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量刑分析与操作
——以石柏魁故宫盗窃案为例
2013-01-30文◎张苏*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0期
文◎张 苏*
[基本案情]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故宫诚肃殿,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在逃离故宫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此5件展品均已起获)。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在路边及垃圾桶内。石柏魁被抓获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从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处起获其扔弃的展品1件。上述起获的6件展品均已发还。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2012年3月19日,石柏魁故宫盗窃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柏魁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对本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一、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法定刑升格的适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认定石柏魁故宫盗窃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决定对其能否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是否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通过违法性的大小(对象、数额、既未遂)、被告人的可谴责、可非难程度进行具体地判断,不能直接根据社会危害性抽象地判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