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与立法自治
2012-12-21■谢晖
民主与科学 2012年4期
■谢 晖
“两型社会”与立法自治
■谢 晖
一、人类面对的三种关系
我把人类面临的关系一分为三:一是天人关系,即自然和人类的关系,或人与对象的关系。对此,有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说,也有近代西方兴起的、特别是休谟提出的主、客两分说。对天人关系的不同解说,可能意味着人们对处理天人关系的不同对策。二是群己关系,即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对此,荀况有非常好的说法:人力大不如牛,奔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原因何在?在于人能群而彼不能群。人能群的原因又何在呢?在于人的分,即每个人的个体主体性。这典型地表达了群己关系的一般内涵。而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则将这种关系翻译为“群己权界”,它或许更精准地表达了这种关系。三是身心关系,这就是一个人行动与心理、肉身和灵魂之间的关系。
我们今天所谓两型社会,在如上三种关系中究竟属于哪一类?我想应当属于天人关系的范畴。两型社会这个概念的提出,已然表明我们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那就是人和对象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人口世界第一,但人均资源在世界上殿后的国家,如今又面临着迅速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这使得人与对象的关系,即天人关系在我国显得格外紧张。空气污霾化、资源短缺化、土地沙石化、江河黑流化、林草荒漠化是我们不少地方面临的现实。面对这种情形,能不能在立法上有所作为,调整天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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