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中期货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传统民法理论对金融创新的回应
2013-01-21汪灏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汪 灏
(成都行政学院,四川 成都 610110)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中期货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传统民法理论对金融创新的回应
汪 灏
(成都行政学院,四川 成都 610110)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一项特殊的融资担保制度,参与主体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客户,在该项制度具体实践中反映出三方法律风险分配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影响了该项制度的功能发挥,这是金融创新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的挑战。从传统民法理论对金融创新回应的视野,对三方法律风险平衡进行了研判,提出利用权利质权转质权来重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赋予期货公司优先受偿权,从而平衡三方的利益和风险。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货公司;优先受偿权;转质权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1]。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规则体系的核心,整个期货交易规则都是围绕着保证金制度来设计的,一般情况下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作为例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确定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指的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