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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防火间距

2012-12-28杨雪松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4期
关键词:防火间距防火墙外墙

杨雪松

(贵州省消防总队毕节市消防支队,贵州 毕节 551700)

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栋建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的必要间距。也就是指一幢建筑物起火,其相邻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也不会起火的最小安全距离。

1 防火间距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现行消防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建构筑物及其道路的防火间距,厂房、库房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间距,汽车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充装站和调压站站内设施之间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还有一般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多层与高层、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等。其考虑因素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热辐射,这是考虑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大小,取决于被照射物与火源的距离,以及火源的温度。距离越近则辐射热的强度越大,反之则低。而在火灾燃烧发展过程中,其燃烧温度总是由低到高,再到低。其烤着邻近建筑物的可能性也由小到大,再到小。

二是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最低的耐火极限决定的。其具体划分是以楼板的耐火性能为基准,即以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 1.5h 为一级,1.0h 为二级,0.5h 为三级,0.25h为四级。然后再配备楼板的构件,按构件的结构安全上的重要地位,分级选定适宜的耐火极限。

三是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厂房或库房为例,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越大,一旦发生火灾,其经济损失重大,伤亡人数较多,则其与邻近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可以小一些。

2 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条对层般民用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条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有关防火间距的还有其他很多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3 建筑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的原因分析

3.1 一些拟建建筑修建在老城区,由于周围民房拆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建设工程审核或备案时建设单位承诺在工程验收前完成拆迁工作,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但实际在工程验收时周围民房仍没有拆,造成防火间距的不足。

3.2 建设单位为了尽可能充分利用规划建设用地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要求设计单位擅自隆低技术标准设计,导致防火间距的不足,消防部门提出不同意其设计方案时,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图纸,将部门窗改为防火窗来满足规范要求,但在工程竣工后所用窗则为一般窗,工程还未验收建筑就投入使用。消防部门验收时提出意见,甲方以住户不同意改窗为由,不作出技术处理,导致防火间距不足。

3.3 一些建筑修建以后(特别是厂房、库房等)由于周边都是村、居民农业用地,后来村(居)民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将自己的土地修建成自建房,消防法规定村民自建房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的范围,所以导致村(居)民自建房违规修建造成后天性防火间距不足的火灾隐患。

3.4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及设计院修改后的图纸及资料进行施工,造成的原因之一是建设单位将设计院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资料直接送到消防设计审核部门,未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仍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所以导致消防部门提出的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3.5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消防法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将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擅自进行施工,在主体结构已基本形成的情况或快竣工才报将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核,导致已经形成的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无法解决,工程建设单位报着侥幸心理认为工程竣工后通过协调可以解决问题,所以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意见置若罔闻,不停工仍继续施工,工程竣工后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形成了先天性的防火间距不足的火灾隐患。

3.6 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工程设计人员的审核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特别是一些有争论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两个规范之间的冲突造成防火间距不足问题也时有发生。

3.7 现行规范与原有规范之间出现的防火间距的偏差,造成按原设计规范修建的建筑不满足出行规范要求,这类防火间距不足的火灾隐患更是普遍存在。

4 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以上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原因,当建筑防火间距不足,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1 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2 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4.3 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改为实体防火墙。

4.4 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4.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由此看来,防火间距是建筑防火一项非常重要且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我们在防火工作中,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工程设计备案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规范中对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保证建筑修建时满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1]GB50016-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T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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