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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做好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治理

2013-01-30朱伟煜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备案隐患整治

●朱伟煜,李 旻

(上海浦东新区消防支队,上海 200136)

依法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随着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断深化,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火灾隐患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决定了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

对近年来笔者所在辖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统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占26.36%,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民用建筑占54.24%,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业建筑占19.4%。由此可见,重大火灾隐患建筑多出现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也与平时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的频次不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多,不能及时发现隐患进行整治有关。纵观重大火灾隐患的现状,其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

(一)产业结构调整滋生火灾隐患

1.随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搭建建筑。有些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重生产、轻安全”,擅自将原来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改为丙类仓库或其它甲、乙类工业建筑,有的还在厂区内随意搭建建筑物,导致建筑防火间距不足、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面积等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缺乏等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

2.多产权建筑、群租房的出现。企业实行租赁后,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大产权与个人小产权分割等,使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多家产权单位和个人、多种经营模式和使用性质,打破了传统单一主体独立经营、使用的局面,使建筑内安全疏散设施、防火(烟)分区和自动消防设施等具有共同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的消防设施及产品被封堵、占用及破坏,致使局部或全部瘫痪,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3.对闲置土地、待拆迁土地的短期开发利用、盲目招商和违规用地及不合理的规划控制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从而出现了消防水源、电源的缺乏,消防设施配套不完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低等重大火灾隐患。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修改、建设衍生火灾隐患

1.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违法改、扩建工程“有空可钻”。修订后的《消防法》提出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这项全新的工作措施,有部分单位为了规避检查,主观故意虚假备案,包括以整体属性掩盖其真实属性、将项目进行拆分备案,重复备案,甚至有部分没有规划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直接通过网上备案取得“合法”的使用资格。由于这些单位规避了应走的法律流程,导致了火灾隐患的蔓延扩大。

2.技术规范、标准的“溯及力”尚未完全处理好,使原本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成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导致一批老大难等历史遗留火灾隐患迟迟无法得到根治。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了对改建建筑的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这对整体改造的工程操作性很强,但对局部改造的内装修工程要按新标准来实施难度就非常大了,有的涉及建筑结构、室外整体给水和供电的改造。这样一来,有的单位只要有局部楼层进行了改建,可能就会涉及整个建筑要按新标准进行检查,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三)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了火灾隐患

一些单位的领导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或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有的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没有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落实。有的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牺牲消防安全的硬性指标,错误地提供与消防法规要求不符合的优惠政策。有的甚至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冒险违章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问题。

二、制约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主要因素

(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

一些多产权建筑或违章搭建建筑出租后,由于涉及多家单位或个人,产权、使用权、管理权分离,容易导致在管理上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二)企业整改资金无法保障

有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有些属历史遗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存在问题较多,与现行规范差距较大,整改非常困难。

(三)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薄弱

目前,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场所大量涌现,然而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跟不上城市建设的发展,导致重大火灾隐患出现,如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等。这些重大火灾隐患出现的背后,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是重要因素之一。这种涉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隐患问题单靠一个部门、一家单位进行整治难度极大。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对策

(一)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督改的领导责任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是一项纵横交错而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消防机构或一家单位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与统一领导、部门执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要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政府行为,由政府领导牵头组织重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

(二)创新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改机制

从原先对单独一个单位的挂牌督改发展到对某个火灾隐患较为集中、严重的区域的“隐患集中区域挂牌整治”机制的建立,从市、区二级挂牌督改发展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改机制,做强社会基层的消防工作,筑牢社会“防火墙”的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隐患抄告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政府督办、部门抄告单等形式督促下级政府重视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化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指导、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目前已顺利摘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案例表明,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整改的作用非常大,因此要通过消防联合办公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重大火灾隐患抄告,以形成部门合力,协调、指导和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建设

进一步细化出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或解释,使《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程序一致,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对涉及恶意虚假备案的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建交委、房管、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办事大厅受理窗口或网站予以曝光,坚决打击“不法”行为。此外,还应进一步梳理现行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有矛盾冲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立、改、废,使消防监督法律依据明晰,火灾隐患整改有法可依。

(五)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价机制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大力推广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标准化管理进行评价,将此评价与其社会诚信体制挂钩,强化单位责任意识,有力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

(六)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的舆论监督

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公示、督办、评估等整改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要邀请媒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

[1]GA 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S].

[2]曾林水,吴立志,郭子东,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分类成因及整改对策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8,24(2):39 -42.

[3]孙高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探讨[J].安防科技,2011,(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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