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广西某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门诊服务变化比较
2012-12-31杨洪伟林郅中左延莉田磊磊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2年11期
赵 锋 杨洪伟 林郅中 左延莉 田磊磊 杨 莉
1.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北京 100191
2.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 100191
3.广西卫生厅药政处 广西南宁 530021
4.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南宁 530021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2009年8月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按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中国的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由“有目录、无制度”到“有目录、有制度”的重大转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国内学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量和患者费用变化进行了大量研究,如有研究使用前后对比分析法对河南省478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后一年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服务量增加,门诊费用下降[1];基于倍差法研究了山东省基本药物制度对乡镇卫生院服务量和患者费用影响,结果发现服务量下降,药品费用下降,门诊医疗费用增加[2]。这些研究多数利用的是年度数据[3],无法评价医疗服务的瞬时水平变化和长期趋势变化,并且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比较分析较少。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政府直接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于性质和制度约束的差异,其门诊服务量和门诊费用水平及其趋势变化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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