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需确立人大主导定位
2012-12-21张千帆
民主与科学 2012年4期
■张千帆
1994年《预算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就曾发表过诸多不同意见。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即启动了《预算法》修改程序,直至今年才公布了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足见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博弈也同样激烈。此次修订能否实质性改善预算决策程序,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改革的方向。
《预算法》是规定国家预算决策机制的基本法律,其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社会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需要财政投入。预算决定了政府可以花多少钱,以及更重要的,这些钱应该花在哪里。预算太少,社会不足以维持必需的公共服务;预算太多,人民的财产即成为官员挥霍浪费的资本。近二十年来,财政预算年年快速增长,增长速度甚至远超过GDP增速,表明政府财政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但是每年的预算增长却从未征求过社会意见。当然,即便预算数字看起来恰到好处,也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纳税人的钱确实被用在该用的地方。
这一切都表明,预算离不开民主过程。要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自己得对政府预算有发言权。虽然人民未必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决定自己的每一分钱花在哪里,但是他们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替自己决定政府预算方案。预算方案代表着国家的重要公共利益。事实上,预算方案反映了立法目标的实施重点。无论是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还是社会治安、军事国防,法律规定都只是表面文章,只有在财政预算中得到体现方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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