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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阳为代表的四川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研究

2013-01-23姜文康周明忠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7期
关键词:无害化四川省生猪

姜文康 ,李 淳 ,石 谦 ,周明忠 ,刘 鲲

(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四川成都 610041;2.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

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消灭病源,将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同时也是消除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隐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四川省高度重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特别是2013年初“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发生后,根据省委省政府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安排部署了对辖区内养殖场和江河湖泊的全面排查,并认真开展追踪溯源,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正面宣传。近年来,四川省探索通过推行养殖保险,建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生猪死亡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监管联结机制),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不仅较好地解决了畜牧业发展中养殖者怕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也有效防范了疫源的传播蔓延,同时也消除了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预防了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建设畜牧业大省和国内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及国家生猪战略保障基地提供了保障。

1 四川省生猪政策性保险基本情况

2007年省政府在国家仅对能繁母猪实施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本省是养猪大省的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将小麦的政策性保险资金调整为育肥猪保险。当年四川省自筹资金为育肥猪保险提供70%的补贴,累计承保育肥猪15 000余万头。当年承保方案为保额400元/头,只能按照“批次”进行承保。

2008年,经积极争取,四川省被中央确定为全国育肥猪保险三个试点省份之一(其他两个省分别是湖南省和吉林省)。中央给予10%的保费补贴,省、市(州)、县(区、市)累计承担60%的保费补贴,农户自缴比例为30%。同时,将保额调高为500元/头,并将承保面控制在30%,超出部分中央、省级财政部予以补贴支持。

2011年,为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规模化养殖户指投保时存栏数不低于50头的场/户),并根据育肥猪保险几年的运行情况,四川省对育肥猪保险进行了政策调整。主要调整点是根据农户要求,增加了按“年度投保”,并将规模化养殖户(场)的费率调低于“散养户”。在大力推进生猪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的同时,四川省各级畜牧部门和保险机构都加大了监管力度,省畜牧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353号),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人保财险省公司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四川省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合作工作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各市、县也配套下发了相关的合作文件,形成了四川省生猪保险“多方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发展态势。

2 主要做法

2.1 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自愿的原则。在推进生猪保险工作中,坚持农户及龙头企业和保险经营机构自愿参与的原则。二是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带动农户或龙头企业参加保险,并承担相应比例保费支出。三是市场运作的原则。生猪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起主导作用,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风险的化解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保险经办机构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办法。四是协同推进的原则。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努力发挥政府支持性政策的综合效能。

2.2 承保机构

全省生猪政策性保险现由四家保险公司承担,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行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 参保范围

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对能繁母猪实行“应保尽保”,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对育肥猪不限制承保规模,但通过各种政策支持措施,鼓励养殖户积极参保。

2.4 保险费组成

2.4.1 能繁母猪 保险金额为每年1 000元/头,费率为6%,即保险费为60元,其中业主承担12元/头,中央、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配套承担48元/头。

2.4.2 育肥猪 保险金额为500元/头,养殖场和散养农户保险费标准是:养殖场保险费为20元,其中业主承担4元/头,中央、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配套承担16元/头;散养户保险费为25元,其中农户承担5元/头,中央、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配套承担20元/头。

2.5 保险费配套补助比例

中央、省、市各级保费补助80%,其比例为中央财政配套补助50%,省级财政15%,市(县)级15%。

2.6 保险理赔条件

在养殖业保险理赔过程中坚决对死亡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2.6.1 无害化处理是进行赔偿的必要条件。

2.6.2 将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无害化处理照片,现场查勘照片和理赔单证(四方签字)作为案卷必备材料。

2.6.3 确保回收死亡猪只耳标。

2.7 参保情况

2012年四川省参保生猪2 340万头,其中能繁母猪539多万头,育肥猪1 801万头。

3 无害化处理情况

3.1 处理方式

我省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主要是深埋、焚烧和发酵(粪池化尸、沼气发酵)等传统方式,散养户以深埋为主,规模养殖场以发酵为主(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必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上是建化尸池),屠宰加工企业以焚烧为主(商务部门有无害化处理补贴,基本上是建焚烧炉)。以简阳市为例,目前全市大中型养殖场配套建设发酵池20余口,合1 500 m3;定点屠宰场配套建设焚烧炉15个;大中型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配套建设工程沼气池140座,合4.9万m3,农村适度规模养殖户配套户用沼气池8万口,合80万m3。近年来,有民营企业开始进入专业无害化处理领域,目前全省现有3家,分别是崇州市德新无害化处理厂、邛崃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司和简阳市怀琴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其处理工艺都是高温化制,与传统的深埋、焚烧和发酵相比,较好地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引领无害化处理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2 处置程序

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四到场(官方兽医助理、乡镇财政人员、乡村干部和保险查勘人员),五签字(官方兽医助理、乡镇财政人员、乡村干部、业主和保险查勘人员),七公示(所在村社张榜公示7天以上),一处理(一套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五监督(养殖、屠宰、加工、销售、运输等五个环节)”的处置规程,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抛弃、贩卖病死生猪等情况的发生。

3.3 处理成效

以简阳市为例,2012年全市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0.32万吨,占肉类总产量19.6万吨的1.63%,其中:深埋处理0.23万吨,焚烧处理0.01万吨,发酵处理0.06万吨,高温高压湿化法处理0.02万吨,分别占无害化处理量的72%、3%、19%和6%。

4 下一步工作及建议

2013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明确提出:要强化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范病害动物收集、封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为此,我省将继续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4.1 加强领导,积极宣传。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对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2 推进法律法规完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已纳入2013年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其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国家补贴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新机制(即: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无害化处理设施、业务部门根据相应职能进行协作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或承包进行市场化运营、财政对无害化处理场运行和病害动物收集上给予一定补贴)。

4.3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争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加大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部门联动、区域联防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处置和收售病死生猪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4.4 完善死亡动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积极探索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养殖保险模式,实现“应保尽保”,做到养殖保险全覆盖,从根源上解决病死动物处置的随意性和流向市场造成的危害。

4.5 加强民营企业的扶持和监管。一方面加强宣传,积极呼吁,引导养殖户将病死动物交由企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帮助企业争取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严格对其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落实专人驻场全程监管。

4.6 加强处理设施建设及补助专项资金。以市、州为单位,按照“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公益性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厂、场)建设布局规划,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逐步建立“民办公助”的投资运行机制。同时,要大力推广新型无害化处理工艺,争取财政对散养生猪和其它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资金,提高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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