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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3-01-16蒋仲西

浙江经济 2013年18期
关键词:信贷小微金融机构

文/蒋仲西

要通过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短期措施,是要调动现有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创新信贷品种,用足用好存量信贷资金和存量信贷机构;从长远看,要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发展多层次金融体系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让民营资本大量进入银行业

发展多层次金融机构

近年,我国采取了大量措施,包括监管机构考核及优惠政策配套等,要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向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倾斜。各家银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都做到了“两个不低于”(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但离实际中小微企业(若无特别说明,本文均简称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还是差得很远。许多银行雷声大雨点小,真正从内心将信贷投向转向中小企业的还是不多,有些银行甚至通过统计数字调整等来完成指标。这些年还出现了一些原本以支持本地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商业银行,为拓展业务跨区域设立机构,主要是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其信贷投向不言而喻——以投向大中型企业为主。

为何银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从本质上看,现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偏好”支持中小企业的。我国几十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再加上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限制,导致资金需求一直处于卖方市场。这就是虽然银行业表面上已经放开竞争,但实际仍被认为是“垄断行业”的原因——行业整体垄断。在长期供不应求的态势下,作为商业银行,在选择其客户的时候,理所当然按照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来选择信贷对象,这本没有错。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至少在最重要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上,是没法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的。中小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差,又往往缺乏有效的抵押或保证。虽然在利率上浮幅度上往往可比大中型企业高一些,但其金额小,管理成本高,“劳动生产率”太低。一个信贷人员管五户5000万元的客户较轻松,但若要管理2亿多元的中小企业贷款,可能需要好几个信贷人员,银行的“效益”肯定差多了。这是银行难以真心支持中小企业的最大原因。即使有些银行成立了专门机构,设立了专门部门来服务中小企业,可能也是算“政治帐”为主。除非真正从“经济上合算”,即对该行来说中小企业信贷的效益能与支持大中型企业可比,否则其“专营”还是靠牺牲经济效益来实现“非经济”的目的,是不长久的,也是不会有良好的实际效果的。

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一定要改变资金的供求关系,即大力发展各种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放宽银行设立特别是区域性中小银行设立的限制,让大量的中小银行服务于大量的中小企业,这才能根本改变中小企业资金供应,最大限度地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能将大量地下融资阳光化,用市场手段解决“高利贷”问题。除传统的银行及小贷公司外,不但要大力发展信托、理财、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典当、委托贷款、股权融资(如引进投资公司、私募)等,对近期出现的如“阿里金融”、“B2B融资模式”等“准金融机构”更要合理引导,作为常规金融机构的合理补充,促进其正常发展。特别是在解决更小规模的小微企业融资上,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可能更有其便利性、可操作性等优势。

建立有效的市场化促进机制

当然,发展多层次融资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并不意味着现有银行就不需要支持中小企业了。现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应作为一支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建设多层次融资体系有一个过程,现阶段仍需以现有金融机构为主。笔者认为,要让现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真正以机制、利益为出发点,在信贷投向上向小微企业倾斜,除现有的行政导向、指标考核方面措施外,至少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鼓励和引导现有银行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从监管部门方面,在现有对小企业专营机构设置及中小企业贷款资本金占用等方面倾斜的基础上,还可从以下几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如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来源问题上可将中小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或由央行提供专项再贷款等资金;在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可由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或人行专项资金进行收购;政策上对中型企业和更迫切更难融资的小微企业有更明晰的区分,以便于精细化考核,减少统计数字游戏的水分。如目前对银行小企业考核的基本标准(按工信部2011(300)号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俗称“新国标”),工业中型企业范围从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这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为中型企业,否则为小型企业。这其中从业人员是非常弹性的指标,许多销售上亿甚至数亿元的企业,只要从业人员填写少于300人,均可统计为小型企业,这样的“小型企业”指标实在太容易完成。在小型企业中,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作为银行支持对象,确实更不容易衡量和把握风险,因此许多银行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笔者认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也应按小微企业统计考核,且微型企业贷款应有更大的奖励优惠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实施以下优惠政策:首先是帮助解决担保难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要多成立有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为缺乏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其次可配套成立相应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贷款违约时代为偿付后,地方政府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行追偿,办法和措施会更多更有效,也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第三是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可通过地方政府成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进行适当弥补。近年为解决企业转贷困难,许多地方政府由财政出资或政府引导企业出资成立帮助企业转贷的基金或公司(名称和模式各有不同,实际作用基本一致),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值得肯定和推广。另外,县级或大城市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辖内中小企业社会征信查询系统,把中小企业的企业经济档案和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包括工商、纳税、股东及经营者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对外担保、诉讼和劳工纠纷、监管部门处罚信息等全部纳入系统,方便金融部门、担保机构等查询,并逐步实现更大范围的联网。这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逐步培育社会的诚信环境,同时更有利于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除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支行和专门机构外,要进一步细化对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与激励,使中小企业信贷人员在个人利益上不低于大中型企业的信贷人员,并且在审批权限、业务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简化和方便,以充分调动中小企业信贷人员的从业和放贷积极性。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开展业务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业务品种,不能像大企业一样,非房地产抵押和较大企业保证不贷。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多企业是因为提供不了银行要求的抵押物和有效担保。可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如应收帐款保理、订单融资、供应链融资、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联保、无法抵押的经营性物业以及应收租金等作担保,以及股权质押、设备抵押或融资租赁、林权质押、流动资产第三方监管质押等。许多资产银行抵质押不符合要求,则可通过将这些资产向当地担保公司反担保的形式,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解决。

总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目前的我国似乎更显困难。各级政府、银行、社会和企业要共同努力,通过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短期措施,是要调动现有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创新信贷品种,用足用好存量信贷资金和存量信贷机构;从长远看,还是要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大力发展多层次金融体系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让民营资本大量进入银行业,从根本上改变资金供求关系。这样,才能使大量中小企业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相对较低成本的融资,改变目前银行融资难,民间高利贷又泛滥成灾的不合理现状,实现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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