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岂能“因地制宜”
2012-12-21徐娟
检察风云 2012年21期
文/徐娟
民生
奖励岂能“因地制宜”
文/徐娟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10月8日《齐鲁晚报》)
近年来,为鼓励和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在不断提高优抚标准的同时,推出了许多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措施。比如,见义勇为英雄的子女享受中高考加分政策,优先安排就业,减免医疗费用,给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低保,等等。在“一房难求”的当下,山东省出台地方性法规,给予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购买、承租保障房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特殊照顾,既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实际保障,又体现出了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做法值得赞许。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这样的现实,受认识观念、经济发展、经费保障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各地的奖励标准却大相径庭,甚至出现英雄“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尴尬。笔者专门上网查询了相关数据,以一次性奖励为例,目前,上海为25万元,东莞为40万元,辽宁则高达120万元,相差甚大,而在一些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奖励数额就要明显低得多。至于地方出台的“特殊照顾”,那就更不是“阳光普照”了。比如,山东的住房保障,其他地方的见义勇为者就难以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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