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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2-12-29王旭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5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监理工程施工

王旭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311)

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工民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居民的生民财产安全,只有全面提高工程施工建设质量才能够为居民提高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上充斥着许多豆腐渣工程,这些工程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为此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理,通过各种监理措施的全面贯彻与落实,保障我国工程施工建设质量,对我国建筑工程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为我国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提高居民的幸福感,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起步晚,发展水平不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了,但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在开始实施阶段仅限于一些国有建设单位一级部分设计院,并没有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得到广泛的开展,而且工程监理工作所涉及的具体监理工作内容也是有限的,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部门以及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监理水平都不高,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是缓慢的,同时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仅作为尝试性的工作在建筑工程领域展开,并没有引起监理部门的足够重视,因此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质量与效果。针对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发展的现实状况,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必须在建筑工程市场上全面推广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对工程监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努力将工程监理工作所具有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尽量在监理工作推广实践中创建高水平、高素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人才队伍,为各项监理内容以及监理措施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发展尚不规范,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工程监理规范的建立缺乏成功的监理工作经验作支撑,由此导致我国工程监理规范迟迟没有形成,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缺乏工程监理规范的有效指导,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在无序状态下进行,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与效果。此外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缺乏足够的工程监理经验,工程监理方面的理论与监理技术水平都较低。无法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理,工程监理漏洞明显存在。另外就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很难满足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发展趋势,为此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需要全面的提高自身的监理技能,树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意识。工程监理主体也要在监理实践中积累成功的监理经验,努力形成一套科学的工程监理规范,运用工程监理规范对工作人员的具体监理行为进行有效地指导,将各种监理工作落到实处。

3 建设主体三方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占主导地位,监理权的授予存在着局限性,与FIDIC合同赋予工程师的权限相去甚远。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盲目插手应该由监理方履行职责的工作,业主绕过监理方直接向承包单位下指令,要求承包单位加快或放缓工程进度。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出租资质、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一些正规的监理企业迫于市场的经营压力,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引起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此外,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监理单位虽然表面承担了在建项目“三控两管一协调”等监理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

一些工程承包单位的素质较差,工程项目一包再包,以包代管,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检体系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责任不清,权力不清,时常发生责任纠纷。一些工程承包单位采取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等办法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当监理人员行使权力时,承包商对监理的认识不清,没有摆正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位置,缺乏自觉接受监理的心态,往往错误地认为监理是来挑刺儿找麻烦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监理,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 取费水平长期走低,人才流失严重,监理力量不足

监理行业的取费的标准和实际取费水平一直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市场竞争激烈,压价现象十分普遍,监理单位为了赢利,一些必要的投入全摊派给承包人,毁坏了在承包单位面前的形象,降低了监理的威信;目前项目普遍存在工程变更且多在增加的环境下,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增加了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应有的收益不予考虑,打击了监理积极性;监理单位在仪器设备上投入少,一些仪器陈旧老化。由于监理行业的社会定位较低,长远发展方向不清晰,人员待遇、福利、收入较设计等同行有较大的差距,且工作条件艰苦,长期在工地现场工作等因素,监理企业很难吸引有水平、有经验的人才加入监理队伍,已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亦存在过渡或思想上的短期行为,稳定的、愿长期投身监理事业的人才不多。

5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工程监理一直强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甚至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已介入。而《建筑法》尽管明确了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但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监理侧重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另外,《招标投标法》界定了强制监理的法律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所有这些都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都涉及监理制度,但缺乏真正全面明确监理制度的法律文件,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远远不止以上几点问题,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动监理业的发展。

总结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针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工程监理工作的三大主体:工程项目开发业主、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只有通过三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全面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同时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起步晚,在发展过程中我国工程监理工作主体需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寻求科学的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健康发展。通过开展科学有效的工程监理工作,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驾护航。

[1] 李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08,(20).

[2] 李爱玲,王慧萍,韩富仓.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J].科技资讯.2006(16).

[3] 钟华,黄浩.浅谈如何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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