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要义
2012-12-22张永军
西部大开发 2012年10期
◎ 文/张永军
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来提高执政党领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当前尤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体制,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推进,要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人心的教化,注重民生实践,注重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管理创新法治推进过程中相悖的矛盾和问题,坚守法治观念、全局意识、主动意识、系统意识、创新意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城乡结合的各个环节,强化社会事业管理中各个方面的衔接,才能把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通过对当前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行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方式上过于简单,往往是参照行政机关的思路进行简单化模仿。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如果将某些做法归结为创新的特殊寓意,则是对司法权属定位的模糊化处理,应得到及时矫正与纠偏。
内容选择的随意性是指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项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基层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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