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路径的整合与创新
2013-01-21王致民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王致民,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 浙江 临安311300)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 其效益涵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影响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国家安全。 人们维护森林资源最根本的动力就是能够从森林中受益, 过度或不合理地消耗森林资源,会给人类造成灾难。 因此, 如何整合与创新旧有森林资源利用方式与制度设计, 寻求森林资源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之间的平衡, 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 是本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1 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概念的提出
“价值饱和”概念被引入森林资源物权理论尚属首次。 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是笔者借鉴自然科学中“饱和” 概念及内涵用以规范森林资源物权权能, 这与当今社会热议的森林资源经济和生态价值的协调统一问题相契合, 这将为解决森林资源多重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低效益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1.1 森林资源物权的法律定位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 权利的性质不同, 对它们实施保护的法的性质也应不同。 要正确运用法律对权利实施保护, 就要明确权利的法律性质。 首先, 森林资源具有稀缺性与有用性, 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权利具有民法上物权的基本特性, 故而, 森林资源之上的权利为物权毋庸置疑。其次, 森林资源内容复杂, 包括了森林、 林地、 林地上生长之林木以及林上、 林中、 林下其他自然资源以及整个森林环境等[1]。 这就决定了森林资源物权是以一种复合权利的形式而存在, 法律对它们包含多项权利的规定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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