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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在中国须常态化、长期化

2013-01-06

环球时报 2013-01-06
关键词:惩罚企业

刘 戈 国家发改委日前突然宣布,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对三星、LG等六家生产企业处罚3.53亿元。这是一次“人赃俱获”的惩罚,发改委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然而由于罚款数额是按照《价格法》而非《反垄断法》制定的,其中的罚款数额总计仅1.44亿,和六家企业液晶面板巨大的营业额相比,如同九牛一毛。这显然符合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违规犯法一贯的态度———总是高高举起鞭子,轻轻放下。 不过,和那些如挠痒般或有头无尾的反垄断惩罚相比,这次惩罚的力度已经显得非常大了。以电信领域为例,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宣布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曾经引得满堂叫好,舆论将此称作“反垄断第一案”,因为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依法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企展开反垄断调查。但后来此事杳无音讯,从相关部门的表态来看,外界传闻的重罚已经不再可能。 还应该看到,这次受罚的六家外资企业占据产业链上游,他们串通价格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个下游企业,而这些下游企业主要是国内规模较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不停举证,才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开处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受伤害者是普通消费者或者中小微企业,而上游供货商是强势企业,结果会怎样?总体来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至少是不狠打老虎的事实没有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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