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2012-12-21冯兴元
民主与科学 2012年4期
■冯兴元
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把“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放到第一条总则里面。那是有问题的。宏观调控不是越加强越好。宏观调控搞得不好,就把经济搞死了。只强调宏观调控,着眼于短期操作,眼中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行不通的。相比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竞争政策更重要。产业结构转型,所有制结构的转型,都是需要的。那怎么办?那就是修改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现行的措辞。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那不是往往就更加加大财政部门的权力了?我看就是。可以要求将它改成“科学实施财政政策”,温和一点。然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目标还需要保留,其后或其前可以加一条“维护纳税人权利”,因为《预算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预算收入的取得本来需要由宪法、财政基本法或者税收基本法做出基本的规定。这宪法当中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另外两种法律在我国不存在。预算收入的取得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也应该作为原则放进去。至少要把通过立法取得预算收入作为一般规则确立下来,不以立法方式取得的应限于例外。但是,在我们现在的法律当中,通过立法规定各种预算收入是例外,不是例外立法方式成为一种常规。至少这两个比例关系要调整。
第四条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你看看,为什么要写“公共预算”,难道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等等就不是公共预算了,难道国有资本经营方面增加的利润上缴就不是公共预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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