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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历史上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2013-01-30王晓东

政法论丛 2013年6期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我国历史上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我国法律对性交易的打击虽非常严厉,但性交易却屡禁不止,并愈演愈烈。可见,我国现行的严禁主义存在问题。纵观我国历史大多数时期,性交易是合法的,并且性交易合法时期往往是社会环境比较宽松的时期,也往往是历史上的“盛世”之时。而性交易非法时期也往往是法律环境比较苛刻、社会控制比较严厉的时期。这样的时期里对性交易的管制往往就是严刑峻法,通过这样的管制也往往造成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并且最终都会放开对性交易的管制。

我国历史 性交易 法律管制

性交易,即卖淫嫖娼,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但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性交易在大多数历史时期是合法的,只有在少数的历史时期被视为非法。在性交易合法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性交易进行了有效的管制,并取得较好的管制利益;在性交易非法时期,国家对性交易采取禁堵的管制政策,但管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性交易合法时期对性交易的法律管制

(一)性交易法律管制的主要目的或原因

在性交易的合法时期,国家对性交易进行法律管制的主要目的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统治集团对性交易进行管制的首要目的。管子设“女闾”,其最主要的目的即是“征其夜合之资,以资国用”。清末,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自光绪三十一年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实行以税代罚,正式抽收妓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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