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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齐全才能论理透彻

2012-12-22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恩海

检察风云 2012年22期

文/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恩海

文书反刍

事项齐全才能论理透彻

文/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恩海

本文书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文书改革过程中对不起诉决定书的一次探索和尝试,从整体上看,强化了对证据的论述,加强了文书的说理部分,论述理由较为充分,取得了预期效果。但在事实表述和理由论述中,笔者认为,该文书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事实描述部分,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此,事实描述部分应当围绕其构成要件展开。文书将事实表述为:“投资公司以美国某公司境内代理商的身份招揽客户从事境外黄金买卖交易。期间,投资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买卖外汇’的管理规定,收取薛某等百余名客户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70万余元,使客户获得美国公司交易账户内的相应美元共计342万余元,投资公司还从沙某等交易账户内提取美元共计19万余元用以退还客户相应人民币的保证金。”这一描述,仅仅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而非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将两者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应当先明确在哪里收取,资金通过何种途径转移,薛某等人为何将资金转移至被告单位等基本事实后,再引用相关规定,明确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表述可能更符合对犯罪事实描述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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