到管理的本源,即提高效率。刘家楠:《司法管理学:体系、方法与价值》,《群言》,2013年第2期。”

二、司法管理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司法管理的价值取向在于司法公正、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司法公正是通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由之路。大面积的司法不公现象会成为社会动荡失和的导火索,甚至会影响到政权的存亡、国家的兴衰。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管理工作的基本价值目标。司法管理人员必须对此高度重视,要把司法公正当成自己从事司法管理工作的不懈追求,要在管理创新、建章立制方面最大程度地体现这一根本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强调对法官进行人性化管理,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一篇文章指出: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管理,坚持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不但将负有各种领导职责的管理者作为管理主体,而且将法官也作为管理主体,以法院事业为共同责任与目标,提倡相互之间的责任分工与担当精神,在管理活动中彼此人格上相互尊重,工作上正确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78页。”这是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管理的价值取向。

另一篇文章同样阐释了司法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是以法官为本,以法官为中心,具体说来应做到: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尊重法官的权利和自由;关注法官的审判需求;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突出法官的中心地位;激励法官的首创精神,释放法官的工作潜能;改善法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解决法官面临的困难;注意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71页。”

有的文章探讨了审判管理的价值导向问题,认为“任何制度设计都不能回避价值导向问题,这是制度设计者在进行利益取舍和路径选择时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制度的价值导向必须契合特定的时代要求。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和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审判管理是审判权正当有效行使的必然路径,审判管理与审判在价值导向上应当具有高度一致性”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91页。。该文还具体分析了审判管理的三个导向:一是“公正”,旨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认为公正是司法存在的正当理由和首要价值,也是当事人诉求的最终目的;二是“高效”,旨在实现审判效率与司法效率的统一,认为高效不仅包括审判效率高,还包括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及司法的低投入高产出,司法“产出”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且包括国家、社会从司法过程中所获取的利益;三是“权威”,旨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为要树立司法权威,不仅要强调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司法在法律层面的正确性,注重法律效果的实现,而且要关注审判工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态度,这就要求通过审判管理,将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起来,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正面评价,以维护司法权威。

一篇检察人员撰写的文章也探讨了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管理的价值取向问题,指出案件管理具有如下三种价值:一是“程序公正”,认为程序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实施裁判公正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是参与刑事司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在自侦案件、提起公诉等方面“产生”司法正义,也通过对公安侦查行为、法院审判行为及刑罚执行行为的监督来矫正不正义的司法行为。案件管理是以法定或约定的时限、程序、原则和制度来约束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法律监督,认为此种监督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以检察机关自身主导或参与的各种法律监督活动为监督对象的活动,主要针对检察机关的履行侦查、批捕、公诉、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控告申诉等检察权等为内容,是检察机关采取流程管理、案件审查等实现案件办理的自我评价、分析和矫正的监督方式。三是诉讼效益,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对业务流程的系统化管理,实现对检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检察官的工作重心向执法办案转移,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社会公众尽快得到一个确定的诉讼结果,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目标。通过集中指挥和有效管理,实现各业务环节、诉讼前一阶段与诉讼后一阶段之间既有协调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21~123页。。

也有文章将案件管理的价值取向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高效性价值取向——通过案件评查、绩效考评、专项检查、统计分析和网络技术,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2)公正性价值取向——以案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手段,以案件考核评估为标准,创新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权威性价值——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诉讼监督应当与法律监督相分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增强检察业务的司法属性,对于有异议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进行事中审查,对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等进行实时监管,以规范办案、公正执法、维护司法权威;(4)规范性价值取向——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办案,实现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5)系统性价值取向——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履行管理、服务、监督、参谋等职责,掌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并进行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34~235页。。

关于司法管理的原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可以说,司法管理的原则凝聚着司法管理的理念,又细化为司法管理的制度。大致上看,司法管理有如下几个重要原则:

(1)效率原则。正如罗宾斯 (Robbins)和库尔特(Coulter)所说“管理所追求的是效率和效果,效率是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司法管理也是强调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在司法审判中加强效率管理,旨在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加快执法办案的进度,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高效。

(2)质量原则。效率是建立在质量的前提之上的,没有质量就谈不上真正的效率。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均应将办案质量作为评估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质效评估体系。

(3)创新原则。法约尔曾将创新原则作为一个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原则,司法管理也同样注重创新原则,创新是司法管理之活力的源泉。只有创新,才会有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司法管理,才会有新理念、新机制、新制度、新局面,才能不断提升以司法手段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4)监控原则。监控是现代管理学的五大原则之一,监控要求以完善的监督和考评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司法管理上,强化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不仅能提升司法效率,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5)服务原则。服务原则要求在司法管理中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进行管理。

(6)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既要求协调好法院与检察院的分工制约关系,又要协调好法院、检察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关系,如此才能形成一种管理合力,共同促进司法管理的进步。

(7)自律原则。自律原则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其各级领导必须严于律己,带头守法。正如王胜俊所说:“要处理好他律与自律的关系。要加强他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他律要靠自律实现,要善于运用思想教育、文化熏陶、人文关怀、激励感召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法官认同审判管理,加强自我管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刚柔并济、文化引领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尊重人、理解人、解放人,使人的能力得以最大程度地释放;刚柔并济要求法官在加强纪律性的同时,强调法官与管理者之间的情感联系与沟通协调;文化引领要求构建一种健康的法院文化,因为法院文化是司法管理的灵魂和内在力量,对于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养成、行为的规范及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85页。。

三、司法管理的基本内容

关于司法管理的内容,亦即司法管理的手段、方法、措施和制度等等,在每个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都不尽相同,可以说还处在探索阶段中。

从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实践样本看,在审判管理方面着力采取了如下方法:一是审判动态的监控。指法院依托信息收集平台,对审判阶段内的总体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并且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从不同方面推进整体审判水平的提升。江苏法院系统建立了一套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并设计了配套的软件系统,作为审判动态监控的平台。该指标体系依据诉讼过程中反映审判质量效率的重要因素,设置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等一整套量化指标,覆盖了审判活动全过程,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况,为动态监控审判资源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审判动态的监控可以通过指标数据通报、审判质效点评分析、质量评查报告、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实现,其中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制度最为全面。二是审判质量监控。主要是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级监督与院庭长依法监督办案制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事后对案件的评查进行质量控制。江苏省法院系统成立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委员会作为评查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并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评查队伍,对发现的问题通报整改,并明确责任承担。三是审判程序控制。主要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把案件审理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实行分段管理,实时监控,因而有助于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升。四是审判资源配置。法院通过增加审判资源、实行制度程序调整及采用科技手段等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搞好“内部挖潜”,以缓解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等问题。五是审判绩效考评。这是依赖于指标体系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情况对审判工作及其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审判管理方式。该管理方式需要注意几点:(1)考评指标数据要科学合理; (2)审判绩效考评既要有量,也应有质;(3)强化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如将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改进工作相结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93~296页。。

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践样本看,主要采用了“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所谓内生管理机制是指,依靠法官人格塑造与品质完善,强化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启发、引导、激励内在力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所谓外控性管理机制是指,以职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目标,通过外部约束力量对法官实施管理的司法行政与业务活动。由此,可以得出,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的定义,即人民法院以内生型管理为基础,以外控型管理为补充,重视法官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建立和完善自律与监督、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并符合以人为本理念和司法规律的新时期司法管理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78页。”

有的文章将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八个要素: (1)审判管理是法院的一项具有行政性质的公共管理活动;(2)审判管理是法院的一项具有特殊规律的审判管理活动,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所不同; (3)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来展开的;(4)审判管理是以审判委员会、各审判业务庭、专门的管理机构以及院长、庭长为管理主体的一种管理;(5)审判管理以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审判行为作为管理对象; (6)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权为基本依托;(7)审判管理通常以计划、组织、领导、协调、约束、指导、控制等方式实施;(8)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审判实施权的正当有序运行,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63~164页。。

目前,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均成立了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专门承担审判流程监控、审判质效管理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1)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裁判、结案、归档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不超审限;(2)审判态势分析——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管控审判过程的总体状况;(3)审判绩效管理——从上诉率、发回重审改判率、申请再审率、裁判文书合格率、调解率和涉诉上访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与考核;(4)案件评查——对于已经审结的各类案件,从程序到实体方面严加评查,经过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对策;等等。

在检察机关实施案件管理的内容方面,有的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分别言之,所谓“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自立案开始便纳入管理,包括案件的统一进出口、案件的分流、程序适用等;文书管理:统一开具涉及人身强制措施、财产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并由案管部门统一保管、发放;涉案款物管理:统一开具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手续,入库、出库;其他事务管理:除案件流程管理外,负责统一处理案件告知、送达、移送、卷宗归档等检察事务工作。所谓“监督”包括个案时限监督:对办案环节、各承办人办案情况进行办案期限预警,遏制超期办案;重点监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及无罪判决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对正在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案件实施专项监督;整体案件质量监督:采取自查、抽查、评估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所谓“服务”包括服务检察官:将案件中部分程序性事项和事务性事项由案管部门负责,最典型的就是文书的开具和送达;服务当事人:负责联系和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送达权利告知书并听取意见;服务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接待律师,查询案件信息,阅卷与复印卷宗;服务社会: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一般群众对案件办理的咨询和意见,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相关情况。所谓“参谋”,包括办案整体情况分析:统筹分析本院一定时期内收案、开庭、退查、结案等相关办案情况,宏观把握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检察官个人工作绩效分析:掌握检察官个人一定时期内的执法数量、质量等各种业务数据,为干警个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检察长、检委会决策参谋:对一定时期内案件各类数据汇总、分析,为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案件研判、社会治安态势、量化考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26页。。

另有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运行方式是做到“五个统一”:(1)案件受理统一; (2)文书管理统一; (3)考评管理统一;(4)赃物管理统一;(5)数据管理统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40页。。

也有文章谈到了公安部门监所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维护监所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要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确保监所安全; (2)强化人权保障:必须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法定职责贯穿于监管工作全过程,并将防范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3)推进执法规范化:监管执法实行流程化管理,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决策、监督、保障、执行有机衔接的警务工作流程。要建立科学、系统、高效的监管执法管理体系,对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执法流程,细化操作要求,形成岗位明确、目标具体、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做到岗位职责清楚、相关责任明晰、过程记录详细、监督措施有力、考核机制科学;(4)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督促整改、专题汇报、责任追究、通报排名、安全预警、奖优罚劣等多种手段对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督查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337~339页。。

四、司法管理的完善

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正如有的文章所指出的,目前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色彩突出,二是管理水平不高,三是审判管理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四是人员分类管理尚未全面推行,五是信息化建设落后,六是缺乏司法管理的人才,等等。上述问题需要我们今后通过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加以解决。

在如何完善司法管理方面,一些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文章认为,要正确构建审判独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核心与落脚点,法院独立是实现法官独立的重要保障。要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改革法院机构设置和组织制度,改变院长对庭长、庭长对法官在审判事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要突出合议庭独立审判职能作用,弱化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不能让所有案件的判决都上审委会。要消除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彻底改变被领导、被制约的模式。在法官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免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避免地方干预;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法院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将法院归由上级法院主管,进行垂直领导,法院进人、晋职晋级和后勤装备等均由上级法院负责。要弱化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委会不能将讨论和判决案件作为主要任务,而是应当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主要任务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337~339页。。

另有文章认为必须矫正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状况,重建法官独立的现代审判管理机制;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就必须重建我国“审权”与“判权”相统一的现代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必须废除法官的行政职级,而代之以法官序列的等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机关活动模式以行政长官为载体影响正常审判工作。另外,加强审判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是实行公正与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法院要强化审判流程管理,要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类立案、排期开庭,要对庭审过程、裁判结果、结案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65~67页。。

有的文章探讨了审判管理科学化的基本途径: (1)既要突出针对性,又要注重系统性;(2)既要强调规范化,又要强调类型化; (3)既要强化审判管理,又要尊重审判规律;(4)既要注意量化评价,又要注意评价体系及其运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5)既要实行高标准的严格管理,又要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6)既要把法官当成管理者,又要使法官成为管理者;(7)既要管理被管理者,又要管理管理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66~172页。。

有的文章对强化审判管理有可能导致司法行政化表示了担忧,主张为防止这一倾向而对审判管理进行法治化塑造,即一方面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分权制衡,使法官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使审判管理权的运行公开透明。该文指出,在强力的审判管理模式下,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可能受到抑制,过于繁琐的审判管理程序可能会束缚法官的能动性,影响法官的自信心和尊荣感。因此,他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绩效考核应当遵循审判规律;二是建立审判权力保障制度;三是规范案件实体审理的审判管理,防止审判指导监督权的泛化;四是审判指导监督的对象应当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91~192页。。

也有文章对审判管理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该文认为,第一,要关注审判管理之“管理”功能的扩张问题。审判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强化审判管理存在着“管理维度扩大化”的问题,这就需要把握好管理的度,防止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需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应当由约束性管理模式向服务性管理模式转化。第二,要关注审判管理的“成本”问题。目前,审判管理提倡“精细化”,但精细化不等于复杂化,应当处理好管理成本与管理效益之间的关系,使审判管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第三,要关注审判管理中的“激励”不足。当前审判管理的中心是制约和监督法官的诉讼行为,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审判管理应当处理好约束与激励之间的关系,着重研究激励型管理的最佳模式,增强一线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信心,提高法官对审判管理的情感认同度;同时还要强化人本管理,关注法官的实际需求,使其在工作生活上无后顾之忧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97~298页。。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依托现代管理模式和手段,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要素进行科学组合,对案件进行积极主动的管理控制,对检察职权进行优化配置,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科学、高效和规范的运行。学界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2)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3)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5)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等等。为此,需要通过深化案件管理来解决上述问题,重点是:(1)加强案件统计管理;(2)加强案件流程管理;(3)加强法律文书管理;(4)加强涉案款物管理; (5)加强案件考评管理。上述说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领域,有的文章提出了优化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能力。这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构建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办案、管理、统计、分析、监督于一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类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分级查询、执法环节网上全程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分享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130~131页。。

另有文章探讨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思路: (1)深化案件管理探索机制建设;(2)深化案件管理实践机制建设;(3)深化案件管理发展机制建设;(4)深化案件管理评估机制建设;(5)深化案件管理配套机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编:《首届“司法管理学”获奖论文汇编》(打印本),第247~249页。。

综上所述,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司法管理包括法院的审判管理、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公安机关的监所管理等等。司法管理是当前司法机关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司法管理主要包括人事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方面。司法管理的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效率与公正、管理与服务、无序与规范的矛盾,最大程度地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潜能,以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促进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深化司法管理的基本思路,一是从发散式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二是从粗放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三是从传统式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四是从管控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此种转变反映了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管理领域的兴起。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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