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制度初探*
2012-12-19李艳君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制度初探*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律师公费制度是保证律师制度正常运作、维护律师在社会上良好形象的重要制度。民国初期,作为律师主管部门的司法部制定了律师公费标准,各地律师协会在此基础上以制定会则的方式确定了律师公费的最高限额。虽然律师公费有部定标准,但各地公费标准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时期的同一地区,不同律师之间也因声望、资格的不同,其收费也不同。地域与时局、律师的地位与声望、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以及案件的类型等都是影响律师公费标准高低的主要因素。尽管律师之间的公费差距很大,但这一制度仍保障了律师这一阶层中的多数处于社会阶层的中等地位。
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律师协会
0 引 言
辛亥革命后,在废除封建制度、全面建立共和政体及近代法律体制的呼声中,中国的律师制度于1912年6月正式创建,并逐渐发展完备起来。
“国家防司法官吏之专横,对于诉讼当事人或有非法武断之事,而诉讼当事人则以不谙法律之故,遂或不能作正当之防卫,故设律师制度以救其弊。[1]67”“盖律师者,备有法律知识,具有法定资格,而代理诉讼当事人从事诉讼行为者也。然其处务如撰状出庭等类,均须酬以公费。[1]67”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撰状及出庭辩护等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即律师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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