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主任会议的职权
2012-12-21缪士鼎
人大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监督
□ 缪士鼎
主任会议职能的重要性,已为广大学者和实务者们认知和接受。但是,对于主任会议职权属性的认识,至今争议颇多,有认为属工作机构的处置权;有认为属国家权力机关的程序权;还有认为属“法定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构”,“既有实体性权力,又有程序性权力”。实践中,有的主任会议工作不分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当成办公会、工作碰头会,县级人大尤为明显;有的代行常委会职权,以主任会议之名,对“一府两院”作制约性决定。结果把主任会议职权与行政机构职权混淆、与常委会职权混淆,导致主任会议职权错位、越位,影响其法定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厘请现行法律关于主任会议职权的规定,研究分析明确其职权的法定地位、性质和行使范围,充分发挥其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职效,成了加强地方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具有准立法性质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修订版;下简称《释义与解答》)对此释义:“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同时对“重要的日常工作”,作了概括性的解说。从中可见,法律关于主任会议的所有规定,皆立足于“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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