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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政策与妇女贫困——一种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

2013-01-25王爱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土地

王爱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10年的2 688万,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2.8%[1](P11-12)。虽然对贫困人口的分性别统计数据非常有限,但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妇女、儿童和老人滞留农村,农村生产活动日益女性化是不争的事实。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无论是在农村劳作或城市打工普遍处于收入和生活水平低、就业难度大、文化程度低、营养健康状况不良、家务劳动繁重、社会权利缺失和政治参与程度低等状态,这些现象究竟是她们贫困的原因还是贫困的结果呢?与此类似的问题还包括:为什么农业生产活动日趋女性化,但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浓厚?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加重农村妇女反贫困的难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妇女利益的回归还是剥夺?

关于妇女贫困问题,国外的女权主义者、女性主义经济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分别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经济资源获取、劳动力市场参与、接受教育培训、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和家务劳动分配等方面存在的性别差异,是妇女贫困的主要原因[2]。国际金融危机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动荡、宗教与种族矛盾、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早孕早育与堕胎等,会进一步恶化女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环境,[3]。与中国农村贫困相关的研究,主要是从农村减贫、扶贫进程、亲贫式增长和“三农”方面探讨,农村妇女贫困基本隶属于农民工流动、农村土地流转与权益保障、农村家庭“留守”、农村人口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研究中。

国内文献关于中国农村妇女贫困主要原因在于:(1)传统的从夫居、父权制、不平等社会性别关系等,使农村妇女在公共资源和家庭资源分配中被“边缘化”,农村资源占有的性别不平等加剧资产占有弱势者(女性)的贫困,而贫困又使得本来匮乏的资产偏向优势者(男性)。农村妇女的贫困不仅限制女性自身发展创造能力,更弱化她们对子女的早期喂养能力与教育能力,抑制其子女未来社会竞争力、自我提升能力,特别使后辈女性在贫困的代际传承中继续遭受贫苦[4]。(2)传统的家庭性别劳动分工模式、家庭无偿照护者角色身份,约束了农村妇女的收入和能力发展,在家庭结构出现缺损时为维系家庭功能的基本完整而必须付出牺牲和代价。当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时,夫家的房屋、土地、家庭财产及其他资产也随之失去,妇女往往成为一无所有者[5]。(3)农村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约束、社会支持不足所产生的积累效应,使农村妇女受到国家扶贫干预的影响极小,妇女对扶贫项目的了解程度和通过公开途径知晓公共救助的比重显著弱于男性。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陈旧、权益组织能力薄弱、缺乏争取自身权利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等也导致她们处于贫困状态[6]。(4)农村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生存条件恶劣、水资源的贫乏以及医疗条件匮乏,加重农村妇女的健康威胁和疾病发生率,遏制她们生活环境条件的改善[7]。以“母亲水窖”、“幸福工程”项目为依托对农村妇女实施系列资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她们的艰难,但总体生态环境的恶化抑制了农村妇女生活条件改善。

1995年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明确提出,把“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 streaming)作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要求各国将社会性别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指引,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主流。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定义“社会性别主流化”为“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当男女有一方处在极其不利的位置时,主流化就会成为有性别区分的活动和平等权利行动。“有性别区分的干预对象可以全部是女性,或男女都有,或全部是男性,使他们有能力参与发展活动,并从中获益”[8]。主流化的基本原则是:为监督过程建立充分的责任体系,一切工作部门的事宜和问题首先应该是寻找出性别差异;应该开展性别分析,而不是把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事宜和问题都判断为中立的;在各个层次的决策制定中都要努力拓宽妇女的参与面;但主流化并非取代专门针对妇女的政策项目和具有积极意义的立法需求,也不是废除对协调机构和妇女事务单位的需求。与“妇女”一词相比,“社会性别”涵盖了两性的角色、需求、地位及相互关系,更有利于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扭转妇女经济社会地位边缘化状态,实现妇女由边缘走向主流,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本文试图从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探讨农村经济改革政策是否导致部分农村妇女愈发贫困的现实。

二、家庭承包制是否模糊了社会性别差异?

农民生计存在广泛的高度不确定性,包括气候变化、瘟疫、疾病等自然风险给农业造成不可预期的灾害,农业的信息不完全与市场不完善引起的产品价格不稳定性,经济资源控制权的变动所造成的社会不确定性(如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法律权益和社会保障的不健全等等,常常把农民置于生存与饿殍之间,规避风险是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家庭的本能反应。费孝通曾说:“中国乡土社会中,一直到现在,最有力的动机是‘创立家业’。在一场天灾人祸不断的生活中,安全是主要的企求”[9](P358)。在面对行为目标、限制条件和市场条件,利润最大化行为决策仍然是农民的最优选择。

家庭承包制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形式,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新的土地制度,被俗称为“大包干”,其核心就是“包”字,包土地、包利益分配、一切都“包干到户”。这种大包干的自负盈亏生产模式,把过去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随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农民家庭独立承担,农户既拥有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也是农业生产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在微观生产水平上实现家庭财富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成为全国农户的共同追求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是青壮年劳力主动把农民身份转型为城市化群体,把计划经济时期由男女两性共同分担的农业生产任务全部留给在乡村的妇女。

但是,农村妇女并没有因为担负起农业生产的重任而减少她们原有“主内”角色所承担的家务劳动。操劳四季农业生产劳动、照顾未成年子女、赡养年迈父母、忍受夫妻长期分离和经济收入入不敷出等多重压力同时叠加在妇女身上,她们不得不挑起原本由两幅肩膀分担的责任田和家庭重担。截至2011年底,全国大约有0.5亿妇女留守乡村,她们占中国农村劳动力的60%以上,是当前农业生产、农村经济活动的主力军。她们拥有完整的家庭,却常年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她们收起女性的柔弱和矜持,餐风沐雨干着本该是男人干的重活。从“半边天”到家里的“顶梁柱”,品味着艰辛、充满着期盼。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生活压力大,是压在留守妇女头上的“三座大山”。跨城乡的“男工女耕”性别分工限制了农村女性与男性劳动的可替换性,女性的农业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内”化为不挣钱的家务劳动,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在经济改革后也就日趋加大。1999年农村女性的收入是男性的59.6%,比1990年扩大了21.8%。2010年的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56.0%,比1990年则扩大了25.4%,农村老年妇女的年均收入为同地域男性的51.8%,比1999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①。与男性相比,改革之后的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与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强和家庭贡献加大而同比上升。

舒尔茨在20世纪60年代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民不是愚昧落后的而是理性的,几千年的传统农业生产造就、延续了农民对资源、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大部分贫穷农业社会在要素配置方面很少有什么明显的低效率”[10](P24-41)。新家庭经济学认为,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是用家庭福利最大化时的静态比较优势解释的,每个家庭成员专门负责比其他成员更有效率完成的任务,当男性与女性在农业生产上的效率同样高,但男性在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比女性高,也比男性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品高,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农家是最优决策。中国农民把“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由私人家庭领域推向农业生产公共领域,是面对农村经济改革在既有技术水平下对劳动要素的合理配置,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促进了农民家庭收入的提升②,但是,它使女性从农业向工业转移步伐滞后于男性。

家庭承包制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和国家,事实上它赋予农户的是对土地的农业耕作权,而不包括工业使用权等其他权利,土地所有权的共有性导致其产权的残缺和不明晰。当土地从农业用途转型为其他用途时,农民就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机会,土地征收后农民特别是妇女的境况愈益糟糕。各级政府的征地撤村、村庄合并或撤镇建街的城市化建设加剧了对土地扩张的需求,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比2000年减少了近1亿亩,2000~2010年平均每年有9万个村落在中国行政版图上消失③。在农地征用过程中,政府身兼三职:一是政府制定征地标准;二是政府亲自与农民交易;三是政府运用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合同。对于政府的征地要求、土地补偿标准以及失地后的生存安置问题,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和能力。2010年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7.9%,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农村妇女无土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①。失地后只有12.67%的妇女收入增加,43.63%妇女失地后的收入减少,24.9%的对失地后的补偿安置措施表示“不满意”,49.1%的认为“政府没有很好地安置,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收入来源”,失地后家庭收入降低挣钱更难,只能依靠丈夫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家庭运转。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中有63.1%未获得任何安置④,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无土地、无财产、无房屋、无工作保障”、“一无所有”的“农转非”者。而城市人口的规模、密度、异质性导致了城市独特的、有别于乡村的生活方式,在被迫的职业转移和市场竞争中,失地妇女被斥为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重、劳动技能低、技术接受能力低的“劣质”劳动者,沦为城市最廉价劳动力、临时工、保姆和自雇者等,从事着“苦、脏、累、险”的高强度低收入工作,忍受着城乡差别和性别差异的双重歧视。

农村妇女的贫困和艰辛在“制造城里人”过程中被湮没,成为城市扩张的隐性牺牲者。孟德拉斯曾说:“农民的土地恋是文学经常重复的主题,它不会轻易地屈从于社会学的和心理学的分析。所有农业文明都赋予土地一种崇高价值,从不把土地视为一种类似其他物品的财产[11](P51)。土地寄寓了农民一种特殊情感和价值,即便是在农业劳动者以理性的和经济的方式对待土地,依然对土地保持着深厚情感。虽然有16.0%的失地妇女转为城镇居民,但56.8%的失地妇女不愿转成城镇居民,拒绝被动城市化。年龄在36~51岁的妇女失地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生活的不如意并非来自自愿选择,被动剥夺感使她们陷入对未来的渺茫和焦虑中[12]。已失去传统农民身份但心理上又不认同是现代城市市民,被迫纠结于“我是谁?”的迷失。失地妇女的年龄越大,她们对城市的自我认同感越弱,对乡土生活习俗、生活方式乃至社会交往与社会支持等越眷恋,社会记忆比较长久地停留在以往农村社会生活的场景之中。

当传统随父(夫)居的社会规范在经济改革中被继续维持着,以家庭为核算单位的土地承包制的被解读为妇女土地权利附属于家庭(或婚姻)关系,而不是与男性平等地共享土地分配权。计划经济时期,集体所有制能够基本保证已婚妇女在婆家所属村集体中获得土地耕种机会,离婚不离村的妇女也继续保有土地的使用权,再婚后的妇女在再婚夫家获得新的土地耕种权,婚姻的变动只导致家庭关系的改变,但不带来土地使用权的缺失。但家庭承包制政策改变甚至剥夺了部分农村妇女永久耕种土地的权利,诱致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后土地权益流失。承包制按照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而不触及家庭内部资源的性别配置,对土地的分配是刚性的“减员不减地、增员不增地”。年轻女性成年出嫁后,原来承包的娘家土地被收回,但婆家不一定能够重新获得土地,离婚妇女离开夫家的同时也被迫放弃在夫家耕种的土地,而原来在娘家耕种的土地也早已另归他人,最终沦为无地者。2010年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妇女占失地妇女的27.7%,而男性仅为3.7%[13]。尽管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14]。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政策在村规民约的男权中心主义维护下,反而以家庭利益替代妇女利益,把妇女个体推向更边缘化境地。对这部分妇女而言,土地是抵御生存风险的最后屏障,失去土地就是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承包制一方面创造着农业总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和农业经济“红利”,一方面扮演着农村妇女摆脱贫困、追求所谓男女平等的“紧箍咒”,妇女的权利、地位等主体需求以及男女社会性别差异在经济改革效益最大化追求中被彻底模糊掉。

三、人口控制政策是否弱化农村妇女的权益?

尽管婚姻的法定行为先于生孩子,但在农村,生孩子的期望先于婚姻,缔结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完成“香火”绵续功能,生育男孩是我国传统农民精神上的最大满足,“男孩偏好”成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价值取向”。

全国多数省份农村地区推行的“一孩半”人口政策本意是体恤民情,照顾有女户家庭劳动力欠缺等实际问题,但其本身暗含“重男轻女”的社会性别不平等思想,其直接目的就是鼓励一胎是女孩的家庭争取第二胎生男孩,因为第一胎是男孩的严禁生育第二胎。这一政策被解读的直接含义就是从制度上肯定男孩比女孩好、比女孩强,间接含义是有女孩家庭可以多生。因此,第一胎是女孩的农村家庭在生第二胎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选择性堕胎的现象,特别是贫困地区。虽然我国法律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在乡镇、县城等医疗机构,通过托熟人关系等方式确定胎儿性别并不难。如果第二胎是女孩的,有的家庭还会违规生育第三胎,把第二胎的女孩溺弃、虐待、遗弃或送人等。强烈的“男孩偏好”与过于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形成的冲突,使农民因无法选择劳动力数量而转向选择劳动力质量(以男性优于女性),采取堕胎、弃婴或离婚后再婚再生育等方式保证生养男孩在农村是普遍的现象。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中出生性别比是108.5,1990年该值是111.3,2000年上升为116.9,2009年达到119.45,2011年略有下降为117.78[15](P1)。“一孩半政策”从“概率统计路径”和“性别选择路径”两方面导致性别比的升高。从统计路径看,该政策限制了生育女孩概率相对更大的人生育第二孩,而允许生育女孩概率相对更小的人生育第二孩,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升高是导致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最大推力,与“二孩政策”相比,“一孩半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更高,婴幼儿死亡性别比失衡程度也最为严重;从选择路径看,孩子数量的严格限制强化了农村人的男孩偏好,在性别鉴定可获得时人们会通过现代技术选择婴儿性别。性别比与孩次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是偶然的结果,它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一孩”和“二孩”政策是直接从子女数量上进行人口控制,而“一孩半”政策是用性别选择调控人口,起着默认、纵容和强化“男孩偏好”的作用,出现与其初衷相悖的后果。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波助澜下,经济发展未能改变人们“重男轻女”思想反而成为维持并巩固“男尊女卑”的工具。农村妇女的个体价值不是由其个人品格、性情、知识智慧、处事能力或劳动生产能力、社会财富创造力决定,而是由其所生育子女的性别决定。子女性别成为决定着她们在族群邻里社区的人际关系、人格尊严和身份地位的关键变量。按照男尊女卑的阶层等级次序,只有生育男孩妇女的社会地位才能获得基本认可,被尊敬为对家庭、乡村有贡献,生育女孩就意味着是创造“劣质品”而要受到等级降次的人格责罚。即使妇女本人对子女的性别没有偏好,但个体力量终究无法抗衡集体势力的偏颇,一部分妇女(婆婆)充当着家庭内“男尊女卑”的重要实践者,左右着另一部分妇女(儿媳妇)在家庭内的等级位置。为摆脱生女孩的宿命,已婚妇女不得不以健康或生命为代价从现代医学技术中寻找自我解救之策。女婴的生命权在出生前用性别鉴定方式被剥夺,出生后的女婴因其性别“劣势”遭受溺杀或遗弃,成长中的女童被遗弃或转卖,或者辍学打工失去良好的教育机会;成年女性为了怀孕生男必须承受严重的心理压力,遭受被迫终止妊娠的身心伤害;无男孩的妇女不得不忍受被瞧不起、被歧视、遭受家暴,甚至被迫离婚而失去家庭、土地等生活基本保障;老年无子妇女因收入低下遭受老无所养的境遇。女性的权利贫困、能力贫困从出生时起,就在集体无意识间被忽略,且被贯穿于工作年龄并持续到老年阶段。这是男权文化主导的传统社会规范与人口控制政策合谋下,对女性个体权益的剥夺和排斥。

出生性别比不均衡的另一直接后果是适婚年龄段的男性总供给量大于女性。一般地,人们认为在婚姻市场中处于短缺的一方将拥有更高的经济地位和更多资源,处于过剩的一方则相对弱势,男性过剩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升、婚姻的稳定和对下一代的投资。但在女性地位边缘化趋势下,期盼优质婚姻改变底层命运是许多妇女的唯一选择,传统“男高女低”婚配模式不仅未减弱反而遭到进一步强化,农村贫困地区大量的适婚年龄男性被挤出正常婚姻市场,出现男多女少的供需不均衡状态。对这种不均衡的“调节”成为不法商人获取利润的商机,如农村妇女被拐卖、遭受性侵犯、强制婚姻、色情业、感染艾滋病以及女性被物化、商品化等成为不法商人牟利工具,社会性别的非均衡增长引致的负外部性率先由穷困偏远的农村妇女承担。人口控制政策把妇女从“传宗接代”的工具中释放出来,但政策缺乏前瞻性使农村女性的生存地位日趋弱势化。反过来,农村妇女社会处境的“沉降”刺激着更强烈的“喜男不喜女”社会偏好,进一步恶化着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生存环境,如同纳克斯(R.Nurkse)所言:“穷是因为穷”。

以家庭为核算单位的自负盈亏生产承包制,需要农民家庭的所有行为决策都围绕家庭总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而实施,包括家庭内的生育行为。在市场经济比较优势原理和“男女都一样”主导下,男性劳力的竞争力、获得收入和财富的创造力高于女性,农村家庭(家族)的声誉和评价需要依靠男性维持,历史和制度因素使性别在中国被当成一种资源,拥有男性就是拥有优势资源。于是,农村女孩辍学打工资助兄弟上学、娶亲、补贴家用、赡养父母成为改革开放后农村的一种新的赡养伦理,但女儿一般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妇女只能通过与男性建立婚姻或血缘关系去获得房屋和土地等资产分配模式未曾动摇。农村妇女在失去计划经济的全民低福利保障之后,在家庭资源稀缺和消费主义膨胀的环境下成为家庭资源分配中的牺牲者和奉献者。市场经济转型不仅没有弱化男性享有的普遍尊贵权和优先权,反而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语境下、在“优胜劣汰”法则下被强化,女性在市场自由选择中并没有获得与男性真正公平竞争的平台,而是在能力竞争中遭受更多的挫败,无疑计划生育政策在其中起着“面纱”作用。

四、结论

农村改革政策忽视社会性别的后果是偏向男性,降低女性地位,在提高男性的社会独立性的同时降低女性的社会独立性。家庭承包制和计划生育政策表面的出发点是国家、社会、家庭整体利益,但暗含的是两性不平等的发展权利,它鼓励男性优先分享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利益,鼓励男性个人的发展并将它与家庭利益一致起来,贬抑女性的个人发展并将之与家庭的利益对立起来[16]。经济改革使农村妇女从传统家庭与宗族的附属品转化为集体与国家的工具,从一种被支配状态进入另一种被支配状态,妇女个体的利益、个体独立能力在改革过程中被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家庭利益所替代或埋没。在义务平等的主流推动下,妇女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受到整体利益的约束,即使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奋斗也很难改变底层低端生活境况。农村女性特别是已婚妇女并不遵循新古典主义市场机制的理性、利己原则,而是奉行家庭利他主义精神,把为其他家庭成员的付出、奉献和牺牲及女性权利的放弃,视为妇女福利最大化的占优策略。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规则下,这种由传统社会规范和经济改革战略共同作用下的行为,忽略了妇女是贫困家庭中最贫困者、贫困具有社会性别差异的现实。

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评估所有政策及发展项目对两性不同的影响,了解在决策及社会资源运用方面的男女性别差异。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是完全一模一样,而是他(她)们在机会、权利、责任、义务、资源、待遇和评价方面平等。农村改革政策由于缺乏社会性别敏感特征,忽视了在面对风险时妇女比男性更脆弱的特点,在追求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妇女利益的挤压,延滞了农村妇女脱贫进度及整个农村的反贫困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农村新发展之路,制定农业发展政策和反贫困政策,应寻求男女两性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平等而不仅仅是帮扶妇女提高劳动参与度和收入水平等。

注释:

① 根据2010年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各省(市)妇联与省(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本省(市)“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整理。

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2011年),1978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33.57元,1990年为686.31元,2010年达到5 919.01元。但是没有农村妇女人均年收入增长趋势的具体数据,数据的有限也正好吻合了本文的论点“'社会性别'意识的整体淡漠”,反映出农村妇女贫困的研究具有广阔空间。

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0年全国耕地面积12 824.3万公顷,2008年是12 171.6万公顷,比2000年减少652.7万公顷,按照1公顷=15亩换算,即减少97,905,000亩耕地,接近1亿亩的数字。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全国历年土地利用情况(2000-2008年).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hjtjzl/hjtjsj2010/t20111228_402788780.htm。

④ 根据全国妇联“农村失地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状况调查”报告(2010),在被抽样调查的湖南、陕西、广东、江苏、浙江5省共10县10村的3 000个农户家庭中,77.7%的被调查妇女全部失去土地,因承包地全部被征而失地的村民中,女性比例高达58.9%。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占23.9%,这个数据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中的数据有出入。这一方面表明,失地妇女的真实数据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但都显示失地妇女的比例非常高、失地妇女人数比例高于男性、获得补偿的比例低于男性,而历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中未见有与失地和征地相关的具体数据。

[1]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Emily Hannum.Market Transition,Educational Disparities,and Family Strategies in Rural China:New Evidence on Gender Strat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J].Demography,2005,42(2):27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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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爱君.女性贫困、代际传递与和谐增长[J].财经科学,2009,(6):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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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5—15.

[14]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EB/OL].(2005-05-26)[2012-12-02].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980.htm.

[15]朱秀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社会性别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16]谭深.打工妹的内部话题——对深圳原致丽玩具厂百余封书信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1998,(5):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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