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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消防行政案件中询问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12-29张树鹏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5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案

张树鹏

(黑龙江省鸡西市消防支队,黑龙江 鸡西 158100)

前言

询问,又称调查询问,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当事人、证人和受害人等知道的有关案件(事件)情况进行正面查询的一种执法活动,是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一种重要调查方法,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询问就是指消防执法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查询,收集相关证据的一项调查活动。

1 询问的对象

1.1 违法嫌疑人

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询问对象的违法嫌疑人,是指本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

1.2 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本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遭受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

1.3 证人

证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且能够向调查人员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当前询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询问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案件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重要调查手段,在每起案件中都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逐步强化了询问工作的质量,询问水平显著提升,但通过几年来对本地消防行政案件进行分析,询问工作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询问主体、询问时限不合法

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时,由于办案人员少,需要询问的人员多,于是出现了1名办案人员独自询问的现象,或者是办案人员让没有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参与询问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时,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案件时,由于工作量大,询问内容多,甚至出现故意刁难当事人现象,超过法定时限进行询问,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2.2 错误使用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由此可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只能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和火灾肇事嫌疑人进行传唤,部分办案人员存在对证人、受害人进行传唤的现象。对证人、受害人不得传唤,即使是口头传唤也不可,如果证人和受害人在被询问过程中要求离开,办案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询问。

2.3 询问内容不全面

长年以来,由于消防行政案件相对人具有特定范围,因消防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比例很小,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也就很少经过法院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案质量特别是询问工作水平难以得到显著提高,询问没有深度,抓不住要点。比如说关于涉及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有关询问内容甚少;再对违法嫌疑人的首次询问内容不全面以及没有确定证人、当事人、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的询问内容。很多消防行政办案人员采取了内容简单、格式化的方式进行询问,不求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影响了办案质量。

2.4 在询问中违规定性

部分办案人员在询问中就对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了定性,出现诸如“你们这个违法工程……”、“你违反了消防法规,我们要对你进行处罚”、“你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什么疑义”等语句。实际上,在询问期间,仍是案件正在调查过程,在这个阶段办案人员就认定违法嫌疑人存在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更不能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要给予其行政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向询问对象泄露案件情况或透露自己的倾向性看法。特别是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2.5 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参与多次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检查,笔者发现公安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仍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询问不使用制式法律文书,不按照规范要求填写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和询问时间,甚至已经入卷的询问笔录还没有填写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二是被询问人没有逐页核对并签名或者捺指印,询问人、记录人不规范签名,由一名办案人员代签名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对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的,没有在修改处捺指印,特别是办案人员对使用计算机打印的询问笔录核对不细致,存在较多错字。

3 做好询问工作的对策

通过询问获取案件相关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询问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询问所获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就如何提高询问工作质量,笔者提供一些粗浅的对策。

3.1 严格依法进行调查询问

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调查询问,要保护被询问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擅自扩大传唤对象范围,不超时限调查询问,不强迫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杜绝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询问。

3.2 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办案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讲解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询问工作的有关内容,使对询问工作不熟悉和刚接触消防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人员能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定期开展消防行政案件评比、经验丰富的同志“现身说法”等形式,用生动典型的范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3.3 提高询问笔录的制作水平

办案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询问笔录质量的重要意义,使用制式询问笔录,记清笔录要素,规范用语,对被询问的回答不夸大、不修饰,确保笔录记载全面、客观,询问笔录字迹要确保清晰,提倡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提倡在调查询问期间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3.4 严格审查调查询问材料

法制审核部门要对消防行政案件的调查询问材料认真细致全面审查,及时发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定期公布案件中调查询问工作质量情况,使全体办案人员能吸取经验,改正不足,从而提高调查询问的质量,为办理消防行政案件提高坚实的保证。

[1]张金专,胡建国.《中国消防手册》第八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页码424-426.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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