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位”与“为”
2012-12-21陈晓明
人大研究 2012年5期
□ 陈晓明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以社会建设为重点的发展时期,社会管理创新日益引起重视和关切。胡锦涛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充分运用制度的优势,在推进社会建设新的实践中找准发挥作用的舞台,以人大宪政之“位”,谋社会管理创新之“为”?
一、人大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位”与“为”的不可替代性
人大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到启示。恩格斯讲过:“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这段经典论述表明了国家产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所具有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种职能性质。在不同发展时期和发展阶段,国家的两种职能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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